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縣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爲規範救助資金的籌集、發放,確保貧困重度殘疾人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制定了霍邱縣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霍邱縣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爲貫徹落實《安徽省貧困殘疾人生活特別救助實施辦法》,加強我縣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規範救助資金的籌集、發放,確保貧困重度殘疾人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特別救助資金(以下簡稱生活救助資金),是指根據省市相關檔案要求,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的專項用於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的資金。
第二條 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來源,省與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資金由省與縣財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負擔。省級財政應承擔的生活救助資金採取年初預撥、年終清算的'辦法,一年分兩次下撥。超出任務範圍的,由縣級財政承擔。以後隨國家政策調整而調整。
第四條 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規定專項用於貧困重度殘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於其它支出,嚴禁擠佔和挪用。不得從生活救助資金中開支工作經費,也不得向貧困救助對象收取任何費用。縣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開設“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對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財政部門要將預算安排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及時撥入財政專戶,用於經審覈、審批後的生活救助資金支出。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執行。
第六條 生活救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縣殘聯根據《實施辦法》規定,按覈定的享受人數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申請,報財政部門審覈後,透過金融機構將補助資金直接打卡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存摺,並及時告知救助對象。
第七條 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資金的審覈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殘聯、財政部門不予審批。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的;
(二)沒有按照《實施辦法》規定上報資料的;
(三)申報和審批程序不規範的。
第八條 生活救助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發放,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施單位要將救助範圍、對象、經費等在一定範圍內張榜公佈,保證生活救助資金執行的公開、透明,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縣殘聯、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生活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區別不同情況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糾正。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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