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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鋼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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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龍鋼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範爲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後補救爲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爲。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評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

(二)有效監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於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範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集團管控部爲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並監督履行;

(四)審查以集團公司名義訂立的重大合同,對各子公司重大合同進行備案管理,並提出指導意見

(五)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爲;

(六)協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七)經辦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託證明》和《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及其審覈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鑑證等事項。

(九)指導處理對集團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談判、合同文字的擬定,辦理本公司《專項授權委託證明》和《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及其審覈工作;

(四)參與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五)對需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鑑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監督檢查本公司和下屬單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資料收集儲存和合同糾紛預警機制;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九)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資訊的收集、反饋、上報、彙總、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領導及集團管控部報告合同管理工作情況,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

(十)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並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其他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各公司的規劃、技術、財務、審計、監察等綜合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專人)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參加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質量、參數、合法性、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合同條款的審覈,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後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並與合同

管理部門相互支援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二)參與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四)督促合同經辦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檔案,並及時歸檔;

(五)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並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託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託代理人《專項授權委託證明》,發給長期委託代理人《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長期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託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託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託期限爲一年,專項委託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託。

第十四條 《專項授權委託證明》、《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假公濟私、不損公肥私;

(二)業務素質好。業務熟練,能夠完成本職工作,並以公司利益爲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

(三)法律意識強。認真學習《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並能在工作中運用;

《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並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託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每年年終審覈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准後,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託證書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