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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合同模型的構建

在前言中,我們提到傳統法學的方法可以說是一種"本質主義"的方法。在這種觀點的指導下,經典合同理論的研究方法便是試圖描述一個典型事件的基本要素--這些基本要素對於每一個能夠被稱爲是某種事物的東西都是不可缺少的,並將之提高到法律原則的水平。微觀經濟學的方法是與之截然不同的。它是在對事物進行觀察的基礎上提出合理的假設,並以之構建一個理想化的模型。但是,微觀經濟學並不聲稱這是事物的本質,相反,它倒是承認這些模型都是不實際的。但這並不是說這些模型都是虛幻的,因爲,透過對這些模型進行控制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有實際意義的結論。本章要做的正是這樣的工作:在對案例進行觀察的基礎上總結出合同法的基本功能和目標,然後再借用經濟模型來構建一個合同的理想化模型,爲下一章對效力的分析奠定基礎。這樣的模型,我們稱之爲完備合同--對它的嚴格履行能夠完全實現合同法的目標。

完備合同模型的構建

一、合同法的經濟功能

在上一章的討論中,我們得出的基本結論是:個人的自願交易是能夠實現其效用最大化、實現財富最大化並且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的。因此,自願的交易是應當受到鼓勵的。合同法作爲法律,其基本目標應當是:賦予個人訂立合同的權利,並且規定合同的簽約程序,透過訂立合同,個人可以設立一定的雙方權利、義務。

但是,合同的交易與微觀經濟學中的選擇或交易是有不同之處的。我們注意到,在前面的案例分析中,我們實際上把其中的交易看成了類似於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的確,微觀經濟學中討論的交易正是這種"即時交易"--在簽定合同到合同履行完畢之間不存在時間的歷程。如果雙方是在完全資訊的條件下自願地訂立合同,他們必將期望合同的交易能提高他們的福利水平,當合同履行的時刻來到時,如果雙方都希望履行合同的義務,那麼司法干預是無必要的。只有當自願的合作發生障礙時,法律才應當干預,也就是說,只有當雙方中有一方認爲合同的履行不再對自己有利時,法律才發生作用,因爲當一項交易不再是自願的時,至少我們是無法斷定該交易是能使有異議的一方達到效用最大化的--如果我們不能斷定他因此而受損的話。這樣看來,實際上合同法的目的可以分爲兩個方面:一是賦予個人訂立合同的權力,並規定合同的簽約程序,透過訂立合同,個人可以設定一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出現困難時,透過強制履行幫助人們實現它們的私人目標,而後者可以稱爲合同法的真正目標。爲着實現目標,合同法有幾種功能,它們是實現目標的具體體現。也就是說,合同法的目標由幾個子目標構成,這些子目標便是其功能。

與微觀經濟學中的選擇或交易不同,合同法探討的主要是延期的交易或會有完成交易所需時間在內的交易。這樣,意味着合同是向前看的,它將對立約人未來的行爲產生約束,而理性的決策者只有在他們希望從約束中獲得比成本更大的利益時,他們才心甘情願地約束自己的未來。那麼在延期的交易中主要的問題是什麼呢? 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2.1 NORTH OCEAN SHIPPING V. HYUNDAI CONSTRUCTION COMPANY

被告是一家造船商,經協商同意爲原告一般油輪,合同的.價款分5期以美元付清。在第一期付款完成後正遇上美元貶值大約10%。被告威脅原告說,除非原告在數日內同意今後的每期付款中再增加10%否則被告就毀約。原告已與他人簽訂了一份能夠盈利的出售油輪的合同,所以只得不大情願地表示同意支付增加的價款,同時要求被告相應地增加信用證數額,被告公司按要求做了增加。被告交貨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追回多付的10%款項。

當合同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履行合同時,通常對於一方或多方來說有必要爲準備將來的履行而投入資源或改變他們的行爲以從將來的交易中獲取最大的好處。本案的被告要採購必要的造船材料,僱傭工作人員,而原告則因爲合同的達成而與另一方簽訂了買賣油輪的協議,並確定了價格。這樣,因爲合同的緣故,雙方都對對方履行產生了依賴,雙方都希望從對方的行爲中獲得最大的利益,他們的這種依賴使得他們都陷入不利的地位。假使被告實際上並未因匯率上升而受到衝擊,他在本案中的行爲便是利用了原告的不利而獲得利,這種行爲便被稱爲"機會主義"(Opportunistic)行爲。 如果法律不對違反合同的一雙進行強制,這種行爲便向對方強加了額外的成本並忽視其帶來的損害。在經濟學中,這種行爲人在考慮其最大化時本可以不考慮在內的成本被稱爲外部成本。如果對機會主義行爲無規範,那麼受害一方將遭受損失,這種外部成本或損失。在本案中爲被告要求增加的10%的價款。經濟學對外部成本的一項措施是使其內部化,即使立約雙方對其行爲給對方強加的成本負責。如果原告不接受被告的報價而使另一方的合同不能履行,那麼,其要支付的違約賠償爲之而損失的相關費用便構成外部成本,相反如果原告一方威脅不履約,那麼被告一方的投資便可能被浪費而形成外

部成本。在經濟學中,外部成本是導致市場失靈抑制交易的因素之一,處理的辦法通常是使其內部化,即讓對造成外部成本的一方對此負責。 事實上,合同法的規則正是體現了這一思想。

合同法透過違約賠償制度來制約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完畢過程中的機會主義行爲,這一作用可以用資訊經濟學中的基本博弈理論來解釋。我們假設甲、乙雙方在對履約上面臨選擇,對甲而言,如果履約,則其獲利爲1 ,如果不履約(即採取"機會主義"行爲)而對方乙履約,其獲利將爲2,如果履約而乙不履約(採取"機會主義"行爲)則其獲利爲-2 (實際爲虧本),如果雙方都不履約,則獲利爲-1;,對乙而言,以上各情況的獲利分別爲1',2',-2',-1' 其中:-2<-1<1<2; -2'<-1'<1'<2' 。那麼甲、乙在決定是否履約時面臨以下選擇:

乙 方

履 約 不 履 約

1, 1' -2, 2'

2, -2' -1, -1'

甲 方 履約

不履約

如果沒有合同法的約束,各方都希望自己獲得最大利益,都希望出現(2, -2')或(-2, 2')的情況,即自己採取機會主義行爲而對方履約,其結果是都採取機會主義行爲,合同受到嚴重障礙,結果將是(-1,-1'),這樣社會資源便無法有效地流動,或者人們不願意從事那些延期交易,儘管它可能獲得更多的利益。這樣的結果是違反效率的目的的,法律應當制止它們。

司法行爲並不是唯一能保護交易的行爲,其他行爲,比如人們可以避免與那些可能採取機會主義行爲的人交易而保護自己,但是對個人而言,這樣的成本是高昂的,並且對於那些只要進行這樣的一次行爲便可以足夠大的利益的人,更是無效。

導致本案中被告要求提高價格的原因是匯率的上升,如果被告的確因爲匯率上升而不能從交易中獲利,甚至虧本,那麼顯然強制履行這項交易不滿足帕累託優化,也不能達到資源優化配置的最優。應當說類似於匯率波動的因素,即不確定的風險也是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於雙方而言,在風險介入後,是仍按原合同履行還是變更合同甚至撤銷合同,應考慮到風險的負擔及分配的問題,一般而言合理的風險分配應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誰能以較低的成本負擔風險,導致合同當事人採取機會主義的原因,除了偶發性事件外,還有可能有資訊不完全,壟斷等原因。但也不排除是出於狡詐的自私。

 案例2.2 BEHAN ED STATES

根據其與政府簽訂的合同,原告Behan爲政府進行一項工程。該工程是在新奧爾良港的密西西比河河牀斜坡上鋪設由藤墊做的人工覆蓋物。政府僱傭的工程師在檢查進展情況後,認爲該計劃不能達到原定的目標並通知原告中斷工作,原告立即停止工作。法庭還查明以下事實:合同的項目需要廣泛的準備,大量的啓動費用。原告爲進行該做了許多必要的準備:獲得船隻、工具、材料及有關的設備。原告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並因此花了大量的錢用於支付勞務費、材料費等。工程的停止,原告沒有任何過錯。事後,原告賣掉了手頭的材料,並停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