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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細則1.89W

爲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制定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鐵道部《鐵路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鐵路局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監督,運輸單位全面負責,職工羣衆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工作是鐵路運輸安全的一項重點工作,從事旅客運輸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嚴格考覈,確保安全。

第四條 旅客列車(含待報廢)、庫停、站停客車(不包括動車組)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鐵路運輸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適時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由客運、車輛部門負責。

第七條 客運部門責任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客運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客運系統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負責對客運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落實客運人員崗位防火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考覈;

(五)採取多種方式向旅客宣傳防火安全知識;

(六)組織開展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組織有關人員對餐車爐竈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的表面可見部位油垢進行清理;

(八)負責旅客列車火災現場旅客的應急疏散緊急施救組織工作;

第八條 車輛部門責任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車輛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負責車輛設備檢修,確保運用客車達到出庫質量標準,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客車整備質量和執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違章行爲和設備故障,保證車輛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作業標準,保證設備狀態良好;

(四)負責對車輛工作人員進行定期消防安全培訓;

(五)負責客車消防設備、器材的配備和維護管理;

(六)負責制定車輛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

(七)負責清除餐車排風扇、車頂表面及煙筒口、帽的油垢;

(八)組織落實備用(含待報廢、報廢)客車的看守措施。

第九條 中鐵快運部門的責任

(一)認真按照上級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規、制度和辦法,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二)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三)接受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小組的領導和檢查,並對本單位值乘的行李車開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四)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旅客列車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和細則;

第十條 郵政車的消防安全由客運部門負責監管,嚴格執行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安全監察部門責任

(一)依法對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覈辦法。

第十二條 鐵路公安機關責任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旅客列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爲;

(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對旅客列車相關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制定乘警消防監督檢查的工作內容、標準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五)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負責旅客列車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章 消防組織和崗位職責

第十三條 旅客列車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車長的領導下,實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四條 旅客列車應建立由列車長爲組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爲成員的消防安全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和要求,每月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安排旅客列車消防工作;

(二)組織乘務人員認真學習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防火安全方面檔案及消防知識,使全體乘務人員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崗位生產過程中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提高防火滅火疏散逃生技能;

(三)建立乘務班組消防安全考覈制度,定期考覈,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按崗位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做好對旅客的消防安全宣傳,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措施;

(六)組織乘務班組義務消防隊定期演練,熟練和掌握撲救初期火災及旅客疏散的應急預案;

(七)建立旅客列車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五條 旅客列車應建立義務消防隊,由列車長任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任副隊長,下設指揮組、疏散組、滅火組、搶救組、警戒組,根據乘務人員的具體情況,合理分工,明確職責,並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的演練。

第十六條 旅客列車應建立消防安全臺賬,由列車長負責填寫和管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臺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檔案(複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車編組及乘務人員概況;

(三)列車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名單;

(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人員分工;

(五)消防安全會議記錄;

(六)三乘會議記錄;

(七)乘務人員消防安全培訓、演練記錄;

(八)餐車油垢清掃記錄;

(九)“三乘”聯檢記錄;

(十)消防器材登記;

第十七條 列車長崗位職責

(一)負責領導指揮乘務人員落實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消防安全檢查;

(二)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小組會議,學習上級有關防火的檔案,總結分析、安排佈置消防工作;

(三)檢查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乘務人員做好車底停留期間的看守;

(四)組織乘務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疏散逃生技能;

(五)組織“三乘”聯檢,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職責分工進行整改,做好記錄;

(六)採取多種形式向旅客宣傳防火、防爆安全知識,負責組織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工作;

(七)列車發生火災時,啓動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旅客疏散組織和撲救工作;

(八)按規定填寫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八條 乘警崗位職責

(一)負責列車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列車長做好對乘務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和對旅客的防火宣傳;

(三)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制止和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爲;

(四)參加“三乘”聯檢,做好記錄,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隱患;

(五)負責組織乘務人員做好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車輛乘務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車輛設備的檢查、維修、保養,保證狀態良好;

(二)參加“三乘”聯檢,做好檢查、交接,針對設備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三)執行中按規定巡視、檢查設備執行狀態,發現違章操作及時糾正,發現故障、隱患及時處置;

(四)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二十條 列車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堅守崗位,落實防火措施;

(二)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設備,發現故障及時報告;

(三)掌握常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和識別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認真巡視,勸阻和制止旅客在車廂內吸菸;

(五)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 餐車人員崗位職責

(一)餐車長負責餐車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員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庫前認真檢查爐竈、餐車電氣設備安全狀況及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發現隱患及時通知有關人員處理;

(三)按規定清除餐車油垢;

(四)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爐竈;

(五)嚴格執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規定,落實值班看守制度;

(六)嚴禁在餐車儲藏室存放除餐料和餐車用具以外的物品;

(七)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發電車乘務員崗位職責

(一)堅守崗位,嚴格操作規程,認真落實發電車防火制度;

(二)認真監視設備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按規定巡視,做好記錄;

(四)認真做好火災自動報警設施、滅火器材及防煙毒面具的日常維護、保養;

(五)發生火災時,聽從列車長指揮,積極做好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安全(茶水)員崗位職責

(一)焚火前要認真檢查各閥門開關的位置和水位計的狀態,嚴禁缺水焚燒,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加煤時要仔細檢查煤內有無爆炸物,嚴禁用易燃液體引火助燃,爐灰應用水浸滅後清除;

(三)爐室內不準放置雜物,離人加鎖;

(四)認真做好易燃危險品查堵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廣播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廣播設備操作規程,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離開廣播室要關機切斷電源,鎖閉好門窗;

(二)按規定定時、定區段向旅客宣傳列車防火安全常識及自防自救知識;

(三)發生火災時,按列車長的部署,及時廣播,傳達指令。

第二十五條 行李員(郵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執行交接和監裝監卸制度,防止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貨物上車,督促裝卸人員按規定堆碼貨物;

(二)按規定巡視,及時發現貨物異常情況,妥善處置;

(三)禁止無關人員乘坐行李車(郵政車),車內禁止吸菸;

(四)向押運人員宣傳防火注意事項,做好身份登記,收繳火種,制止吸菸、動用明火等違章行爲;

(五)行李車(郵政車)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正確處置;

(六)行李車、郵政車工作人員應加強對防煙毒面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其他(餐售、售貨、保潔等)工作人員職責

(一)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積極做好對旅客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

(三)積極勸阻旅客吸菸;

(四)嚴禁將貨物和售貨工具堵塞車門和通道;

(五)發生火災時,聽從列車長的指揮,積極做好火災撲救工作。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七條 客車的生產、維修應嚴格執行鐵道部頒佈的相關技術標準,保證質量。驗收主管部門和運用單位要嚴格按質量標準驗收,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八條 客車採用的非金屬材料必須是不燃、難燃材料,其燃燒性能和產煙毒性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九條 客車電氣設備、消防設施器材和非金屬材料所採用的產品應是經國家有關質量監督主管部門鑑定合格的產品。

第三十條 客車電氣絕緣、防雷、電氣接地、漏電、過流、過熱、防水防潮保護及線路敷設、連接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電器元件應安裝牢固,接線及插座無鬆動,按鈕開關、指示燈作用良好;車輛電氣絕緣測試、設備巡檢和交接應有記錄;嚴禁亂拉電線和違章安裝、更換電氣裝置、元件;嚴禁擅自使用電熱器具等電器。嚴禁用水沖刷地板、牆板及門板和帶有電拌熱塞拉門乘降梯。非空調旅客列車充電應按下列要求:

1.客運部門會同車輛部門指定一處列車充電位置,可外接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具有3C標識多孔電源插板一個。車輛部門要確保指定充電位置電源設備作用良好。

2.充電過程客運部門要指定專人定時巡視,並負責充電設備收取,確保電源插板作用正常。

3.充電的列車辦公通訊設備範圍:筆記本辦公電腦、補票機、站車無線資訊交互系統PDA、GSM-R手機、對講機、手機。

第三十一條 旅客列車出庫前應進行全面的車輛設備檢查,達到《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程》規定的質量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上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乘務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防火職責,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格按標準化作業。

第三十三條 客運、車輛、公安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鐵路局“三乘”聯檢有關規定。

旅客列車始發前,由列車長組織乘警、車輛乘務人員,對用火用電設備及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全面檢查,執行中重點檢查,終到後徹底檢查。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確認,嚴禁代簽、漏籤。

執行中列車長、乘警、車輛乘務人員每2小時應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在發電車、郵政車、行李車的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對始發或執行途中檢查發現的車輛設備、行李車、郵政車裝載、旅客行包等消防安全問題,按職責分工進行整改,列車長要按照“三乘”聯檢規定如實記載。問題整改完畢,各相關乘務人員負責及時通知列車長簽字確認。對列車執行中發現不能當場處置的,應採取臨時措施確保安全,按規定報告並如實記錄,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三十五條 客運、車輛段和乘警隊幹部入庫、接(送)車、添乘檢查指導時,應分別檢查班組“三乘”人員防火巡查制度的落實和簽字記錄情況,發現違章,嚴格考覈。

第三十六條 嚴格車廂禁菸管理。乘務室、配電室、餐車儲藏室、廣播室、檢車工具間、宿營車、行李車、郵政車、發電車嚴禁吸菸。旅客車廂及餐車禁止吸菸,並應設有禁止吸菸標誌;吸菸處應有吸菸標誌並配備菸灰盒,有特殊要求的車輛嚴禁在任何部位吸菸。

第三十七條 列車廣播員和乘務員要加強對車廂不吸菸的宣傳和檢查,發現旅客在車廂內吸菸,要及時勸阻。列車乘務人員要嚴格執行禁菸規定,對在列車禁菸部位吸菸的,除嚴格考覈責任人外,並追究列車長、乘警長、檢車長管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乘務人員(包括郵政、行包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人人達到“三懂三會”,熟記崗位防火職責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基本要求,做到嚴格考覈,持證上崗。

第三十九條 操作“兩爐一竈”和空調、火災報警器等設備的乘務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條 配電室內禁止存放物品,配電箱、控制箱內、廣播機周圍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門鎖必須良好,人離鎖閉;可燃物品不得貼靠電採暖裝置。

第四十一條 餐車配備的電烤箱、微波爐、電磁爐等餐飲爐具使用時,操作人員不得離崗,不使用時應關閉電源。電磁爐使用前後,應擦淨竈面及鍋底的水及油垢,電磁竈必須與專用鍋具配套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電車乘務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防火制度,確保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狀態良好,閥門、管路連接部位緊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積油和油垢,禁止亂堆亂放物品,棉紗應放在指定容器內。

第四十三條 客運、車輛部門應建立健全客車採暖工作領導組織,按下列要求落實各項消防措施:

(一)進入客車採暖前,蘭州車輛段應做好客車防寒採暖整備,指定專人負責,加強對燃煤採暖鍋爐、溫度表、水位表、驗水閥、手搖水泵(電動水泵)等部件的檢修和校驗。對空調列車(含發電車)的防寒過冬整備,則要做好電加熱裝置的清掃、絕緣測試、通電試驗等工作,確保性能良好。防寒採暖整備實行記名式整修,車輛段主管領導要組織人員對採暖設備的整備情況逐輛複查驗收。

(二)客車燃煤鍋爐須輛輛點火試驗,電採暖需輛輛通電試驗,經確認質量良好並張貼《防寒整備合格證》和《燃煤鍋爐操作規程》後方能投入使用。

(三)新開行列車的採暖設備交接時間,由蘭州車輛段負責提供,經路局審覈同意後安排有關單位按計劃組織交接。

(四)採暖前,客運部門要對客運乘務人員(包括錄用的臨時乘務員、行李員、郵政工作人員)全員進行採暖崗前培訓,持證上崗,確保全體乘務員對採暖設備懂性能、會操作。

(五)採暖設備投入使用後,車輛段要加強日常管理和維修,發現部件損壞、循環不良的車輛要及時整修,保證客車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 乘務人員要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局有關客車燃煤鍋爐防火各項規定,認真落實火源管理卡控制度。

第四十五條 客車取暖和蒸飯鍋爐、茶爐應配件齊全、狀態良好,電茶爐發生故障或缺水時應斷電處理,不得在電茶爐上及其周圍存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六條 循環水泵箱、檢查孔、觀察孔、煤廂、取暖器防護罩內部應保持清潔無雜物;停用的爐室客運部門應徹底清除可燃物,車輛部門加固鎖閉。

第四十七條 在檢修和運用餐車電氣化廚房設備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客車餐車電氣化廚房設備運用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嚴禁違章操作。

第四十八條 從事餐車電氣化廚房設備檢修和運用乘務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掌握設備的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規定,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未經培訓人員不得使用電氣化廚房設備。

第四十九條 餐車電氣化廚房設備發生故障時,應首先切斷電源並及時向車輛乘務員反映情況,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拆卸配件和開啟控制箱。經確認故障排除後,方準繼續使用。

第五十條 餐車爐竈、鍋爐煙囪防火隔熱裝置應完好有效,餐車入庫應壓火。

第五十一條 列車執行中,餐車嚴禁煉油,使用燃煤爐竈油炸食品和過油時,油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三分之一。竈臺旁油罐儲存的油量不能超過容器的二分之一。餐車使用爐竈加工食品時不得離人;捅火時,應用爐蓋加以掩蓋,防止火苗、火星上竄。

第五十二條 嚴格落實餐車爐竈油垢的清理制度。客運段負責對餐車爐竈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和煙道等內外表面可見部位油垢隨時清理乾淨;車輛段負責對餐車爐竈煙筒、排煙罩需拆卸方可清除的部位、車頂排氣扇(含電氣化廚房車頂排氣扇及抽油煙機內部的排氣扇),車頂表面及煙筒口、帽等部位的定期清理。

第五十三條 客運段、車輛段對餐車責任區域分別建立清理臺帳。由客運段負責的餐車油垢清理部位,在始發前,由列車長、餐車主任負責檢查驗收,並在清理記錄本簽字。由車輛段負責的餐車油垢清理部位,由車輛段相關車間負責檢查並驗收。

第五十四條 郵政車、行李車貨倉應留有安全通道,寬度不小於0.5m, 不得堵塞端門、邊門,貨物堆碼不得超高。郵政車、行李車嚴禁使用明火或電爐燒水做飯,未經鐵道部車輛主管部門批准嚴禁擅自增設使用各種電器。

第五十五條 列車應透過圖形標誌、電子顯示、廣播宣傳等多種方式,向旅客進行禁止吸菸、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逃生知識和滅火器、緊急破窗錘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傳。

第五十六條 對查獲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由乘警做好登記,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對煙花爆竹、火藥等須用水浸溼;對判明不了性質的物品,嚴禁在車上進行試驗。

第五十七條 列車上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車門。

第五十八條 客車車底(含待報廢)在車站、客車技術整備所及其他場所停放或停留時,客運、車輛、公安等部門應按鐵路局規定組織人員看守,並應制定看守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列車看守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落實看車制度,嚴禁看車人員脫崗、聚堆閒聊、喝酒、打牌等。看車人員不得帶家屬或非乘務人員在車上留宿、休息。

第五十九條 在停留車上作業人員(包括客車看守人員和車輛、保潔和冬季採暖值班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客車消防安全規定,嚴禁在車廂內吸菸或使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條 庫內保潔人員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並實行掛牌、持證上崗、統一着裝制度。未掛牌、無上崗證及沒有統一着裝的視爲閒雜人員。

第六十一條 保潔人員在庫內車上整備作業完畢後,必須下車,嚴禁在車上睡覺、留宿;嚴禁保潔人員帶家屬及閒雜人員上車或在車上留宿、休息,看車的列車長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凡在車上吸菸或嚴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保潔人員,由客運段通知相關單位,一律予以辭退。

第六十二條 客車存放前必須進行一次消防檢查,關閉所有用電設備,中鐵快運蘭州分公司、客運部門負責徹底清除本單位值乘車廂的鍋爐、茶爐間、餐車爐竈爐渣,並關閉和鎖閉門窗。爐渣清除後交由車輛部門負責封閉鍋爐、茶爐間門,再轉入存車線。

第六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在運用客車、備用客車、外點存放客車以及其他停運客車內使用電爐,油爐,生火,明火照明,吸菸,嚴禁在列車停放場所周圍焚燒垃圾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十四條 負責看守備用客車、外點存放客車的責任單位,要配足人員,加大檢查力度,落實看守規定,做到人員到位、責任到位、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十五條 客車配備和維修的各類滅火器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車車廂(雙層客車每層)配備2kg ABC乾粉滅火器和2L水型滅火器各2具;滅火器應設定在車廂兩端適當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車、郵政車、餐車各配備4具4L水型滅火器,行李車配備35L推車式水型滅火器1具;行李車、郵政車的滅火器應設定在工作間內,餐車的滅火器應設定在餐廳。

(三)發電車配備4L水型滅火器8具,其中機房內6具,工作間2具;冷卻間配備25kg推車式ABC乾粉(或35L水型)滅火器1具。

(四)客車配備的滅火器應適應環境溫度,適於撲救A類(固體)、B類(液體)、C類(氣體)和E類(帶電)火災;掛具應採用套筒結構,安裝牢固、便於取用,底部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400mm。

(五)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爲1年,水型滅火器爲3年。滅火器應由專業維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修,張貼維修標誌,並在滅火器筒體上塗打到期時間(XXXX年XX月到期)。

第六十六條 消防安全錘配置管理

(一)每一空調車廂消防安全錘配置標準:乘務室一個;坐席車廂4個;臥鋪車廂2個;餐車的餐廳4個;雙層坐席下層車廂4個。

(二)車輛段負責消防安全錘的卡具安裝和維護,卡具安裝高度按照有關要求執行,並標註消防專用標識。

第六十七條 滅火毯和防煙毒面具配備;餐車廚房、發電車應配備2條滅火毯;發電車、行李車、郵政車各配備2具防煙毒面具。

第六十八條 客車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定期檢測、維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六十九條 旅客列車定期消防安全檢查要求。

(一)鐵路局每半年進行一次抽查;主管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客運段、車輛段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二)公安局消防監督機構每半年、公安處消防機構每季度進行一次抽查,乘警支(大)隊消防監督民警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第五章 火災應急處置

第七十條 鐵路運輸單位應根據《鐵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完善《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處置能力。

第七十一條 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列車上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立即向鄰近鐵路車站、行車調度和公安機關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並按照上級指示撥打發生地119報警。鐵路運輸單位及旅客列車應立即啓動應急預案,迅速有效地進行處置。應急處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車。列車執行中發生火災威脅行車和旅客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停車地點應儘量避開特大橋樑、長大隧道等),電氣化區段並應立即通知牽引供電部門停電。

(二)疏散旅客。乘務人員應迅速向列車長報告,組織起火車廂旅客向鄰近車廂或地面安全地帶疏散,採取措施穩定旅客情緒,同時要防止發生旅客跳車、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撲救。列車長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指揮義務消防隊,攜帶滅火器趕到起火車廂,確認火情,迅速撲救。

(四)切斷火源。停車後,列車需要分隔時,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應迅速按照有關規定將起火車輛與列車分離,切斷火源,防止蔓延。

(五)設定防護。對甩下的車輛,由車站值班員(在區間由司機、運轉車長和車輛乘務員)負責採取防護措施。

(六)報告救援。列車長和乘警應立即向上級機關和行車調度報告事故情況,請求救援。

(七)搶救傷員。在疏散旅客、迅速撲救火災的同時,如有被火圍困或受傷人員應立即搶救。

(八)保護現場。在撲救火災的同時,乘警應維護好秩序,防止發生混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護好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九)協助查訪。乘務人員應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情況,積極提供線索。

(十)認真取證。乘警應及時開展調查取證,注意發現肇事者並及時控制,妥善保管物證,爲現場勘察、認定火災原因創造有利條件。

第七十二條 旅客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當上級領導和公安消防隊未到達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列車長組織指揮,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加處置。火災撲滅後,列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要對起火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火已完全熄滅,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列車可繼續執行。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時,鄰近車站應組織人員、消防器材趕赴現場救援。

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或起火列車進站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車站站長組織指揮,立即啓動《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公安消防隊到達後,火災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隊統一指揮。

第七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按照預案響應程序,組織力量、調集救援物資裝備趕赴現場,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保證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進行。鐵路公安機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