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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務管理科固定資產管理條例

條例1.32W

第一條 固定資產定義

固定資產是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各種勞動手段和物資的通稱。這裏是指通用設備、專用設備等。

第二條 機械設備固定資產範圍

(一)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機械設備,應作爲固定資產管理:

1、 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2、 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爲固定資產。

(二) 未作爲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爲低值易耗品覈算。

(三) 非固定資產的資產設備,也應編制目錄,建立臺帳,加強實物管理。

第三條 機械固定資產的驗收

(一)驗收成員

由機務科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負責,操作員協助,結合產品合格證,說明書和其他檔案即可進行驗收。如果是進口機械設備還需請商檢人員和有關專家參與驗收。

(二)驗收

驗收時首先應該注意以下基本檔案是否齊全:

1、 產品合格證;

2、 產品使用說明書及主要配套件說明書;

3、 易損件明細表

4、 隨機工具、附件清單。

上述檔案齊全且與實物相符,進一步要對機械設備進行外觀和內在性能的驗收,之後要填寫相關單據進行存檔。該檔案一直伴隨到機械報廢。

第四條 機械設備分類如下

參照交通部委託中國公路學會築路機械學會編輯出版的《公路築養機械保修規程》中的分類方法,將築、養路機械劃分爲:路面機械、壓實機械、土石方機械、混凝土機械、橋涵機械、起重運輸機械、動力與隧道機械、養護機械等八大類。

(一) 路面機械

包括:穩定土拌和設備、石料撒佈設備、工程灑水車、瀝青加熱融化設備、瀝青灑布車、瀝青混合攪拌設備、瀝青混凝土攤鋪機、水泥混凝土攤鋪機、穩定土攤鋪機等。

(二) 壓實機械

包括:靜壓壓路機、振動式壓路機、振盪式壓路機等。

(三) 土石方機械

包括:推土機、平地機、挖掘機、裝載機、鏟運機、破碎機、鑿岩機等。

(四) 混凝土機械

包括:混凝土攪拌機械、混凝土運輸機械、混凝土泵送機械、混凝土振盪機械等。

(五) 橋涵機械

包括:樁工機械、鑽孔機械、泵送機械、混凝土預應力張拉設備、架橋設備、金屬木加工機械。

(六) 起重運輸機械

包括:汽車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叉式起重機和塔式起重機、桁架門式起重機、浮船起重機、載貨汽車、自卸汽車、油罐車、散裝水泥車、皮帶運輸機等。

(七) 動力與隧道機械

包括:發電機組、空氣壓縮機、蒸汽鍋爐與隧道機械等。

(八) 養護機械

包括:路面養護機械、路面維修機械、交通工程機械、路邊綠化機械等。

第五條 機械編號

編號擬採用三段式編號辦法,如:XXXX—XXXX—XXX。第一段用四位阿拉伯數字代表二級和三級管理機構;第二段用四位阿拉數字,代表機械固定資產中的大類、小類和名稱;第三段用三位阿拉伯數字,代表機械序號(購買的順序)。

例如:0103—2323—082

01——二級管理機構代號 03——三級管理機構代號 2—— 施工機械(大類編號) 3——路面機械(小類編號) 23——輪胎式瀝青混合料攤鋪機(名稱) 082——順序號

第六條 機械設備必須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登記與財務一同建立固定資產臺帳(總帳、分類臺帳),並實施微機管理。應建立完整的技術資料檔案,現場使用可配備複印的技術資料。每年年終要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盤點工作,要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七條 機械設備配置過程要及時建立“生產設備臺帳”。便於設備管理員對現場設備進行管理,掌握設備動態。

第八條 機械設備折舊的.計提

(一)按相關要求,機械設備固定資產折舊按月計提;

(二)折舊計提方式按相關規定檔案執行,若遇調整按最新檔案執行。

第九條 機械設備的封存:半年以上不使用而技術狀況完好的機械設備,可予封存。

(一) 封存的機械設備必須妥善保管,必須進行停置期保養後封存;並定期進行檢查保養,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況;

(二) 封存期間不做統計考覈,不計提折舊;

(三) 啓封使用時,應對機械設備進行一次保養及試車,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 機械設備的處置:包含獨立單位之間的有償調撥、變賣、出租、報廢等。

(一) 機械設備在獨立單位之間有償調撥,應填制“固定資產調撥單”標明設備原值、淨值和調撥理由。調出單位應保持設備完好,不許拆換原機零件、部件,並應將原機附件、備件、工具和技術檔案等由雙方機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後,經財務進行調撥;

(二) 對需要變賣處置的機械設備,須上報機料部並說明變賣理由。變賣價格原則上不低於淨值,低於淨值的差額部分進入固定資產清理(按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三) 機械設備的報廢:機械設備由於長期使用,達到使用年限或因事故而造成損壞,沒有使用,修復改造價值者,可進行報廢處理。

1、 機械設備的報廢的條件

(1) 機械設備報廢時,必須經過技術鑑定,並覈實使用年限與

殘值;

(2)機械設備原則上必須提足折舊費後,才能批准報廢。按報廢條件對未提足折舊費提前報廢的機械設備,須在報廢時說明理由,並根據相關規定,編制固定資產損失申報表,提供有關的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

(3)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機械設備,應予報廢;

A、 達到或超過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設備;

B、 凡符合國家規定淘汰的老舊機械設備;

C、 機械設備的主要部件或結構已經損壞不能使用,或雖經修理,但機械能力已達不到最低生產使用要求和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附技術鑑定檔案)。

D、 因意外災害或突然事故(附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檔案),受到嚴重破壞不能修復或修理費用高於原價百分之六十的;

E、 非標準專用機械設備,因任務變更,無繼續使用價值的。

2、 報廢機械設備中尚能利用的零、部件應予利用,並要做好殘值回收工作。

3、 在進行報廢處理時,工程處填制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報公司機料部審批;其中車輛類固定資產報廢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已辦完處置手續的機械設備固定資產,材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協同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