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知識文庫 > 專業資料

醫療衛生監督工作主要工作職責(通用5篇)

醫療衛生監督工作主要工作職責

一、崗位職責的作用意義

1.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勞動用工的科學配置;

2.有效地防止因職務重疊而發生的工作扯皮現象;

3.提高內部競爭活力,更好地發現和使用人才;

4.組織考覈的依據;

5.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6.規範操作行爲;

7.減少違章行爲和違章事故的發生。

二、醫療衛生監督工作主要工作職責(通用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崗位職責的場合越來越多,一份完整的崗位職責應該包括部門名稱、直接上級、下屬部門、管理權限、管理職能、主要職責等。那麼相關的崗位職責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醫療衛生監督工作主要工作職責(通用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醫療衛生監督工作主要工作職責1

衛生監督是深化衛生改革、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區衛生監督所從成立到現在已有七年的時間了,事實證明:衛生監督機構發揮着其他衛生職能部門不能替代的作用。2017年,時任國家衛生部部長高強就指出:“衛生監督的職責既包括對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監督,也包括對社會公共衛生監督,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監督是對醫療衛生服務活動的監督。在醫療服務監督和公共衛生監督這兩個方面,我們首先應該監督好醫療衛生行業,使廣大醫療衛生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行事”。應該說人的生、老、病、死都與醫療衛生監督工作密切相關,這就足以說明醫療衛生監督在整個衛生監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醫療衛生監督工作職責也就是作用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對市中心血站和臨牀用血的醫療衛生單位的採、供、用血的行爲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爲,保障血液安全;

二是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要求,負責對新申請醫療機構的設定、執業登記的初審和現場審查,完成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延續現場審查;

三是依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嚴格監控醫療、計生機構購買、使用、儲存、銷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確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查處違法行爲;

四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雲南省母嬰保健條例》的規定,負責完成《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覈合格證》審查、考覈、發放工作,依法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工作進行監督,查處違法行爲;

五是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對產生醫療廢物的相關單位的醫療廢物的收集、消毒、毀型、暫時貯存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爲;

六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監督醫療衛生機構的醫、藥、護、技等執業人員的執業行爲,查處違法行爲;

七是依法對醫療機構的處方、醫師外出會診、醫療廣告、醫療美容、性病診治等工作進行監管,查處違法行爲;

八是以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爲爲中心,開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行爲,保護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醫療衛生監督工作主要工作職責2

㈠承擔相關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諮詢,爲行政相對人提供許可項目申請的幫助、指導。

㈡負責當地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健康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對需要整改事項下達監督文書。

㈢負責當地農村醫療服務市場的監管,對鄉鎮各類醫療機構、村衛生室(所)及其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執業範圍進行監督檢查,對需要整改事項下達監督文書。

㈣負責鄉(鎮)、村級醫療機構及其他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理、血液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需要整改事項下達監督文書。

對㈡、㈢、㈣項經常性監督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應及時進行調查,並上報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協助查處。

㈤受理衛生違法行爲的投訴舉報,對衛生違法行爲調查取證,負責實施衛生行政控制措施。

㈥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負責當地的衛生監督資訊收集、覈實和上報。

㈦建立當地衛生監督工作檔案。

㈧依據法律規定,實施對相對人50元以下的`當場行政處罰。 ㈨承擔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工作。

醫療衛生監督工作主要工作職責3

衛生監督協管員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場社區食品衛生、學校衛生、化妝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醫療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職業放射衛生等摸底調查,建立本底資料檔案。

二、協助區衛生監督機構開展本場社區醫療衛生和公共衛生領域日常監督檢查,按要求製作現場檢查筆錄或填寫日常監督記錄。

三、開展本場社區衛生許可現場初步審查,並出具初步現場審查意見

四、按照區衛生監督機構的要求負責場社區管理相對人衛生法律法規和基本衛生知識宣傳。

五、按照區衛生監督機構的要求負責場社區衛生監督相關資訊的收集和報送。

六、負責本場社區羣衆舉報投訴的登記、報告和協助區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羣衆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基本情況調查。

七、協助區衛生監督機構參與本場社區衛生違法案件的初始調查和處理。

八、參與區衛生監督機構在本場社區的衛生專項執法檢查行動。

九、完成衛生監督機構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工作。

衛生監督協管員考覈指標

一、基礎檔案建立率,日常監督覆蓋率、監督情況和羣衆舉報記錄報告率100%。

二、按要求收集、報送相關資訊,做到全面、準確、及時。

三、制作文書和現場審查記錄客觀、真實、準確。

四、全年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衛生知識宣傳5次以上。

五、協助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的相關工作積極有效,有據可查。

六、參與上級組織的培訓率和合格率100%。

衛生監督協管員紀律要求

一、認真履行衛生監督協管員各項職責。

二、在開展衛生監督時必須按要求着衛生執法服裝。

三、在實施衛生監督時,要做到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程序合法。

四、遵守職業道德,嚴禁弄虛作假、玩忽職守。

五、堅持辦事程序公開、執法人員姓名公開、監督結果公開、舉報電話公開。

六、上班時間不飲酒,嚴禁着監督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娛樂。

七、不準以權謀私,收受被監督對象錢物。

八、不準利用職權藉故刁難,拖延或設定障礙。

九、不準借執行公務之便吃、拿、卡、要,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執法公正的招待和宴請。

十、不準在衛生監督時購買被監督對象的產品。

十一、不準向被監督對象推銷產品或建立經濟關係。

十二、不得擅自行使行政處罰權。

十三、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收繳、銷燬相關產品。

醫療衛生監督工作主要工作職責4

根據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規定,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主要職責爲:

(一)衛生行政許可

承辦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承辦公共場所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承辦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二)公共衛生監督

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爲;對化妝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爲;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爲;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爲;對建設項目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爲。

(三)醫療衛生監督

對醫療機構的執行資格、職業範圍及其醫務人員的職業資格、執業註冊進行監督檢查,規範醫療服務行爲,打擊非法行醫;

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爲;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爲;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爲。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資訊的收集、覈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爲的投訴、舉報;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辦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四)其他

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資訊的收集、覈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爲的投訴、舉報;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辦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醫療衛生監督工作主要工作職責5

(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監督執法的工作計劃,報縣局批准後實施。

(二)承擔餐飲服務、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等衛生行政許可的受理,預防性衛生審查和現場衛生學審查,提出審覈意見並上報。

(三)承辦衛生許可有關證書的發放、註冊、校驗等事務工作。

(四)依據法律法規對管理相對人進行衛生監督執法檢查,組織現場監測和抽樣檢查,定期上報並協助發佈監督結果。

(五)對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提出立案報告、實施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組織實施衛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控制等衛生監督執法具體事務。

(六)對危害公共衛生的污染、中毒、災害等衛生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應急控制,提出處理建議。

(七)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與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八)受理有關投訴、舉報並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九)組織衛生法制和公共衛生知識宣傳教育。

(十)負責培訓衛生監督員,承擔衛生監督機構工作的法律諮詢等事務。

(十一)負責全縣衛生監督資訊和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和評估報告。

(十二)承擔縣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