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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工作績效評價規定

規定2.21W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的精神,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規範財政支出行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優化和合理配置財政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財政部、省財政廳有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是指按公共財政管理要求,運用科學規範的評價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對財政支出過程和結果以及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的綜合性考覈與評價。

第三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單位)爲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主體。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支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目的。透過對財政支出資金、部門或項目績效目標的綜合評價,實現政府財政資源的合理配置,規範預算分配,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降低政府執行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建立從預算編制、執行到監督與評價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是構建公共服務型政府,加強公共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環節。財政部門負責制訂有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政策、辦法和制度。

第六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原則:

(一)統一組織,分類管理原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並由財政部門負責績效評價的機構負責有關實施工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作爲評價主體,根據資金類別、級別、行業和項目特點,制定分類的績效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客觀公正,簡便實用原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應從評價對象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平合理地評價績效情況。同時遵循簡便實用的原則設計簡捷明瞭、可操作性強的評價指標體系。

(三)科學規範,準確高效原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應以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爲出發點,採用規範的工作程序和選取科學的評價辦法,科學、準確地確定評價結果。

第七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財政部門制定的績效評價辦法及工作規範;

(三)部門(單位)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目標;

(四)部門申報預算的相關材料和財政部門的預算批覆

(五)財政部門確定的績效目標;

(六)部門的決算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七)項目年度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評價的管理與組織實施

第八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單位分級組織實施。

第九條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財政績效評價規範性的規定,確定評價項目,指導、監督、檢查各部門(單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每年對重大項目或關係國計民生、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具有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關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政策和部署,負責制定部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單位按照財政部門、主管部門關於財政績效評價的規定及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對本單位的財政性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自評,並向主管部門報送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評價主體對重大項目的支出績效評價,可以組織評價工作組(包括必要的專家)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經財政部門認可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評價,範文《財政局績效評價工作規定》。

第三章績效評價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三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內容主要有:績效目標的制訂情況和合理性,爲完成績效目標採取的管理措施,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財政支出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預算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使用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評價內容。

第十四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爲週期實施評價,重大跨年度支出項目可根據項目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十五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採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定性分析反映財政支出與產出的因果關係,定量分析具體反映財政支出效益的大小。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制定量化指標,進行量化分析,並做出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全面評價。

第十六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比較法、因素分析法、公衆評價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較法。透過對績效目標與績效結果,歷史情況和實際執行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評價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透過列舉分析影響收益及成本的內外因素,綜合分析評價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方法。

(三)公衆評價法。對無法直接用指標計量其效益的支出,透過專家評價,公衆問卷及抽樣調查,對各項績效評價內容完成情況進行打分,並根據分值評價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從而評價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方法。

(五)財政部門制定的.其他評價方法。

第四章績效評價的指標

第十七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是衡量和評價財政支出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載體。財政部門按不同類別財政支出分別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相應的多層次指標體系。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設定以評價內容爲基礎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即選定的績效評價指標與評價對象的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

(二)經濟性原則。即績效評價指標的選定要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數據的獲得應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在合理成本的基礎上實行評價。

(三)可比性原則。即對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選定共同的績效評價指標,保證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重要性原則。即對績效評價指標在整個評價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篩選,選擇最具有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績效評價指標。

第十八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分爲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是指適用於所有部門或項目的評價指標。個性指標是指針對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部門或項目的評價指標。

第十九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共性指標主要包括:反映績效目標完成程度、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配置和使用的效益與效率情況等指標。具體指標由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目標設定。

第二十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個性指標是根據不同的績效評價對象特點設定的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績效評價目標設定。

第五章績效評價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程序是指從確定評價對象至完成整個評價工作的過程,一般分爲準備、實施、提交評價報告三個階段,由自評和工作組(專家組、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評價兩部分組成。

第二十二條準備階段

(一)確定評價對象。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根據政府工作目標和預算管理要求及有關實際情況,確定評價對象。

(二)確定評價工作實施方式。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等評價組織機構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決定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方式,成立評價工作組及專家組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

(三)制訂評價工作方案。評價實施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評價對象的特點,擬定詳細的評價方案。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時間、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標準、評價依據和提供有關工作條件等。

(四)下達評價通知書。在確定對象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等評價機構下達評價通知書。通知書中應載明評價目的、任務、依據、實施機構、時間和有關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實施階段

(一)資料收集和初審。全面收集基礎資訊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審查和分析。評價對象應提供真實性資料。

(二)現場考查。評價工作組根據具體情況到現場勘察、詢查、覈實所掌握的有關資訊資料。

(三)綜合評價。評價工作組根據工作方案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評價對象的績效情況進行全面的定性定量分析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提交評價報告階段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組根據評價情況,撰寫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必須數據準確、事實確鑿、理由充分、內容完整、分析透徹、邏輯清晰。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評價背景、績效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管理評價意見、綜合評價結論、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評價報告經被評部門簽字蓋章後由評價工作組提交財政部門。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爲下年度安排部門預算的重要依據,並逐步建立財政支出績效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和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見,並督促主管部門(單位)予以落實,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單位)應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認真加以整改,及時調整和完善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績效目標,合理調整支出結構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爲增強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度,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公開發布制度,將績效評價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佈。

第七章評價行爲規範

第二十九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組必須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準確,並對評價結果承擔責任;評價工作是一種政府行爲,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評價客體收取費用;評價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評價客體的有關數據和業務資料。

第三十條被評價部門(單位)必須按照評價工作要求,提供相關基礎數據和資料,並對提供的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