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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訂立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訂立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訂立合同 篇1

教育合同,是教育機構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爲實現教育目的所達成的,一方實施教育教學行爲、另一方親自或派員接受教育的協議。當前,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人才數量及質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但我國學者對該合同的研究卻很少。由於《合同法》對教育合同沒有作出規定,教育合同性質上屬於無名合同,當事人對其訂立存在諸多疑問。

一、教育合同當事人的釐定

從合同的內容來看,教育合同本質上屬於民事合同,(注:關於教育合同的性質,學術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說”,由於此點與本文主旨無關,筆者此處不擬多言,另撰專文對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質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須具備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當事人、合意。(注:關於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學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說”和“三要件說”。其中“二要件說”分爲:“締約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趙旭東:《論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效力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載《中國法學》20xx年第1期)、“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頁)。筆者以爲,雖然合同的當事人並不都參與締約,當事人的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代理人仍然須以當事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無論訂立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着兩個利益不同的當事人,所以以“當事人”爲成立要件較“締約人”更妥帖。至於當事人是否須有相應行爲能力,筆者以爲其屬合同效力問題,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討論之內。“三要件說”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當事人”、“合意”外的第三個要件上。關於這個要件,有學者主張其爲“須以訂立合同爲目的”(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頁);也有學者認爲是“須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修訂版),第124頁);還有學者以“契約之內容,應適於發生債權,即應爲確定、可能、適法及社會的妥當”爲要件(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筆者以爲,合同的成立以“合意”爲本質,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階段;而“要約”即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含締約的目的,否則不屬於要約,例如開玩笑就不是要約。由於合同的成立須當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條款協商一致,而標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因此內容或標的“確定”已經被涵蓋與“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於標的是否“可能”、“適法”應屬於合同效力問題,筆者將在後文論述之。綜上而言,筆者傾向於“二要件說”之“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由於教育合同爲諾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或採取特定形式(但當事人約定合同採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說,教育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特殊要件。

一般情況下,教育合同的締約人即是雙方當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雙方法律行爲的民事合同以及雙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爲的民事合同。後者以聯營合同、合夥合同爲典型代表,當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們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則發生於利益對立的雙方主體之間,教育合同即屬此類。因此這裏將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確爲“雙方當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爲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參與合同締約、併成爲合同的當事人;而在委託教育合同(即爲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單位纔是合同締約人以及當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當受教育者爲未成年人時,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理其訂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機構或者委派單位有時也會委託代理人代訂合同(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委託招生”即爲適例),但這些參與締約的代理人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關於教育合同的訂立,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爲訂立合同,他們自己能否直接參與合同的訂立?他們直接訂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問題實質上已轉化爲,當事人具備相應民事行爲能力是否爲合同成立要件的問題,也就是《合同法》第9條的合理性問題。依據該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注: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

訂立合同 篇2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十分重要的`,合同訂立生效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在勞動合同中,合同的訂立涉及勞動者的保險、福利待遇等。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①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於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決定是否締約,平等地決定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可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②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從平等原則引申出來的。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雙方對於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出於其內心意願。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 、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③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勞動合同才成立。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在具體條款上,如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問題上往往意見不一,這時合同就不能成立。

④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裏所說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1994年9月5日發佈的《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解釋,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佈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勞動合同的文字與文字

勞動合同文字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字,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字,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字爲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5)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爲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合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商業祕密保護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9)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10)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11)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12)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

(13)勞動合同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4)用工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的訂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的訂立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透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訂立合同 篇3

合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辦理本項目,並訂立本合約,雙方約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項目計劃內容如附件。

第二條 本合約總經費共計__________元整(含營業稅),其中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方應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合約書款/第一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二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三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以乙方爲擡頭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即期支票支付。

第四條 項目計劃之變更

甲、乙雙方於執行本計劃期間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計劃內容時,得洽請對方同意,雙方並於變更合約之書面檔案中籤名蓋章後執行。

第五條 項目計劃之工作報告及驗收

乙方進行項目計劃得視需要與甲方於進度達一半時,進行工作檢討,並於計劃完成時提出執行結案報告,並完成驗收。

第六條 合約有效時間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七條 同意管轄

如因本合約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爲管轄法院。

第八條 適用範圍

本合約之適用範圍包括本合約及其附件之所有數據,附件數據效力與本合約相同。

第九條 項目計劃之終止

合約執行期間內,雙方如需終止本計劃之執行,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覈算甲方應支付乙方之費用予以結案。

第十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有關法令,充分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約計正副本各兩份,由雙方各執正副本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約自簽署日起生效。

立合約人

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訂立合同 篇4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將爲您詳細的介紹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1、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對方當事人爲自然人,審查主要針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對方當事人爲法人: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等,需要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方當事人爲其他組織,如獨資企業、合夥人、企業分支機構等,無獨立法人資格,要審查其《營業執照》,對於分支機構還需要審查其總公司的相 關情況。

2、調查合同主體履約能力

合同利益的實現,不僅需要合同主體合法性的客觀可行,而且需要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配合。因此審查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同樣重要,如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歷史履約情況等。

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狀況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概括,

①企業的性質:分佈在哪個行業,所處的經濟時期;

②企業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於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

③企業的人員構成、營業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瞭解該企業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2)註冊資本和淨資產,這是合同當事人爲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這裏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公司註冊資本與公司實際的經濟能力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繫,不能單純依此作爲判斷標準。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爲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檔案的確定標準。

(4)公司帳號,是保障企業在發生糾紛時,確定對方資產的最有效的途徑

3、審查對方簽約人的資格

合同法規定,合同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生效。因此,這類人員簽訂合同無需另外授權,並且其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 該合同是有效的。但並不能因爲是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就可以掉以輕心,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與《營業執照》上的姓名相覈對。當簽約人爲委託代理人時,應審查是否有授權委託書或單位介紹信,審查時注意授權是否清楚,權限的範圍及是否已失效。

訂立合同 篇5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注: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日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付賠償金後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