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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申請報告(通用5篇)

土地補償款申請報告

一、土地補償款的標準

土地補償款的標準爲:一是徵收耕地的補償款,爲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二是徵收其他土地的補償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款標準規定。

二、土地補償款申請報告(通用5篇)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地補償款申請報告(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土地補償款申請報告1

申請人:

申請要求:

要求復晟鋁廠將我的耕地作爲廠區用地徵用,且按國家相關要求及標準給予賠償。

事實與理由:

本人有一塊耕地,位於復晟鋁廠南面大門對面,東沿河公路南。復晟鋁廠於20XX年7月透過鎮、村兩級政府與我達成口頭協議:鋁廠計劃修建排污管道要透過我地,並計劃於9月底完工,且承諾復耕,不影響本年度麥播,本着顧全大局的想法,萬般無奈下同意鋁廠排污道道透過我地,並要求鋁廠保質保量儘快復耕。可時至今日,土地根本沒有復耕,且損毀程度大大超過預期,這些都可以實地檢視,有目共睹。

其一:修挖排污管道的同時,同方向修挖一條上下施工通道,二者累計寬30餘米,深達30-40餘米,橫貫地塊南北兩端。

其二:爲了修補別人的地塊,在我地塊的南面,深挖平均深約40-50米,長約40米,寬約60米的扇面溝壑,造成大面積耕地損毀。

其三:建築垃圾遍地,幾乎就是建築垃圾場。

其四:原來耕地上的桐樹林因施工幾乎全部損毀。 鑑於目前耕地的實際損毀情況,特別是與深溝緊鄰的東南面挖了一個大約深40-50米、長40米、寬60米的扇面,若要恢復耕地幾乎沒有可能,況且即使廠方投入巨資恢復,因排污管道的掩埋,該地塊的東南面與深溝相鄰,壘埝勢必造成反覆塌方,致使長期無法耕種。

對我個人來說,年齡已大,身體多病,一年多來因爲此事,頻繁奔波於政府和鋁廠之間,身心疲憊,想盡快解決此事。爲此真誠懇請政府能體諒老百姓的苦衷,幫我儘快解決此事,我將感激不盡。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土地補償款申請報告2

申請人:

請求事項:

將渝北區XX鎮XX村4社劉XX昆(坤)於20XX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兩申請人補償安置或者對兩申請人進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實和理由:

兩申請人是渝北區XX鎮XX村4社劉XX昆(坤)透過《遺贈贍養協議》指定的合法繼承人。20XX年9月1日,劉XX坤所在渝北區XX鎮XX村4社、5社30.9398公頃土地被渝北區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XX]字第8號《徵用土地公告》徵用,用於渝北區實施城市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劉XX昆(坤)承包的集體土地及其住房屬於該次被徵地範圍。劉XX昆(坤)於20XX年5月27日與代表貴局的重慶市渝北區民營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徵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安置協議》辦理了“農轉非”養老安置手續,享受徵地補償的人員安置。但貴局卻一直不予落實對劉XX坤的住房安置,劉XX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間於20XX年7月24日因徵地造成的廢墟惡劣地面導致摔倒去世。20XX年4月17日,渝北區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徵公告[20XX]字第17號《徵收土地公告》徵收了包括劉XX昆(坤)所在渝北區XXXX街道XX村4社剩餘全部土地。並於20XX年在兩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劉XX昆(坤)的住房予以拆遷。兩申請人在得知房屋被拆遷後,曾找貴局落實住房安置問題,貴局卻以需要研究才能答覆東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實對申請人的住房補償安置。

申請人認爲,20XX年土地被徵收後,貴局以房屋沒有被拆遷爲由不對劉XX昆(坤)進行住房安置,在20XX年拆遷房屋時又以劉XX昆(坤)已經死亡不需安置爲由不予安置是錯誤的。理由如下,劉XX昆(坤)住房所在地屬於20XX年徵地範圍,我國徵地補償法律政策對是否屬於享受補償人員的界線均以徵地公告發布之日爲分界線,據此,劉XX昆(坤)應屬於20XX年徵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員,應該在徵地時即予以住房安置,貴局應在土地徵收批准檔案的兩年有效期內用地或予以落實相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遷而不安置,否則,就會導致批准徵收劉XX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徵用檔案在兩年後自動失效,貴局就不能在20XX年9月2日後拆遷劉XX昆(坤)的住房,因此,貴局於20XX年再去拆遷劉XX昆(坤)住房的行爲於法無據,侵害了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繼承權。

另劉XX昆(坤)房屋所在土地於20XX年就被徵用而納入城市規劃項目建設地,在20XX年9月2日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檔案失效後,該房屋在20XX年被拆遷時其已經屬於城市規劃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就應該按照城市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對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從前述兩個方面也可以說明,如果徵地補償實施部門因不予用地而不在兩年內或者以房屋未被拆遷不屬住房安置對象不在兩年內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就會導致批准徵用該土地的檔案自動失效。所以,《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中關於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規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徵地批准檔案的兩年有效期內適用纔是正確的,否則,一旦超過兩年,就屬於沒有在兩年內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而與國家的相關上位法及政策規定相悖而違法。

所以,申請人認爲貴局不予以落實安置的行爲違法,特請求貴局按申請人請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書面答覆!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土地補償款申請報告3

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對XX市XX區XX鎮XX村被徵用的1155.049畝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進行協調提高。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20日,XX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XX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及《徵地補償安置補充協議》,約定將我村1155.049畝集體農用地徵爲國有,適用XX市政府20XX年4月15日印發的《XX市區徵用土地補償費用標準暫行規定》對徵佔土地實施補償。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爲每畝6.5萬元,青苗補償費每畝3000元。申請人認爲,徵地補償標準過低且沒有徵求村民意見,不能滿足失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

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及《徵地補償安置補充協議》時是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簽訂的,在協議上簽字的是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成員,對於徵收數目如此巨大的集體土地、直接關係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徵地前未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不聽取廣大村民的意見,瞞天過海,因此簽訂該協議並私訂補償標準的行爲嚴重違法。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二、規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十五)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在本案中申請人等至今未簽訂土地補償協議,未得到徵地補償安置、未領取土地補償費等,即強佔申請人的承包經營的土地。申請人認爲,正是由於政府的徵地補償標準太低、嚴重不合理,不能維持原有生計和生活水平,失地後生活得不到保障,纔不得已採取自己都認爲愚蠢和無力的維權自救行爲來對抗政府的強權與暴力。

綜上,申請人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之規定,申請對補償標準進行協調提高,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利。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土地補償款申請報告4

申請人:

請求事項:

XXX

事實與理由:

原永定區工商局佔用我組稻田2.286畝(1524平方米)於1997年修建沅古坪集鎮農貿市場(位於沅古坪工商所北側)。因未對我組進行土地補償,我組出面阻工,沅古坪鎮政府派鎮長屈澤彪,鎮幹部李漢學協調。並寫(會議記錄)鎮政府及工商局領導均承諾先用上級撥款將農貿市場建起來,土地補償費待上級撥款,或盈利後再付清,時至今日,我組未收到該宗土地的一分錢補償,我組派員向工商部門崔討土地補償費時,他們說,農貿市場已移交給市管中心與工商局無關。

綜上,修建沅古坪集鎮“農貿市場”佔用我組土地,未依法進行土地補償,其行爲嚴重侵害了我組居民的合法權益。爲維護法律尊嚴和保護我組的合法權益,特具文請求各級人民政府責令“農貿市場”所有權人立即向我組支付土地補償費。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土地補償款申請報告5

申 請 人: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被申 請 人: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對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不服,現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1、撤銷 (20XX) 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2、確認被申請人爲非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事實與理由:

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判令:“限申請人在本判決生效7日內付給吳慶鈴土地補償款15650元”。因申請人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申請人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不但“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而且“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予撤銷。理由詳述如下:

一、 一審判決以被申請人“其戶籍還在海口市龍華區薛村九社”及“20XX年參加了被告辦理的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爲由,確認被申請人“屬被告的經濟社員”是完全錯誤的(判決書第二頁倒數第五行),因一審判決認定的這一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申請人法律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4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之規定,申請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

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第2條“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之規定,申請人作爲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將其放在了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列平行的地位;

2、申請人的法律性質。《農業法》第11條對申請人性質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爲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主權。”。

3、成爲申請人的一名社員的條件。依據上述對申請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質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須首先遵守申請人組織內的規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的各項義務,即“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才能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及各種收益。即申請人社員必須要先履行相應義務,爲申請人付出一定量的勞動以便換取等量報酬,這是自然人能成爲申請人一名社員的先決條件。

4、本案中的被申請人能否有資格成爲申請人一員的關鍵,是要看被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了作爲申請人一員應盡的義務。依據以下事實,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即被申請人沒有履行任何義務,不擁有成爲申請人社員所必備的條件:

(1)從空間距離上講,被申請人不住在本村,定居於遠在幾十公里外的屯昌縣,是不可能回來爲申請人履行社員義務的;

(2)從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請人婚後已經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顧子女,也是不可能回到申請人處,爲其履行社員義務的;

綜上,一審法院僅以被申請人擁有申請人戶籍及在申請人處辦理了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爲由,在沒有查明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哪些義務的基礎上,就直接認定被申請人“屬被告的.經濟社員”,屬於“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 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認定“原告要去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於理於法有據,本院予與支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立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書第十二頁第十六行)

1、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內容。

(1)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爲、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2)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則爲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2、依據上述分析可知,公平原則實質上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當事人享有多少權利(取得多少利益),就應當履行多少義務(承擔多少責任);反之亦然,不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就不應當得到利益(或享有權利)。

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內容。

(1)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爲、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2)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則爲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對於這一觀點,被申請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也給予了充分的認可,即主張自己“享有與其他村民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主張成爲申請人社員的前提條件是先要履行社員義務。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被申請人在實際當中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完全違背了《民法通則》所確定的公平原則。

三、被申請人20XX年5月4日自行制定的《薛村十四經濟社土地補償分配規則》(以下簡稱《分配規則》),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確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原則。

1、《分配規則》作爲申請人經營章程的一部分,已經經全體社員大會透過,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生效後,外嫁女已婚未滿四個月的,同樣享有分配;外嫁女已婚滿四個月後,不再享有分配”。

2、申請人爲使“外嫁女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分配”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化,公開化,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公開,特於20XX年11月16日召開專門社員大會進行表決,與會社員絕大部分同意這項規定。

以上兩點充分證明了“外嫁女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分配”這項規定,反映了申請人絕大部分社員的心聲,這種心聲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綜上,申請人認爲,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從而導致了錯誤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和第一百七十九條“---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懇請貴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糾正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訴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