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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應急管理的規定是什麼

規定1.61W

第一條爲認真貫徹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性事故和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直屬企業各級單位均應編制應急預案,並按應急預案要求加以落實。

第二條集團公司本着“集團公司統一協調、直屬企業組織實施、應急事件分級處理、全員動手搶險救災”的原則,使事故災害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集團公司各級編制的應急預案一般應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

第四條應急預案主件部分應包括封面、目錄、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聯絡報告程序、指令下達程序、應急指揮規定、實施方案、善後處理和應急演練等內容。

1、封面包括應急預案全稱;對關鍵裝置要害(重點)部位應寫出具體名稱,所在地理位置;編寫者和編寫日期,單位名稱及單位負責人的簽名。

2、內容目錄。

3、總則應包括編寫依據、目的、原則和總的要求。

4、組織機構與職責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指揮系統、日常值班機構(崗位)、醫療機構、後勤保障設定及單位(崗位)職責和負責人、值班制度等。

5、聯絡報告程序應包括髮生各類突發性事故或險情時,向上級應急組織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報告程序,及同有關部門、外部機構的聯絡程序和採用方式等。

6、指令下達程序應包括髮生各類突發性事故或險情時,本級、上級應急組織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指令下達程序,對有關部門、外部機構救援力量協調指令傳遞方式等。

7、應急指揮規定應包括髮生各類突發性事故或險情時,各級應急第一指揮者、第二指揮者的排序,尤其是現場指揮者喪失指揮能力時,應事先確定好擔任指揮者的人員名單。

8、實施方案是應急預案的核心部分,直屬企業應按所在工作區域、工作特點和性質,參照本規定第七條要求,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或險情進行分級;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和基層單位分別做出所負任務的具體實施方案。直屬企業、二級單位的實施方案責任至少應落實到所屬單位,尤其是搶險救災物資和醫務人員落實。基層單位的實施方案責任應落實到崗位員工。

對每一種可能發生的事故或險情應編制出報告內容、實施的技術措施和實施步驟等。

9、善後處理應包括事故或險情得到控制或處理結束時,發佈應急命令解除的規定,表明此後的工作應是災後重建的事情。

10、應急演練應包括演練內容、次數、要求和演練講評、演習記錄等方面的規定。

第五條應急預案附件部分應包括:

1、石油設施、裝置、石油庫的主要基礎數據;

2、石油設施、裝置、石油庫所處區域的自然環境條件資料;

3、石油設施、裝置、石油庫所處的地理位置(座標)和交通條件。

4、應急搜救設備及材料的有關資料,包括應急設備及應急材料的名稱、類型、數量、性能和能力、存放地點及可調用情況;

5、應急救援力量情況,包括與有關機構簽訂的應急救援行動中相互援助、支援的.協議付本;

6、石油設施、裝置、石油庫配備的環境條件測定裝置及規格;

7、應急指揮人員一覽表;

8、應急通信錄,包括電話、手機、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單位名稱、通信地址等;

9、其它有關的附屬資料。

第六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按作業性質、作業的不同階段,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不同的預案。

第七條可能發生的事故或險情包括火災、爆炸、颱風(熱帶氣旋)、地震、風暴(潮)、海嘯、洪水、山體滑坡、冰災、井噴失控、機動車輛(船舶、飛機、火車)遇難(險)、流行性傳染病、人員中毒、人員落水(受傷)、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放射性物質遺散、火工器材遺失、油氣管線泄漏和破裂、重大溢油、人員逃生和救生及其它緊急情況。

第八條實施的應急預案如有變化或變動,應及時修改、補充,必要時重新編制並報批。

第九條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和基層單位制訂的應急預案,應視所在地方情況到地方政府部門備案,或按有關規定到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對備案、審批的作重大修改或重新編制的應急預案,應重新備案或審批。

標籤:應急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