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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實習報告

實習工作是每一名大學生的必修課程,也是大學生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畢業實習報告,歡迎閱讀!

法律畢業實習報告

實習時間:20xx年12月14日—20xx年04月09日

實習地點: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

實習內容:畢業實習

前  言

實踐是對理論的最好的檢驗。畢業實習對我們大學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次實習。它不僅僅是一次完成學校任務的事情,也是爲我們畢業做的實戰演練,學會一些必要的生存技能,培養一個法律人所應有的修養和思維。這次實習時間最長,也最充分,因爲我們之前的認識實習和專業實習都是短短的三週,我們沒有機會進行較深入的實習。有了認識實習和專業實習鋪墊,這次畢業實習我有了更大的收穫。認識實習我初次把理論應用於實踐,我對於法學專業有了初步的認知。專業實習給了我檢驗自己新的`學習方法的機會,我對法學專業有了更深的認知。這次畢業實習也給了我充足的發展空間,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參與案件的探討和分析,和老師們一起,來分享自己勞動的快樂。

一、實習單位簡介

潢川縣人民法院前身是1949年4月設立的潢川縣政府司法科,1951年10月改爲潢川縣人民法院。現屬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下的一個基層法院,編制105人,實有人數127人,科級以上幹部55人,本科以上學歷96人。內設機構15個,

近年來,潢川縣人民法院在縣委的堅強領導和上級法院的正確指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把“服務科學發展,維護羣衆利益,促進社會和諧”作爲審判和執行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強化職能作用,各項工作不斷取得新發展和新成效,較好地完成了保障改革、推動發展、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工作任務。

近三年來,連續被信陽市中級法院評爲全市法院系統綜合目標考評先進單位、案件質量先進單位、信訪工作先進單位;20xx年,被河南省委政法委、省進階法院評爲全省清理執行積案先進縣;20xx年,被河南省委、省政府命名爲省級文明單位,被省愛國衛生委員會評爲20xx-20xx年省級衛生先進單位,被省進階法院表彰爲全省優秀基層法院。同時,隊伍建設、審判工作、裝備建設被信陽市中級法院評爲先進基層法院。此外,潢川縣人民法院還培養樹立了全國優秀法官、全省政法系統先進典型沈繼紅。

二、實習經歷

整個實習過程中,非常忙碌,非常充實。法院裏事情很多,歸檔,整理案卷文宗,通知當事人來領裁決書等,每天總是有很多事情。我所在的是潢川縣人民法院民一庭,這個庭最多的離婚案件和侵權案件。我參與了許多案件,對我影響最深刻的是原告王志祥與被告陳守軍、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志禪及其委託代理人張成俊和被告陳守軍、天安保險信陽中心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陳俊、連志偉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20xx年5月3日上午11時10分,陳守軍駕駛豫SB3318號別克轎車沿國道312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潢川縣城關鎮建國村鏡內,與王志軍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側面相撞,致王志祥受傷。經潢川縣交警隊認定,被告陳守軍負責事故全部責任。豫SB3318號車在天安保險河南省分公司信陽分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要求被告陳寧軍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號費等共計82000元。並提供相關證據。

被告陳守軍辯稱,原告請求過高,要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天安保險信陽中心支分司辯稱,符合交強險賠償範圍的,由保險公司承擔,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鑑定及訴訟費用。兩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法院認定了如下事實:被告陳守軍有別克轎車一部,車號爲豫SB3318,陳守軍於20xx年9月24日爲其轎車向天安保險信陽中心支分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各一份。兩份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均自20xx年9月25日零時起至20xx年9月24日二十四時止。20xx年5月3日11時10分,陳守軍駕駛豫SB3318號轎車沿國道312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潢川縣城關鎮建國村境內

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後,王志祥先入潢川縣人民醫院搶救,當天又轉入武漢協和醫院治療,診斷爲三級腦外傷。住院25天於同年5月28日出院。後又再次到協和醫院複查及購物,共花醫療費45973.72元,其中,武漢協和醫院花費45032.49元,潢川縣人民醫院花費941.23元。2009年5月12日,潢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潢公交認字(20xx)第1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爲被告陳守軍未遵守安全通行原則,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志祥無違法行爲,不負事故責任。同年8月10日潢川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對原告王志祥的傷殘等級作出鑑定。8月11日,該技術室出具(潢)公(法醫)鑑(殘)字[20xx]52號《法醫學人體傷殘程度鑑定書》,結論爲王志祥之傷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問題,原、被告協商未果。20xx年12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轉院費、交通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共計82000元。

另查明,原告王志祥在治療中已收到陳守軍支付的賠償款46000元。

法院認爲,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因違法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守軍駕駛機動車未遵守安全通行規則,導致事故發生,應負本案賠償責任。天安保險信陽中心支分司依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原告傷殘等級爲十級傷殘,其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高,法院

給付原告賠償款時予以扣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出了最後的判決。

這個案件屬於道路侵權案件,在這個案件中爭議最多的是精神損害賠償一塊。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法律界爭議較多的話題。目前中國的法律規定只對侵權之債有規定,而合同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卻沒有規定。我認爲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應該擴大,不僅僅是侵權之債。締約過失之債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也應該提上中國的立法日程,因爲締約過失給當事人造成心理傷害也是很嚴重的。

針對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我認爲不對,保險公司答辯說其不承擔鑑定及訴訟費用,這種說法不對,法院的做法也不對。因爲判決中的鑑定費用和訴訟費用都是由被告陳守軍承擔的,而保險公司卻沒有承擔責任。本案訴至法院的原因是賠償問題,既然大家談判談不成,訴至法院,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負擔鑑定和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道路侵權案件在中國的多發性,國家應該規定相應的操作程序解決,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和費用開支,減少法院的工作量,讓當事人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順利方便的解決問題。

三、實習感受

畢業實習是我們畢業必須要經過的一次鍛鍊,沒有畢業實習,我們的大學生活就是不完整的。理論和實踐是我們大學生活的兩個翅膀,離開任何一個,我們都不是合格的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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