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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習日記

法律實習日記1

上午張律師跟會計組溝通資產調查情況,會計組工作人員也表示本次補充調查的難度比第一次調查還要大,很多實質性的資料和高層機密對方都不願提供,這也是盡職調查中最難的部分。如果搞不清楚目標公司的真是財產狀況,將來的併購可能會造成項目公司重大的財產損失。我認爲目標公司不遠提供最真實最核心的資料的原因有兩點:一是爲了在併購中獲得好的價格;而是考慮到自身是老國企,資產權屬不清、權責不明、資產流失等會涉及到違規甚至違法犯罪。下午我們一直在對調查情況做整理,拾遺補缺,看看還有那些地反沒有搞清楚,那些地方是不可能搞清楚。

法律實習日記

法律實習日記2

所裏的潘老師也是一位老律師,曾經給我上過《合同法》的課程,他現在在處理一個交通侵權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長沙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援。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法律實習日記3

今天蔣老師讓我處理一份《房屋訂購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法律實習日記4

20xx年7月9日

今天是正式開始實習的第一天,也是我們離開北京的日子。同學們紛紛起早檢查有無遺漏的行李,9點鐘準時出發。11點半在北京西站集合。火車晚點,卻並未影響大家的興致。我感覺到青春真好,沒有經常在車站看到的疲憊和倦意,沒有迷茫的眼神,有的只是那種陽光和活力,甜甜的笑容,足以影響周圍的每一個人。文法的三個專業中,我們是第一個出發的,也算是爲文法學院07級暑期專業實習拉開一個完美的序幕吧!

火車在六點左右到達聊城車站,一個很安逸的小城市,少了北京的喧譁和嘈雜,多了一份寧靜和無憂無慮。法院派車來接我們,把我們接到賓館。那是一個比我們想象中好一百倍的賓館,給了我們三人套間。我想,應該沒有哪個專業會比我們的條件更棒了吧!雖然沒有多好,但是至少不會讓我們在外面受苦,非常感謝學校學院給我們的實習提供這麼大的支援,我們一定不負衆望,珍惜這來之不易的機會,積極學習,認真思考,爲我們的法律生涯畫上完美的一筆。

20xx年7月10日

今天我們在聊城中院新審判大樓前隆重舉行北京科技大學實踐教學基地揭牌儀式。聊城中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北京科技大學客座教授吳聲,以及北科大文法學院黨委書記張穎、文法學院法律系主任侯登華、黨支部書記兼副主任張家盛出席儀式,聊城中院幹警和北京科技大學部分師生參加。這次揭牌儀式標誌着聊城中院成爲北京科技大學在山東省首家合作成立教學實踐基地的單位。

在揭牌儀式中吳聲副院長致辭,向參加儀式的各位領導、老師、同學們表示熱烈的歡迎,並指出聊城中院與北科大學合作建立北科大實踐教學基地是兩家單位共同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它的成立有利於充分發揮北科大的教學實踐優勢和聊城中院的實踐優勢,促進北科大教學科研水平和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也爲聊城中院的審判實踐提供了良好的智力依託,爲雙方之間的相互合作提供了一個穩定的平臺,也爲雙方之間的合作探索出了一條重要渠道。

揭牌儀式結束後,我們觀看了聊城中院的資訊化介紹短片,隨後參觀了科技化法庭,親身感受到聊城中院各項工作特別是資訊化建設的`先進性。透過實地參觀進一步拉近了法學理論知識與法院審判實踐的距離。

20xx年7月11日

今天的行程安排是參觀“三碗不過崗”的景陽岡及陽谷縣人民法院、景陽岡人民法庭。景陽岡人民法庭位於陽谷縣張秋鎮,轄區面積24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6萬。法庭現有幹警15人,本科學歷10人,專科學歷5人。法庭配備警車3輛、微機16臺、監控設備和安檢門各1套,激光打印機、電子簽章機、傳真機各1臺,是陽谷縣人民法院建設的第一個科技化法庭。景陽岡人民法庭的前身是範海人民法庭,更名後的景陽岡人民法庭始建於20xx年。審判辦公樓建築面積1280平方米,內設大、中、小三個審判庭,達到了“規模化、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現代化”的標準,被省高院評爲“五化”法庭。先後被省高院、市中院、縣委、縣政府授予“全省優秀人民法庭”、“模範法庭”、“人民滿意政法單位”、“縣級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一個小小的人民法庭可以獲得如此之多的榮譽稱號令我們十分震撼,其實對我國的法制建設做出貢獻不在於所處崗位的高低大小,而是在於用怎樣的態度去對待。如果端正法律人的做事態度,相信僅僅是最普通的人民法庭,也可以成就一番事業,還當地居民百姓一個公道。

法律實習日記5

今天跟隨着肖律師去天心區法院立案。首先在立案大廳裏立案視窗交我們提交的材料(包括證據),裏面的工作人員就審查,審查完後就給了我們一張繳款通知單,叫我們填完後去銀行交錢,完事後,就給了我們正式發票和案號,有了這些,肖律師就讓我們回去,說過一個星期再去法院六樓問下分案情況,看看具體落實到那個法官手上,接着就和法官的書記員聯繫,送達訴狀和開庭時間,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以備後續溝通。一通下來接近中午,回所裏吃飯,整理相關案卷。

法律實習日記6

今天在所裏沒事幹,自己就一個人亂想。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爲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爲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法律實習日記7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爲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爲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援。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法律實習日記8

今天在所裏沒事做,就與潘老師聊天,他告訴我在日常生活中多做一些邏輯練習,鍛鍊培養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和靈活應變能力。對於一名好的司法工作者來說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寫一些駁論式的文章,以便鍛鍊自己的寫作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這也是綜合培養,提高自身能力的關鍵之所在在。

法律實習日記9

本次盡職調查又要接近尾聲了,上午項目公司的負責人員和目標公司的高管就補充調查情況展開會晤,就目標公司不遠提供資料無法確定的部分要求目標公司作出書面說明和承諾,下午我和師姐就需要承諾的部分把承諾書書寫打印好找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直到最後還有一份書面說明對方沒蓋章,原因是該工作人員請假,給我們的答覆是可以在我們返程後郵寄給我們。晚上,目標公司請我們吃飯,正宗的河南菜吃的我們非常滿足,我對於這種有工作機會又有吃喝的狀態很滿意,我非常感激所裏給我提供這樣的機會。

法律實習日記10

今天肖律師帶我們去了嶽麓區法院的執行庭。見到執行法官,在肖律師的介紹下,我們算是認識了這帶有傳說性的人物,不過倒真的沒什麼感覺,也是一普通人,和我們律師還有個通性,懂法律的普通人。在回來的路上,肖律師跟我們說,案子到了執行這一塊,是非常棘手的,除了電話催收可能完成執行外,讓法官出面效果來得會更直接。一般按照國人的秉性,對於法官都是敬畏的,讓法官和當事人聯繫,會大大加快我們的執行力度,執行會相對輕鬆些,當然,也並不是每個都能取得委有好效果,對於一些拖賴者還好,對於確實困難者就行不通了,不過這一條途徑,我們不能忘記。對於一個律師必須學會思考,能想到各種解決問題的路徑纔是真正從一個實習生走向成熟律師的標誌,這是我記得最清楚最牢的一句心語。

標籤:法律 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