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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一票否決制度

制度2.26W

爲加強師德建設和學校安全管理,有效地防範學校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學校安全一票否決制度

一、師德工作否決規定

1、有譏諷、歧視、侮辱學生,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行爲,情節嚴重,給學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響的。

2、參與社會傳銷,邪教、吸毒、賭博活動的。

3、從事第二職業,熱衷有償家教,經查實、教育仍不悔改的'。

4、在教研工作、職稱評聘、考覈評優中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行爲,情節嚴重的。

5、無正當理由,未經允許擅自停課、缺課,嚴重影響教育秩序和教學進程的。

6、無故不執行課程計劃,導致課堂出現混亂或教學內容出現原則性錯誤的。

7、有其他重大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行爲,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安全工作否決規定

1、因違反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造成學校安全責任事故的。

3、因組織師生大型活動,未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而發生較嚴重安全責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類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造成學校安全責任事故。

5、事故發生後,未採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損失和影響,並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上報,或謊報、瞞報、漏報的。

6、雖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識薄弱,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履行安全職責,或記錄不全,安全管理一直存在隱患,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7、凡是違反以上規定之一的教師,在評優、評先、評模、晉升職稱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造成惡劣影響的按上級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