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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管理新規:新媒體如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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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出臺的互聯網新聞管理新規規定,新媒體如何提供服務?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記者從國家網信辦獲悉,原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 規定於2005年施行。隨着互聯網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近年來,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出現了非法網絡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爲,嚴重侵害了用戶合法權益;同 時,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使過去立足於“門戶網站”時代的管理背景發生改變。

“規定修訂的上位法依據包括網絡安全法、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網絡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是落實網絡安全法中資訊安全責 任的一個體現。”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認爲,規定加強新聞資訊採編發佈流程管理、細化平臺管理、落實處罰責任,可以讓 互聯網新聞資訊發佈更加法制化、規範化。

規定提出,透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衆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衆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這是否意味着凡是透過微博、微信等形式發佈新聞資訊都要取得許可?

對此,王四新表示,規定主要對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進行了規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包括以下類型:一是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發佈服務,申請主體 限定爲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取得該類許可的同時可以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轉載服務。二是互聯網新聞資訊轉載服務。主要是指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 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單位。三是互聯網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等傳播平臺;傳播平臺同時提供採編發佈、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 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發佈、轉載服務許可。

“普通公衆透過自己個人的微博、微信公號等公衆賬號發佈、轉載資訊不在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許可範圍內。”王四新說,總的看,任何單位和用戶都 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需要強調的是,互聯網平臺需要承擔審覈平臺賬號的開設資訊、服務範圍等主體責任。

記者瞭解到,對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成爲規定的一大亮點。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 向他人提供。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絡公關、水軍等現象,規定明確予以禁止,要求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透過採編、發佈、轉載、刪 除新聞資訊,干預新聞資訊呈現或搜尋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外,規定還要求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時,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強化舉報監督制度,既要 求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公衆舉報,也規定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接受並處理舉報。

相關問題

新的網絡新聞資訊 涵蓋了啥?

對於《規定》公佈後的熱議,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告訴記者,《規定》適應了移動互聯網發展的新形勢,在原三類許可的基礎上進行了調整,調整後仍然分爲三類。一是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發佈服務,申請主體限定爲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取得該類許可的同時可以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轉載服務。二是互聯網新聞資訊轉載服務。三是互聯網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主要指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等平臺。傳播平臺同時提供採編發佈、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發佈、轉載服務許可。

而這一過程中,《規定》重新定義了網絡“新聞資訊”,體現了規定內容的延續性,也考慮到了網絡新聞資訊的未來發展趨勢。因此,網絡新聞資訊不僅要看內容類別,還要看社會影響,涵蓋了涉及社會公共事務、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價值體系、會引發社會討論的新聞內容,爲相關規範提供了邏輯起點,也提示個人與機構在從事新聞資訊服務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在此基礎上,輔以對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界定的細化,強化了規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延展性。

王四新表示,《規定》實施後,從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平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其中,依法從事互聯網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在其平臺上註冊公衆賬號的用戶履行主體責任。用戶透過互聯網新聞資訊傳播平臺註冊公衆賬號用以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遵守《規定》的相關規定;用以提供其他服務的,應當符合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對服務提供者明確了啥?

在日益複雜的互聯網傳播環境下,網絡傳播“把關人”對於資訊篩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要承擔的主體社會責任更加明確。”王四新表示,新的《規定》對互聯網資訊需要“把關”什麼、由誰來“把關”以及如何“把關”等一系列問題都做了詳細表述。

那麼,《規定》對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作出了哪些要求呢?一方面,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制度,要求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資訊內容負總責,要求從業人員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另一方面,規定了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實名登記、平臺用戶管理等日常運營的要求,明確了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常態化的執行規範。

記者在《規定》中看到,明確了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設立總編輯,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宋建武表示,互聯網新聞資訊應當由專業人員“把關”。伴隨網絡直播等新傳播業態的出現,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可以保證出現問題後及時有效地處置。

對用戶隱私保護規定了啥?

在新聞資訊傳播和網絡管理過程中,公民隱私泄露情況時有發生。“新規的一大亮點是增加了用戶在隱私方面的權益保護。”王四新這樣說道。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也進一步予以解讀,他表示,在用戶隱私權益保護方面,規定了個人資訊保護的要求,《規定》明確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時,對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絡公關、水軍等現象予以明確禁止,要求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透過採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新聞資訊呈現或搜尋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此外,強化了舉報監督制度,既要求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公衆舉報,也規定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接受並處理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