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事務文書 > 合同範本

訂立合同模板集錦7篇

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訂立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訂立合同模板集錦7篇

訂立合同 篇1

一、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醫院的開業、廣告招牌爲要約邀請,表明我是醫院,我正在營業,如果需要診療服務,我願意提供服務。患者的掛號行爲爲要約,表明患者向醫院發出希望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醫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掛號費,向患者交付掛號單的行爲是承諾,從這一時刻起,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即告成立。

二、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門診醫師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療的建議並開具住院單的行爲爲要約,即希望與患者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經患者的承諾,醫院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患者辦理住院手續,並交付住院治療費押金的行爲是承諾,即患者願意與醫院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從辦理住院手續時起,住院醫療服務合同便告成立。

需要說明的是,醫療機構在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負的“防疫”義務時,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較大限制,締約的方式、過程主要依據法律的規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8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三、120急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120是免費公益電話號碼,透過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屬於醫療服務合同。但它具有不同於一般合同關係的兩個特點。其一,這類合同是患方在危難時刻與醫療機構簽訂的。其二,患方對於合同的內容沒有機會和能力討價還價,處於弱勢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醫療機構負有強制救治義務,並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出診救治。

有人認爲,撥打120電話求救行爲是要約,急救中心和醫院接到電話後出車急救是承諾。但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因爲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關係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將撥打120求救行爲作爲要約,急救中心或醫院就有權利拒絕出診且無需通知求救者。這樣的結果有悖於120的宗旨。醫療機構設定120急救電話或者與120急救網絡聯網的行爲是要約,表明該醫療機構有接診急救患者的能力、技術及設施條件,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願意締結急救醫療服務合同的建議,該建議的內容具體、確定,即對急危患者進行緊急救治的醫療處置,至於救治的方法、費用等在所不問,該建議的性質是要約。患者或他人撥打該急救電話的行爲應屬承諾,即患者或他人確信該醫療機構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條件,願意到該醫療機構接受急救服務,向醫療機構作出接受其要約的承諾。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時間,應明確只要患者撥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醫院須立即出診。對於自行直接將急危患者送到醫院、未經120接診的情形下,急危患者被運送的醫院的行爲是承諾,從患者被送至醫院的救治場所時起醫療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醫師脫崗,延誤了緊急救治即屬違約。

訂立合同 篇2

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跟承諾。下面給你解釋一下這兩個程序的具體內容:

一、要約:

要約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爲要約人,後者稱爲受要約人。

要約的形式------要約作爲一種意思表示,可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對話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函件。

 要約的有效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相對人應爲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爲不特定的人。

3、要約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到達受要約人,該要約便不可撤回。

 要約的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生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及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可撤銷。

二、承諾

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表示方式

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緘默或不行爲不能作爲承諾的表示方式。

 承諾的有效要件是: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作出;

2、承諾須在有效期內作出;

3、承諾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總之,應對合同訂立的程序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同訂立的程序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透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訂立合同 篇3

倉儲合同的訂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倉單在倉儲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倉單,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已經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的法律文書。倉單的內容是對倉儲合同內容的進一步確認。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實際上是倉儲物所有權的一種憑證,又是存貨人或者持單人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過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①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②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③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④儲存場所;

⑤儲存期限;

⑥儲存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⑦倉儲費用;

⑧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非倉單式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倉儲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②倉儲物的品名或品類。

③倉儲物的數量、質量、包裝。本條應具體明確倉儲物的數量,計算數量的標準、計量單位,如果貨物的質量、包裝沒有國家標準,可執行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按通常的使用標準,按通常的使用標準的,雙方當事人應協商一致。

④倉儲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及驗收人的資質條件。

⑤倉儲物保管條件的要求。

⑥倉儲物入庫、出庫的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⑦倉儲物自然損耗的標準和對損耗的具體處理辦法。

⑧倉儲物計費的項目、標準、計算方法。

⑨倉儲物結算的方式。

⑩倉儲合同的有效期限。

⑩倉儲合同的變更、解除。

⑥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劃分。

⑩違約責任。

⑩糾紛解決的方法。

⑥其他規定。

訂立合同 篇4

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按照其訂立方式可分爲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採用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採用口頭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爲口頭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採用書面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爲書面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具有簡便、迅速、易行的特點,是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費者在市場購物時與商店營業員之間產生的貨物買賣合同關係,就是典型的口頭合同。但是口頭合同由於沒有必要的憑證,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往往舉證困難,容易產生推卸責任,相互扯皮的現象,不易分清責任。而書面形式的合同由於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也便於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複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爲慎重起見,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爲此本條特別明確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實踐中,較大工程建設一般採用的是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透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範圍,明確規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還應當明確承包的內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設計合同,還應當明確提交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檔案(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設計的質量要求、勘察或者設計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內容。施工合同,還應當明確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有關的合同示範文字作爲參照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訂立合同 篇5

一、保證問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保證的方式有三種:

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

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

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並簽字蓋章。

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1)怎樣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爲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爲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

(2)訂立保證,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徵得債權人同意,並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容,並簽字蓋章。

(3)保證範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麼,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中寫明確。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

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後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准才生效的,那麼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後纔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

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爲合同成立條件的,那麼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二、抵押問題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爲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既可以作爲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爲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

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3)抵押成立後,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複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三、定金問題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爲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爲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爲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

在實踐中,怎樣訂立定金條款呢?

(1)明確定金的適用範圍。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並不是說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

(2)定金數額的約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合同條例規定了給付定金標準的屬於法定定金,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對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爲勘查費的30%,當事人給付定金只能在30%限額以下。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則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訂立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訂立合同 篇7

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

電子合同作爲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爲,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

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爲,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爲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

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爲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透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爲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的行爲到底應該視爲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爲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爲是要約,因爲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資訊。

總之,訂立電子合同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訂立電子合同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透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