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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

條例2.46W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爲,保障商品房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向社會公開銷售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銷售商品房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地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與商品房銷售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銷售條件

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本條例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爲。

本條例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爲。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設區的市、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按約定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條 買受人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預售商品房的工程進度應當達到多層房屋主體結構封頂、高層房屋主體結構完成二分之一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要求買受人辦理按揭貸款手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檔案;

(四)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計算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分戶面積圖的面積;

(五)已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

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已經設定抵押的,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簽署的書面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應當說明理由。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十二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衆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備案機關應當應用網絡資訊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預售的商品房進行轉讓的,應當徵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並由買受人和受讓人依法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的款項,必須用於與預售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商品房現售,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透過竣工驗收;

(二)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三)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四)已透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現售前,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銷售方式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由商品房承銷機構代銷或者包銷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十九條 採取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商品房承銷機構訂立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載明代銷權限、代銷期限、佣金支付等內容。

採取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房的,商品房承銷機構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採取包銷方式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商品房承銷機構訂立書面包銷合同,約定包銷方式、包銷範圍、包銷基價、房款支付、包銷期限等內容。包銷期滿未銷售的商品房,由商品房承銷機構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並向買受人出示有權銷售商品房的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