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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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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範本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防止並及時發現和糾正固定資產業務中的各種差錯和舞弊,保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子公司的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電子設備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但屬於公司固定資產目錄範圍內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也列入固定資產。

第四條 基本要求:

固定資產業務的分工、權限範圍和審批程序應當明確規範,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應當科學合理;固定資產取得依據應當充分適當,決策過程應當科學規範;固定資產取得、驗收、使用、維護、處置和轉移等環節的控制流程應當清晰嚴密;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符合國家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業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

第五條 固定資產業務按照崗位職責分工,確保辦理固定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同一部門或個人不得辦理固定資產業務的全過程,做到:

(一)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與審批崗位分離;

(二)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審批與執行崗位分離;

(三)固定資產採購、驗收與款項支付崗位分離;

(四)固定資產投保的申請與審批崗位分離;

(五)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與執行崗位分離;

(六)固定資產取得與處置業務的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崗位分離。

第六條 設備供應部負責管理本公司的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道路、場地、涵洞及其不可移動的附着設備,負責對實物進行管理和辦理請購、維修、改造及處置;各使用部門負責對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財務部負責對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審計部負責對固定資產購進、使用、改造、處置的合法、合規、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七條 公司對固定資產業務實施授權批准制度,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

員辦理固定資產業務。具體規定如下:

(一)固定資產的購建、驗收與款項業務按照公司《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執行;

(二)固定資產投保由財務總監提出申請,經總經理進行審批後,交財務部執行;

(三)一般固定資產處置由負責管理固定資產的工程部或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總經理進行審批後執行;

(四)原值在5000萬元以內的重要固定資產處置,經公司辦公會議審議後,由總經理會同董事長共同批准,50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處置需報董事會批准,上述處置均不包括固定資產的正常報廢。

第八條 審批人根據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固定資產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固定資產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固定資產業務各環節應設定相應的記錄和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開展情況,及時傳遞相關資訊,確保固定資產業務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與驗收

第十條 固定資產預算

行政部和設備供應部要根據公司發展戰略和公司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以及國家有關鼓勵自主創新的政策等因素擬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公司應組織力量對項目可行性進行研究、分析,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預算,並按規定程序審批,確保同定資產投資決策科學合理。

對於重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聘請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評價,並由公司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對於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進度辦理相關手續;對於超預算或預算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由固定資產相關責任部門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再辦理相關手續,屬於董事會批准的項目,還需經董事會審議批准。

第十二條 對於外購的固定資產嚴格執行請購與審批制度,請購部門(或人員)和審批部門(或人員)在職責權限內辦理相應的請購與審批程序。對於一般固定資產採購,經辦部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供應商情況,採取比質比價的辦法確定供應商;對於重大的固定資產採購,採取招標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並根據風險、報酬轉移情況,按本制度第七條的規定審批。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固定資產交付使用驗收制度,確保固定資產數量、質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驗收工作由行政部及設備供應部、使用部門及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一)外購固定資產,根據合同協議、供應商發貨單等對所購固定資產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技術要求及其他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單或驗收報告。

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由製造部門、設備供應部及行政部、使用部

門共同填制固定資產移交使用驗收單,驗收合格後移交使用部門投入使用;

(三)對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債務重組、企業合併、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外企業無償劃撥轉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均應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

(四)對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及時辦理入庫、編號、建卡、調配等手續;

(五)對經營租賃、借用、代管的固定資產應設立登記簿記錄備查,避免與本公司財產混淆,並應及時歸還。

第十五條 對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應建立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錄其編號、名稱、種類、規格、來源、驗收時間、所在地點、使用部門、數量、價值、使用年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固定資產卡片應一式多份,工程部或辦公室、使用部門、財務部各一份。

第十六條 財務部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及時確認固定資產的構建成本。

第十七條 對需要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

第四章 使用與維護

第十八條 對固定資產要加強日常管理,授權設備供應部門和行政部門以及相關人員對其各自負責的固定資產的日常使用與維修進行管理,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實物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使用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固定資產明細及標籤,確保具備足夠詳細的資訊,以便固定資產的有效識別與盤點。

未經授權,固定資產不得轉移。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根據國家及行業有關要求和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確定。

第二十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確定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淨殘值率,並將其登記在固定資產卡片上。

折舊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規定程序審批。

每月計提的折舊,也應錄入各該固定資產的卡片上。如財務部在固定資產卡片外又另行設立明細賬的,則計提折舊的記錄可一年登記一次。

第二十一條 設備的操作人員,均需經過充分的崗位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易燃、易爆、電力和高精尖等特殊設備實行崗位許可制度,必須持證上崗。對設備的運轉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保證設備使用流程與規定操作流程相符。

第二十二條 使用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執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對高危生產設施應至少每天檢查一次,及時消除風險。

固定資產的簡單維護,由操作人員和公司的相關技術人員實施。在保修期內的固定資產發生故障,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聯繫製造商維修或退換。

固定資產大修理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安排修理,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執行。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技術改造由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提出改造方案,按本制度第十條的要求進行決策。

第二十四條 根據同定資產的性質和特點,確定固定資產投保範圍和政策。

投保範圍和政策應足以應對固定資產因各種原因發生損失的.風險。

對應投保的固定資產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對於重大固定資產項目的投保,採取招標方式確定保險公司。

已投保的固定資產發生損失的,應及時辦理相關的索賠手續。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大修和改造竣工時間應記入固定資產卡片。

第二十六條 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

盤點前,設備供應部及行政部、使用部門和財務部應當對固定資產賬簿記錄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覈對,保證賬賬相符。

公司組成固定資產盤點小組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根據盤點結果填寫固定資產盤點表,並與賬卡記錄覈對,對賬實不符,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的,編制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發生盤盈、盤虧,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和設備部門、行政部門逐筆查明原因,共同編制盤盈、盤虧處理意見,經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及時調整有關賬簿記錄,使其反映固定資產的實有情況。

第二十八條 每年年末固定資產盤點時,應對固定資產的狀況進行檢查分析,評估是否存在差值跡象,對存在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按照公司減值準備會計估計的規定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當的固定資產,設備供應部門及行政部門和使用部門應及時提出處理措施,報批後實施。對封存的固定資產,由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定期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處置與轉移

第三十條 對固定資產的不同處置方式,採取相互控制措施。

(一)對使用期滿、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設備供應部或行政部填制固定資產報廢單,經總經理批准後對該固定資產進行報廢清理;

(二)對使用期限未滿、非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註明報廢理由、估計清理費用和可回收殘值、預計出售價值等。經公司設備供應部或行政部進行鑑定後,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三、四款規定程序審批後進行報廢清理;

(三)對擬出售或投資轉出的固定資產,由相關部門或人員提出處置申請,列明該項固定資產的原價、已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預計出售價格或轉讓價格等,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三、四款規定的程序審批後予以出售或轉讓。

第三十一條 重要同定資產處置價格,應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後確定。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處置涉及產權變更的,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出租、出借固定資產,由設備供應部或行政部會同財務部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三、四款的審批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辦理,並簽訂合同協議,對固定資產出租、出借期間所發生的維護保養、稅負責任、租金、歸還期限等相關事項予以約定。

第三十四條 對固定資產處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及時入賬,並將相關資訊登入在固定資產卡片上,保持完整的記錄。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內部調撥,應填制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明確固定資產調撥時間、調撥地點、編號、名稱、規格、型號等,經總經理批准後,及時辦理調撥手續。固定資產卡片相應轉移。

固定資產調撥的價值由公司財務部按賬面價值確定。

第三十六條 同定資產無論何種原因出廠,均應至財務部開具出門證,門衛憑證放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子公司購置和處置固定資產均應報公司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透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