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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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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檔案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學校檔案管理制度

學校檔案管理制度1

1、學校各部門對學校以上檔案的收發,傳遞,閱辦,保管,存檔要有專人,做到“三勤”:勤催辦,勤檢查,勤回收。各部門、年組取的檔案要有專人保管,並按要求定期交回。

2、收發檔案有登記。收到上級檔案後,由專人拆封,認真核對份數,統一編號,及時登記;向下發文時,明確份數,嚴格履行發文登記(簽字)手續。

3、傳閱檔案有專夾。做到及時,準確,去向清楚;達到“三不”:批閱不積壓,承辦不橫傳,傳閱範圍不擴大。

4、借閱檔案有手續。借閱祕密檔案要嚴格履行領導籤批,本人(借閱者)簽字手續,閱後及時歸還。

5、繳毀檔案有清單。對清繳上來的檔案,按規定該存檔的存檔,該上繳的上繳,該銷燬的銷燬,無論是存檔,上交或是銷燬,都必須分類列出清單備查。

6、存放檔案有專櫃。需要繼續儲存的檔案,要設專櫃專人分類保管,存放檔案的室內要有晝夜值班人員,確保檔案管理安全。

7、祕密檔案不準與其它公文混存,更不準亂放損壞或丟失。丟失者要追查責任並予以必要的紀律處分。

8、上級召開會議由領導帶回的檔案,一律交文祕人員登記,保管幹部調動工作,事先要把檔案交清。

學校檔案管理制度2

學校辦公室負責學校對外行文和公文的收發處理工作,檔案管理內容包括:

第一,做好收文處理,包括:簽收、登記、擬辦、批辦、傳閱、承辦、催辦等工作;

第二,做好發文處理,包括:擬稿、核稿、簽發、印製、分發等工作;

第三,做好文書管理,包括:保管、提供借閱、整理、歸檔等工作。

另外,還包括學校的各種會議記錄、制度文字等工作。爲使我校行文和收文處理規範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定。

一、行文規定

(一)凡以我校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檔案(報告、請示、通知、函件、活動方案等),由各處室主任擬稿,經分管領導初審後,送學校辦公室核稿,經學校辦公室核稿後送校長簽發。

(二)經校長簽發的文稿由學校辦公室統一登記、分類存檔。由學校辦公室打印、校對、裝訂,上行文由學校辦公室發送並催辦,平行文和下行文由擬稿處室分發。

二、收文處理

(一)所有發至我校的公文(含傳真件公文和附有領導的批示或上級部門轉我校處理的公文),由學校辦公室統一簽收、登記,送校領導閱示或送有關處室辦理。

(二)檔案按閱件、辦件進行分類。學校辦公室主任負責根據檔案內容和規定的傳閱範圍,提出辦文意見,送校領導批示或交有關負責人閱辦。需要辦理的.公文,經請示校領導後辦理,學校辦公室根據檔案內容、領導批示予以催辦。

1、傳閱的檔案,交給有關人員簽字傳閱,傳閱完畢,收回存檔。

2、轉發交辦的檔案,交經辦人簽收,如果找不到相關人員,可及時電話聯繫,如屬重要檔案,應定期收回,要按規定上報、存檔。

3、各負責人辦理的公文,應送主辦部門,緊急檔案先辦後閱,辦理與傳閱同時進行。

4、對急辦件,辦公室應立即將檔案送交校領導批閱。領導不在時,辦公室應根據檔案內容及時限要求,交相關業務人員辦理。事後及時向校領導彙報並做好督辦工作。

5、各部門來文有限制日期要求的,應及時催辦,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三)一般公文透過學校羣傳閱給相關老師。保密檔案一律由學校辦公室專人傳送。

(四)凡外出開會、學習帶回的檔案及材料原件須交辦公室登記存檔。

三、檔案傳閱制度

爲使檔案傳閱迅速、準確、規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辦公室對來文要及時處理,做到當日檔案當日處理。

(二)學校辦公室在做好檔案的簽收、分類、登記工作後,提出擬辦意見。

(三)按照擬辦意見規定的範圍,由學校辦公室工作人員及時將檔案送交有關領導閱批。

(四)領導批示有關部門閱辦的檔案,各部門要認真登記,及時按批示意見辦理,並在檔案上註明反饋結果。

(五)檔案應當天閱畢,最長不超過三天,急件應隨到隨閱,不積壓檔案。檔案閱後應及時返還工作人員,如需繼續使用,經辦公室同意後,可另行辦理借閱或複印。

(六)密級檔案的傳閱,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密級檔案不準帶出辦公室,不準複印、摘抄,不準泄露檔案內容。

(七)閱批檔案,一律使用碳素筆或鋼筆。

(八)工作人員應做到勤送、勤取、勤催;及時傳閱和催辦。

四、檔案儲存

(一)對每一號檔案,必需將1份檔案原件或1份複印件及檔案發放記錄按照檔案編號順序完整儲存。

(二)對處理完的檔案(含重大活動材料等),要及時整理,按照規範要求和時間順序歸檔,保證應歸檔的檔案材料齊全。

(三)做好檔案的備份工作,一般要求使用電子備份和紙介質備份,便於日常使用。

五、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