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五大焦點
新出臺的《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有五大焦點值得我們注意,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五大焦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焦點1 糾紛賠償
賠償超2萬,醫院不得自行協商解決
爲了避免職業醫鬧漫天要價,此次《條例》對醫療糾紛索賠金額予以了明確規定:二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條例》規定,醫患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致使患者受到損害有爭議,患方索賠金額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組織專家諮詢,或者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損害鑑定;索賠金額十萬元以上的,應當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損害鑑定。調解不成的,患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醫療糾紛發生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焦點2 患者禁區
故意傷醫等七類行爲要追責
根據《條例》,患者及其近親屬等人員不得實施下列七類行爲:(一)侮辱、誹謗、威脅、追逐、攔截醫務人員,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二)衝擊或者佔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封堵醫療機構通道;(三)在醫療機構內拉橫幅、設靈堂、擺花圈、焚香燒紙、散發傳單、張貼大小字報等;(四)盜竊、搶奪病歷資料、檔案,損毀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設施;(五)攜帶槍支、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六)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公共場所,或者阻撓將遺體移放太平間、殯儀館;(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醫療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對擾亂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帶離現場調查處理;對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查處其他違法犯罪行爲。
焦點3 患者權利
患者有權查閱、複製病歷資料
《條例》規定,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其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賬單以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查閱、複製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死亡或者無法自主表達意願的,其近親屬有權查閱、複製其病歷資料。
符合要求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製服務;病歷資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對已完成的`病歷資料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資料後,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方人員在場。醫療機構應當在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患方要求開列複製病歷資料清單的,醫療機構應當開列清單,由醫患雙方蓋章或者簽名後各執一份。對同一病歷資料,醫療機構一般只對患方提供一次複製服務。
焦點4 醫療鑑定
委託醫療鑑定不受地域限制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醫療損害鑑定,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而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除了要“加蓋醫學會醫療損害鑑定專用章”,還要由“專家組成員簽名”。如果當事人對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醫療糾紛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參與鑑定的有關專家有必要出庭的,有關專家應當出庭作證;有關專家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經人民法院同意,有關專家可以透過視頻、音頻傳輸技術等遠程在線方式出庭作證。
焦點5 醫院紅線
篡改病歷、收紅包等四類行爲不允許
《條例》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執業活動進行了規定,有下列四類行爲的,將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是:(一)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的;(二)違法違規使用診療技術、藥物或者醫療器械的;(三)篡改、僞造、隱匿、銷燬、丟棄病歷資料的;(四)接受患者及其近親屬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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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將於今年的7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對如何預防以及處理醫療糾紛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於醫療糾紛賠償,我省也將推行責任保險或風險互助金制度。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應按照規定書寫病歷並妥善保管;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六小時內據實補記,並註明補記時間、補記人。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其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記錄)、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賬單以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查閱、複製的其他病歷資料。
《條例》同時規定,醫療糾紛索賠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涉及到賠償部分,《條例》指出,各地區應當在徵求公立醫療機構意見後,選擇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者醫療風險互助金制度,建立適應本地區實際需要的統一的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風險分擔制度。
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醫療機構應當與承保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明確具體權利義務,並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承保機構支付保險費。醫療糾紛發生後,需要保險理賠的,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承保機構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承保機構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內及時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推行醫療風險互助金制度的,醫療風險互助金由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協會或者其他專業組織管理;醫療風險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適度、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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