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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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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西和縣文明交通志願者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規章制度

爲規範文明交通志願者隊伍的管理,全面推進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事業,培育和壯大交通管理社會化力量,全力投入文明交通行動,促進我縣文明交通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文明交通志願者是指基於道德、信念和責任,不計物質報酬,在各級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管理下,自願爲實現安全、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二條 爲加強文明交通志願者的協調組織工作,西和縣公安局、西和縣文明辦聯合成立西和縣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指導小組成員由縣公安局、縣文明辦、相關方面負責人擔任。指導小組在交警大隊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條 根據交警大隊的實際工作需要,組建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在同級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從事的是一項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公益活動,其宗旨是:“弘揚奉獻精神,倡導文明交通”。

第五條 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配合交警大隊開展文明交通宣傳工作,深入社區、學校、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

知識,引導市民學法、懂法、守法;

(二)配合交警大隊維護交通秩序,定期到交通重要路口、路段,協助交通巡邏民警疏導交通,對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爲進行勸導;

(三)配合交警大隊抓拍交通違法行爲,提供違法證據;

(四)提出改進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議。

第六條文明交通志願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二)自願從事文明交通志願服務,具有奉獻精神,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職業道德修養;

(四)具備與所參加的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和身體條件;

(五)年齡在18週歲以上65週歲以下。

第七條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向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提出申請,由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審覈確認、登記註冊,並核發文明交通志願服務證,用於證明文明交通志願者的身份,記錄參加文明交通志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所獲得的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榮譽。

文明交通志願服務證由各地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參照其他志願服務證的式樣自行製作。

第八條 文明交通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二)接受與文明交通服務有關的培訓;

(三)對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自由退出文明交通志願者組織;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文明交通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相關規定,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安排的各項工作;

(二)自覺維護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和文明交通志願者的聲譽、形象;

(三)不得以文明交通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爲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五)文明交通志願者每年的義務服務時間不少於12小時;

(六)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文明交通志願者參加活動時需頭戴印有“文明交通志願者”字樣和志願者組織標識的黃色太陽帽,佩帶文明交通志願服務證。文明交通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由交通巡邏民警當場予以確認;交通巡邏民警不在現場的,由志願者服務隊指定的負責人予以確認。

第十一條 文明交通志願者的培訓工作由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負責志願者的志願服務理念和基本服務技能培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志願者的崗位技能培訓和具體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交警大隊負責同級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導服務隊細化、完善有關工作制度,規範服務活動;

(二)制定周密的工作計劃,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三)加強志願服務的過程管理和日常工作考覈;

(四)爲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物質保障。 第十三條 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考覈獎勵機制,定期對志願者進行考覈評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對有突出表現的個人和單位進行表彰、獎勵,並反饋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可對文明交通志願者進行勸退: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的工作安排的;

(三)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文明交通志願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利用文明交通志願者的名義從事營利或非法活動的;

(五)年服務時間不滿12小時的。

第十五條 文明交通志願者在服務期間,因故意或過失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由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隊賠償損失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志願者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文明交通志願者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文明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制度

爲了深化公司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增強員工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堅決預防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月對全體員工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二、主動聯繫交通警察來公司上交通安全課。各中心(部門)必須派員參加,及時傳遞交通安全教育資訊,講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通報事故案例。

三、各中心(部門)內部要建立完善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制。

四、建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客運、覈保中心要根據交通安全管理情況懸掛宣傳標語、播放宣傳光碟。

五、對新上崗的員工要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堅持做到上崗前必有安全教育培訓。將交通安全知識作爲培訓員工的首要內容

六、每月積極開展星級文明駕駛員評選活動

篇三:規章制度

爲了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加強學生在上學和放學途中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生活秩序,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有關交通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學生交通安全制度。

一、 學生上學、放學必須有家長來接去送,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 過馬路時一定要走斑馬線,而且左右看,不闖紅燈。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 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四、 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帶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五、 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嚴禁在校園內騎車。

2)參加人員:全體師生,

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爲交通安全檢查評比階段。

把學生的交通違法行爲情況和交通事故情況納入對部室、班級、個人考覈內容。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部室、班級、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因工作措施不落實而導致學生髮生負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班級、部室,要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六、 活動要求

1、 本次活動要緊緊圍繞“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爭創交

通安全示範學校”這個主題。透過新聞、橫幅、展板、廣播等形式營造氛圍,積極進行宣傳報道,同時注意活動資料的手機歸檔,使活動留下痕跡。

2、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原則,大力營造宣傳氛

圍,透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廣大師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引導師生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爲構建和諧穩定社會,創建“交通安全示範校”作出新的貢獻。各領導及有關部室、班級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克服困難,加強合作,保證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

篇四:學生交通安全及文明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學生交通安全及文明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永昌縣教育局的有關檔案精神,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創建平安校園,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學期全校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校師生的交

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師生如有外出活動,必須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3.每學期末學校集中教育,採取校會形式。平時教育利用校會、週會、晨會、主題班會、黑板報、知識競賽、宣傳櫥窗、校園廣播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4.對學生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教育。

5.進行發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二.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行校內、校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師生杜絕在校內騎自行車,校內機動車限速行駛,在規定的地

方停放機動車。

2、上學、放學時,校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學生在校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學、放學時,校門口兩側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校園內試車、練車。

(二)對教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在校教職工有正式駕駛執照的,要在校保衛幹部處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學校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教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測和保養。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校園內。

(三)、對學生週末步行或乘車離校的管理

1、走在路上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4、未滿十六週歲,不準騎電動車上學;一律不許學生自己騎摩托車上學。

5、選擇乘坐的車輛必須是證件齊全的合格車

輛。

6、所乘的車輛裝載人數一定要符合要求,拒絕乘坐超員、超載車輛。

7、上下車時一定要等車輛停穩後,方可上車、下車;上車、下車要有秩序,不在車內追逐打鬧,不在車內向車外伸手或向外探頭。

8、下車時一定要注意觀察,以免被其它車輛撞傷。

9、聽從值班教師勸阻,安全往返家校。

永昌縣第二小學

篇五:道路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前言

爲加強安全管理規定,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杜絕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促進企業穩步發展,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安全是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實行一票否決制,公司全體員工必須認真遵守本規定。

第一章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一條 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證後,方可獨立駕駛車輛。實習駕駛員除持有實習駕駛證外,應有正式司機隨車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第二條 行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及加油時不準吸菸、飲食和閒談,駕駛室必須按覈定人數乘坐,嚴禁超員乘坐。

第三條 每次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消除隱患。

第四條 行車時車輛的時速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前後兩車應保持必要的安全間距。

第五條 嚴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

第六條 禁止在雨天、雪、霧天、夜間盲目行駛。夜間行車前,應預先檢查燈光,並特別注意指揮信號和施工信號。

第七條 嚴禁盲目強行涉水。汽車涉水後,必須連續輕踏制動踏板,待制動效能恢復後,方可再正常行駛。

第八條 嚴禁機動車掛空檔或踩離合器溜坡。下長坡、陡坡前,應試踏制動器是否有效,下險峻山坡前,須停車檢查轉向系、制動系及輪胎等。下坡時應掛檔,利用發動機阻力控制車速。下坡使用制動器時間較長久時,應停車休息以便制動鼓自然冷卻,嚴禁向高溫的制動鼓潑水。

第九條 認真做好出車,途中和返回例檢,發現問題,及時報修。修理時,必須掛好排檔,拉緊手制動,墊好三角木,以確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觸易燃物品,必須隨時注意防火。

第十條 及時做好車輛清潔、保養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第十一條 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行業管理和羣衆監督。

第十二條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強化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崗位培訓,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積極推廣兄弟單位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經驗。

第十四條 加強源頭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綜合運用自檢、普檢、抽檢、互檢等多種方式,及時排查各類安全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的情況,預測和安排下一步安全生產的工作意見。

第十六條 抓好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和駕駛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定期開展以安全生產活動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內部審覈,定期評價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第十八條 定期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認真聽取各部門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羣衆監督。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且在醒目位置給予公佈。

2.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與經營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覈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處理情況。

2.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監督檢查對於超速、超載、疲勞、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車輛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車輛二級維護、技術評定、交警年審、承運人責任險的投保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生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爲的處理情況,監督做好經營者、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行爲的記錄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安全基礎工作及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其他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安全宣傳、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對事故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落實防範措施,加強安全事故教育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落實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統計分析和報送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第四章 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應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駕駛員必須領取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方可駕駛車輛。

3.駕駛員的正常培訓由本人負責,定期培訓由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4.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並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駕駛員應服從調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爲。

6.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7.車輛正常出車前,應將文明衛生與安全工作結合檢查。

8.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駕駛營運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