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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條例2.85W

近日,《安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獲批,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雖然正文還沒發佈,但是,下面就隨公文站小編一起來看看意見稿內容吧,小編會隨時更新。

河南安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爲了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爲,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文明、宜居城市,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轄區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向社會公佈,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是指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相對集中行使有關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對有關違法行爲實施行政執法的行爲。

第四條【基本原則】城市管理遵循以人爲本、服務爲先、依法管理、公衆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體制】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縣(市、區)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市城管執法部門和縣(市、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城管執法工作。安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管執法部門和安陽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城管執法部門爲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派出機構,以市城管執法部門名義執法。

城管、住建、房管、規劃、園林、環衛、環保、工商、食藥、公安、供水、供電、通訊、公共交通等單位,應當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人員構成】城管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是公務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進行管理;應當採取統一考試、考覈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建立完善錄用、考覈、培訓、交流與迴避等制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公衆參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整潔城市環境和文明社會秩序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城市整潔和文明秩序的義務。應當支援、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發現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爲,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第二章職責管轄

第八條【執法統一】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在執法活動中應當統一執法標誌標識、統一制式服裝、統一執法文書、統一裝備技術標準,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職責範圍】城管執法的職責範圍包括:

(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管轄類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理,違法行爲由發生地的城管執法部門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市城管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覈,以及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管轄,可以組織所屬城管執法部門、區城管執法部門聯合執法。

第十一條【管轄標準】重大、複雜案件的具體標準,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章執法規程

第十二條【行爲規範】城管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查處違法行爲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取證,依法進行城管執法活動。

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爲時,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告知義務】城管執法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執法措施】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爲時,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證人,製作詢問筆錄或者現場筆錄;

(二)查閱、調取、複印與違法行爲有關的檔案資料;

(三)對違法行爲採用錄音、拍照、攝像等方式,現場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製作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兩名以上城管執法人員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城管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證據儲存】執法人員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儲存。

對先行登記儲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儲存標準】對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時,應當會同證據的持有人或者見證人對證據的名稱、數量、特徵等進行登記,開具先行登記儲存證據清單。

先行登記儲存證據清單由執法人員和證據持有人簽名,並各執一份。證據持有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先行登記儲存證據清單上註明。

第十七條【查封扣押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工具、物品:

(一)適用先行登記儲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燬或者轉移證據的;

(二)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證據證明其轉移財產逃避義務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爲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爲,避免危害、危險發生或者控制危害、危險擴大,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先行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補辦查封、扣押的批准手續。危害、危險解除後,應當及時解除緊急處理措施。城管執法部門對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費。

第十八條【查封扣押措施】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方可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參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十九條【特殊物品的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鮮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經作出查封、扣押決定的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進行拍賣或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並留存證據後銷燬。

查封、扣押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處理步驟】實施查封、扣押措施後,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城管執法部門接受調查和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予以公告。當事人六十日內仍不接受調查和處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城管執法部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的處理情況應當進行登記存檔。

第二十一條【告知義務】 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採納。

第二十二條【處罰程序】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案件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處罰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十日。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實施原則】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爲造成的危害後果及違法行爲人主觀過錯,在法定幅度內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糾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方式,以最小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爲原則。

第二十四條【文書送達】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

對有關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法律文書,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所在轄區居委會或者其他社區基層組織見證下,將相關法律文書張貼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顯著位置,三日後即視爲送達。

第二十五條【執行措施】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原罰款數額;

(二)將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協助通報;

(三)通知社會保險、保障性住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公共徵信等機構將當事人違法資訊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執法保障和協作

第二十六條【執法保障原則】城管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妨礙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人員配置和財政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管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強對城管執法工作的領導、支援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