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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

辦法1.41W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和各地市分公司綜合部爲合同專用章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合同專用章的設計、刻制及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爲:凡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檔案上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攜帶外出。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分公司由綜合部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用印時應嚴格審查、合法使用,不得讓他人代管。

第六條  合同經審查同意需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經辦人應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署、合同經辦人頁籤後的合同文字,向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綜合部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加蓋合同專用章應有用印記錄。

第七條  未經審查和審查未透過的合同,以及沒有本公司合同編號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報告,綜合部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儘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

第九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納入員工離職、換崗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合同專用章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換崗手續。

第十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結算手續,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並可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不得僞造公司合同專用章。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範圍之內。

第十三條  本辦法作爲《合同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