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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日常工作管理條例

條例2.77W

第一章 總則

財務日常工作管理條例

第一條爲了規範集團和權屬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管理行爲,強化對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的管理,實現財務工作高效、有序地開展,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財務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條各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應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集團和權屬公司財務規章制度開展,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應以國家財務法規和集團制度體系爲準繩,規範和提高日常財務工作水平和效率爲目的,按照集團和權屬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有效進行。

第三條本制度中除特殊註明之外,“集團”是指某院集團, “權屬公司”是指某院集團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權屬企業和公司。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和權屬公司。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五條集團財務部是進行集團日常財務工作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六條集團財務部主要日常財務工作管理職責包括:

(1) 制定完善集團的日常財務工作相關制度體系;

(2) 進行日常財務工作的管理和協調;

(3) 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財務檢查;

(4) 對集團財務日常工作提出規範和提升要求;

(5) 負責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的考覈和培訓等。

第七條權屬公司經營層和績效考覈部門負責在權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權範圍以內日常財務工作的管理和考覈。

第八條外派財務監事負責對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宏觀協調。

第九條集團財務審計部門和權屬公司審計機構、人員負責對日常財務工作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

第三章 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原則

第十條各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應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集團和權屬公司財務有關規章制度開展,並應以公司戰略規劃、財務規劃和財務工作計劃爲工作指導。

第十一條集團財務制度體系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種是由集團統一制定的制度,各公司遵照執行;第二種是權屬公司按照集團要求自行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報集團財務部門審批後執行;第三種是權屬公司自行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報集團備案後遵照執行。

第十二條集團日常財務工作管理應以國家、集團和權屬公司的財務法規及制度體系爲管理規範的準繩和問題處理的依據,並以規範和提高日常財務工作水平和效率爲目的,按照集團和權屬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有效進行。

第四章 日常財務工作管理監督體系

第十三條集團應針對權屬公司的實際情況,以國家、集團和權屬公司的財務法規及制度體系爲準繩,以考覈爲手段,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立體互動的日常財務管理監督體系。

第十四條日常財務管理監督體系可以包括但並不限於:

(1) 集團財務部;

(2) 集團審計部;

(3) 外派財務監事;

(4) 權屬公司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

(5) 外部審計機構;

(6) 外部財務檢查機構和部門等。

第十五條日常財務管理監督體系建設和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

(1) 符合集團和權屬公司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進行;

(2) 能夠實現對集團總部和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有效、合理地管理和監督;

(3) 管理的難度和實施的投入不能大於管理和監督加強帶來的收益;

(4)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行業慣例;

(5) 符合集團發展戰略和財務職能戰略的需要;

(6) 與企業日常財務管理能力和企業業務開展情況相適應。

第十六條對個體權屬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管理監督體系可以是第十四條內容的一部分,也可以包括第十四條之外的內容,具體內容和模式選擇應以集團發展戰略、權屬公司的重要程度、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和管理工作現狀、人員構成和素質情況、公司業務開展情況等爲依據。

第五章 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和監督流程

第十七條集團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和監督是一個可重複、動態發展的工作流程,本制度主要陳述核心相關機構和部門的主要工作流程,實際工作流程應參照核心流程進行豐富和調整。

第十八條集團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和監督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由相互影響和依賴的不同子流程構成;爲明瞭起見,本制度將分各子流程進行具體內容描述,工作總結《財務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九條集團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和監督工作是一套循環往復的工作流程,並無嚴格意義上的開始和結束環節;爲明瞭起見,本制度將根據各流程情況人爲進行設定開始和結束環節。

第二十條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核心流程如下:

(1) 權屬公司財務部門根據工作計劃、內外部財務法規制度和上級部門工作要求,完成、調整、提升日常工作;

(2) 根據日常工作和工作改進情況定期撰寫工作總結並準備相應工作成果和附件;

(3) 將相應工作成果和附件報送公司領導、集團財務部和財務監事;

(4) 得到以集團財務部爲主的各職能部門和財務監事的反饋資訊和新的工作要求;

(5) 按照工作計劃和各部門反饋資訊進行新一輪的日常財務工作;

(6) 定期參與部門和人員的考覈,並根據考覈結果開展新考覈期或任期的日常財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外派財務監事對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和監控核心流程如下:

(1) 遵循國家法規、集團和所在公司的財務制度,依據權屬公司的財務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相關報表資料、財務部和各級審計機構對財務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對財務部門日常工作情況和整改情況進行了解和檢查;

(2) 根據日常工作和工作改進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撰寫工作總結、工作改進意見並準備相應檔案和附件;

(3) 將相應工作成果和附件報送和送達集團財務部、權屬公司財務部門和權屬公司審計部門;

(4) 將日常工作資料進行總結,整理歸檔,開始新一輪日常監督和指導工作;

(5) 在對下屬公司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進行考覈前,將自己的考覈意見上報至集團財務部,並負責將財務部彙總後的結果提交權屬公司考覈部門;

(6) 集團財務部、外派財務監事對考覈結果持重大不同意見時,負責向權屬公司考覈部門提出異議和調整意見,如考覈部門仍無法做出合理調整,負責向考覈部門主管領導直至權屬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提出異議和調整意見,直至問題和異議得到合理處理爲止。

第二十二條集團審計部門對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和監控核心流程如下:

(1) 根據審計工作計劃和相關審計委託,遵循國家法規、集團和所在公司的.財務制度,依據權屬公司的財務工作計劃、財務部、審計部和權屬公司審計機構對財務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對財務日常工作情況和整改情況進行審計;

(2) 根據日常工作和工作改進情況撰寫審計報告、工作改進意見並準備相應檔案和附件;

(3) 將相應工作成果和附件分別報送集團財務部、外派財務監事和權屬公司財務部門,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 將日常工作資料進行總結,整理歸檔,進入下一輪審計和監督工作;

(5) 在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進行考覈前,將本部門的考覈意見送呈集團財務部。

第二十三條權屬公司審計部門對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和監控核心流程如下:

(1) 根據外派財務監事的資訊輸入,全面瞭解集團財務部、審計部、外派財務監事對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的要求以及權屬公司自身財務工作情況,並根據審計工作計劃和相關審計委託,遵循國家法規、集團和所在公司的財務制度,依據權屬公司的財務工作計劃、財務部、集團審計部和外派財務監事對權屬公司財務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對財務日常工作情況和整改情況進行審計;

(2) 根據權屬公司財務部門日常工作和工作改進情況撰寫審計報告、工作改進意見並準備相應檔案和附件;

(3) 將相應工作成果和附件報送集團財務部、外派財務監事、權屬公司財務部門以及審計委託部門,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 將日常工作資料進行總結,整理歸檔,進入下一輪審計和監督工作;

(5) 在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進行考覈前,將考覈意見送呈集團財務部和考覈部門。

第二十四條透過各類財務檢查和外部審計對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和監控核心流程如下:

(1) 集團財務部根據自身需要和相關部門的要求,以及各級審計部門和財務監事對財務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以國家法律法規,集團和所在公司的財務制度爲依據,組織和積極參與對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的例行檢查,包括自察、互查、財務部檢查、各種外部檢查和外部審計等多種形式,對權屬公司財務部門的日常財務工作情況進行了解和檢查;

(2) 根據權屬公司財務部門日常工作和工作改進情況撰寫檢查報告、工作改進意見並準備相應檔案和附件;

(3) 將相應工作成果和附件報送集團財務部、外派財務監事和權屬公司財務部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 將日常工作資料進行總結,整理歸檔;進入下一輪管理和監督工作;

(5) 在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進行考覈前,檢查負責部門將檢查內容整理成爲考覈意見,財務部負責彙總。

第二十五條集團財務部對權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綜合管理和監控核心流程如下:

(1) 集團財務部綜合分析本部門、各級審計部門和財務監事對下屬公司財務部門提出的工作反映和整改要求、日常財務工作檢查和外部審計對下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的反映和整改要求,以及下屬公司財務部門的工作總結和相關資料,對權屬公司財務部門的日常財務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和分析;

(2) 撰寫分析結論、工作改進意見並準備相應檔案和附件;

(3) 將相應工作成果和附件送交外派財務監事和權屬公司財務部門,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 將日常工作資料進行總結,整理歸檔;進入下一輪管理和監督工作;

(5) 在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進行考覈前,將本部門的考覈意見加以整理和總結;

(6) 彙總和綜合外派監事、集團審計部、權屬公司審計部門的考覈意見,得出最終結論,並透過財務監事送交權屬公司考覈部門;

(7) 集團財務部、外派財務監事對考覈結果持重大不同意見時,透過財務監事向權屬公司考覈部門提出異議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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