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起訴狀

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

起訴狀3.35W

機動車交通事故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

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1

原 告:吳--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聯繫電話:--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負責人:--

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391543元[具體包括: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384993元,評估費6550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年11月1日下午16時15分許,案外人吳--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爲滬--博斯特xxxx牌小型轎車沿G60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在進滬方向21.5公里後25米處,被告一駕駛車牌號爲蘇--新甲殼蟲小型轎車同方向後面行駛,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駛距離,與原告車輛發生追尾,原告車輛車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損失嚴重。

報警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就該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追尾,須承擔全部責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車輛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都在保險期間內。

事後,就原告車輛維修一事,兩被告始終不予解決。原告無奈,只好委託--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原告車輛的車尾部位損失進行評估,用去評估費6550元,評估中心於xxxx年12月29日出具評估意見書[編號:19#1-15-01194-LS],物損評估意見爲:直接物質財產損失爲384993元。

原告認爲,因被告一罔顧法律規定,高速駕駛,且未保留安全行駛距離,致使原告的財產遭受損失,合計產生費用爲391543元(具體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該費用,被告一理應賠償;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都在保險期間內,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二對原告遭受的損失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原告依法起訴,請求貴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吳--

  xxxx年一月二十九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2

原 告:叢一,男,xxx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市**路。

被 告1:倪二,男,xxx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市**路。

被 告2:徐三,男,xxx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市**路。

被 告3:xx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崇川區人民東路159號瑞景商貿廣場4號樓7樓,負責人:史xx,職務爲:總經理,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

請求事項:

1、依法判決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35045.08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年4月21日17:30左右,在角通線xx市通州區劉橋鎮劉橋街道十字路口地段,被告1倪二駕駛的蘇xxxxxxx變型拖拉機車由北向南右轉彎時,與由西向東方向的原告叢一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叢一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查實,被告1倪二駕駛的蘇xxxxxxx變型拖拉機車的所有人爲被告2徐三,且向被告3投了保機動車交強險。

xxxx年4月23日,xx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0319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叢一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倪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先後被送往xx市通州區第七人民醫院及如東縣袁莊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被診斷爲:“右腓骨小頭粉碎性骨折、左跟骨不全性骨折”。爲了使原告儘早康復,原告女兒特向公司申請了兩個月事假,在家悉心照顧原告。

上述治療期間的醫藥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都是由原告自行墊付,三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過任何費用。xx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也曾於xxxx年4月23日,對本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但因分歧太大,雙方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現爲了維護原告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懇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標準內容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 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