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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考勤制度(通用10篇)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通用10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機關單位考勤制度(通用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1

1、提前10分鐘上班,按時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2、工作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串崗,不利用工作時間辦私事。

3、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按級請假,按時銷假。請事假一天以內的,副主任由主任批准,科室長由分管主任批准,其他工作人員由科室長批准;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副主任由主任批准,其他同志由分管主任批准;請事假三天以上,一律由辦公室主任批准。

4、請假人員請假時要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時間,待批准後方可離崗。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必須提前向准假領導申請續假,超假或逾期不歸者按曠工處理。

5、對違犯考勤制度的人員,某地委辦公室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月內發現遲到或早退現象一次的給予警告,兩次的寫檢查,三次以上歇崗一個月;對曠工人員,曠工一天責令其在全體人員大會上做檢查,兩天以上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相應處分。

6、各科室建立考勤登記簿,考勤情況每月由祕書室彙總張榜通報。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2

1、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關規定的作息時間。(凡上班時間到而10分鐘內未簽到到崗者視爲遲到,凡下班時間未到而提前20分鐘以上離崗者視爲早退)。

2、辦公時間要堅守崗位,需短時間外出者,應及時告知負責人,明確去向,以便聯繫。

3、每月累計遲到3次(含3次)以上者,由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每月累計遲到5次(含5次)以上者,扣發其年終福利補貼。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因病、因事、出差等原因不能上班者,在告之負責人的同時,應及時告之人事管理專員登記清楚,不登記者視同曠工處理。弄虛作假者,將予以批評或經濟處罰。

5、人事管理專員是機關考勤工作的責任人,負責對考勤工作全過程的組織、監督和完善。認真負責,加強教育,落實責任,並定期彙總、公佈考勤結果。

6、每月的考勤表由負責人進行初審認定,人事管理專員股進行核籤,送各分管副局長進行審籤後,作爲核發獎金、補貼及年終考評的依據。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3

爲了加強幹部作風建設,使全體幹部職工做到嚴於律己,促進局機關各項工作規範、有序地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制度

1、局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特殊情況因事不能到崗者,應按照請銷假制度要求提前請假,經同意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私自離崗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機關會議或其它工作會議,由辦公室或召集會議科室負責簽到,無故遲到10分鐘以上的爲遲到。

3、簽到記錄由辦公室、監察室每月彙總,作爲年度考覈和評優評先的依據之一。

二、請銷假制度

1、科室工作人員請假1天以內由所在科室簽署書面意見後報辦公室備案;2天以內科室簽署書面意見以後報辦公室並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備案,3天及以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備案。

2、科室長請假1天以內報報辦公室並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備案,2天及以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備案。

3、局領導班子成員因公因私外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報區兩辦備案。

4、主要負責人因公因私外出按區委、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5、病假(病休):在職幹部職工享受病假(病休)待遇的應提供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本人病假(病休)申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後並報辦公室備案。

6、幹部職工所請探親、婚、喪、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7、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8天,超過8天的,從第9天起,其基本工資、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按日減發。

8、幹部職工一年曠工超過3天,事假累計超過8天,病假累計超過45天的,原則上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9、工作人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三、值班制度

1、機關值班實行領導帶班、一般幹部值班制度、全員分組輪流值班的方式進行。值班由1名局領導班子成員帶班,4名一般幹部值班。

2、值班時間

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及非常時期值班:按照正常上班時間安排值班。

3、值班任務:處理公務來電,答覆公務電話的查詢;接待來訪羣衆,處理一般來訪事件;處理突發事件和緊急公務;向區委、區人民政府、區應急辦、區安監委及局主要領導報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況,承辦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做好機關的安全防護,做好值班記錄。

4、值班要求

(1)記錄處理各類公務來電。值班人員應在《值班記錄》中記錄如下內容:來電話人的單位、姓名、聯繫電話、電話內容,並將電話內容及時報告值班負責人,由值班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理。

(2)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值班組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後,除少數人留守電話外,其餘人員應在值班領導的帶領下,迅速趕到事件現場進行相應的處理;若遇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區委、區人民政府、區應急辦、區安監委及單位主要領導,然後通知相關人員。

(3)做好各類會議通知和相關電話通知。要記錄清楚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及會議要求;如遇緊急會議通知,應在10分鐘內通知參會人員參加會議,一般通知則交由辦公室辦理。

(4)值班期間如遇上級檢查工作,值班組應認真負責接待;如遇羣衆來訪,應認真聽取來訪者的意見,做好記錄,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諉不辦。

(5)值班期間如收到上級下發的緊急公文或緊急信函,值班人員要在10分鐘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主要領導,並及時按領導意圖辦理。

5、值班紀律

(1)加強領導和管理。節假日值班,由辦公室負責安排,並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節假日前三天應落實值班人員,做好節前排班,並通知本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臨時換班,必須經分管負責人同意批准,自行調整後報辦公室備案。局監察室及辦公室對值班情況實行抽查,凡發現因值班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誤的,按《機關考勤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2)嚴格遵守值班時間。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出現脫崗、漏崗現象。不準飲酒、打牌、上網;不準找親屬、子女代替值班;不準擅自離崗。值班人員玩忽職守,引起後果的,嚴肅追究責任。

(3)嚴格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交接班實行簽字確認制度,保證值班工作正常、連續運轉。當班的事務原則上要處理完畢,做到不拖拉、不推諉。未處理完畢的事情,要給接班的同志交代清楚。遇重大情況立即向領導報告。

(4)嚴格登記制度。對本班情況要認真填寫值班日誌,對接收電話要註明接收時間,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5)全體值班人員應服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和調度。

四、附則

1、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4

第一條 爲加強機關工作人員管理,轉變工作作風,加強組織紀律,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務院、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支隊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機關工作人員實行考勤登記制度,由辦公室負責登記考勤。

第三條 被考勤人應主動進行考勤登記,考勤員應對被考勤人進行覈查登記,對未到單位人員要即刻電話詢問查明原因並按實登記。

第四條 辦公室將每月考勤情況於次月五日前彙總公佈。考勤情況作爲年度考覈、評選先進、晉升職務、計發補助、扣發工資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考勤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事先請假,事後銷假,上班時間外出必須講明原因並得到許可,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離崗、不無故缺勤。

第六條 工作時間應當堅守崗位,盡職盡責,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不準在工作時間打牌、下棋、串崗聊天、電話閒聊、玩電腦遊戲、上網私聊等影響工作。

第七條 因病可以請假;病假在3天以上的,憑醫院證明申請病假;長期請病假6個月以上的,要定期出具醫院證明。凡弄虛作假,一經查實,除按曠工處理外,必須給予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八條 按規定上下班時間晚或提前15分鐘爲遲到或早退。

第九條 事先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擅自離崗的,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工作的,拒不接受工作任務的,無故不參加支隊組織活動的或上下班時間晚或提前30分鐘的,按曠工對待。

第十條 因公出差,副支隊長及科室領導(含非領導職務)由支隊主要領導批准,在返回後及時銷假;科室副職及其他幹部由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經支隊主管領導批准,在返回後及時銷假。

第十一條 大隊領導申請探親假、休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的,須向支隊辦公室報告,經支隊主要領導批准,由辦公室覈准假期時間、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病、事假、探親假、婚假、產假、休假、護理假、喪假按規定天數扣發相應的補助,但對特殊情況和因工作關係參加的.活動除外。

第十三條 對正常假期已滿,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假期的,按實際情況辦理。

第十四條 對因特殊原因,佔用工作人員的正常節假日,可按規定安排補休,也可發給一定的補助。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照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關於印發〈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工作人員請銷假規定〉的通知》(新國土資監總髮〔2015〕82號)檔案執行,沒有依據的,由支隊根據實際情況臨時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支隊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5

第一條爲加強全市事業單位考勤工作管理,改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覈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53號)等事業單位管理相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全市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以外事業單位。教育、衛生系統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另行制定考勤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正常工作時間爲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時間爲國家統一規定的時間。星期六、星期日爲休息日。國家法定節假日按有關規定執行,放假需調整工作時間的.,按、市政府辦公室通知執行。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並採用指紋機進行打卡。領導幹部要帶頭打卡,所有工作人員上下班均需本人打卡。加班考勤也以打卡記錄爲準。

第五條各地、各單位要每天安排專人監督工作人員上下班打卡,定期張榜公佈出勤情況,並報主管部門(鄉鎮)備案。

第六條工作人員每天須先到本單位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工作辦事。外出前,須向本科(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單位時間。沒有上下班打卡記錄的,每次記曠工半天。因公出差、開會、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單位打卡的,需向所在科(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報告,由考勤監督員登記。

第七條超過上班時間10鍾報到打卡者,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提前10分鐘以上下班者按早退處理,提前30分鐘下班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八條工作人員有事要請假。請假人員請假時要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時間,待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1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1天以上的由主要領導批准。無故不打卡、無故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曠工處理。

病假應當提前由本人或家屬向分管領導請假,過後補交請假條,連續超過3天(含3天)須出具醫院的診斷書。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必須提前向准假領導申請續假,超假或逾期不歸者按曠工處理。

第九條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因私外出,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考勤結果作爲年度考覈、評優評先、獎勵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違反考勤工作紀律者,作如下處理:

(一)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或曠工達一天者,進行批評教育;遲到、早退累計達10次以上,或曠工達兩天以上,責令作出書面檢討。

(二)一年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30次,或事假累計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或累計曠工達10天以上15天以內的,年度考覈不能評爲優秀;遲到、早退累計超過60次,或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或累計曠工達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年度考覈不能評爲合格等次。

(三)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扣發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30%。超過30天的,扣發全部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全年病假累計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30%,超過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全部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並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全年曠工累計達10天以上15天以內的扣發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30%,達15天以上30天以內扣發全部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

(四)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給予降職、降聘或解聘(辭退)處理。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看護假)、病假、喪假,按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各單位結合實際執行,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社部門監督落實。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6

一、局全體幹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考勤簽到時間爲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幹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因公或因私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爲缺勤。到外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應在上班後一日內補辦,否則視同缺勤處理。經批准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局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方可。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請假1天以內者,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者,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報分管局長審批;超過3天必須向局長請假。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辦公室彙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衝。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公佈,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爲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作爲日常績效考覈及年終考覈的的一項重要依據,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其中對於表現突出的人員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對於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休假延續。

八、工作人員缺勤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機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薄、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爲準。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7

爲了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增強全體幹部職工的組織紀律觀念。特制定本制度,全體幹部職工必須自覺遵守,領導幹部帶頭執行。

一、鎮機關考勤工作由主管機關工作的黨委副書記負責,由機關考勤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實施。

二、鎮機關全體幹部必須做到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內應積極主動完成自己分管和分配的各項工作。

三、機關幹部平時請半天假的,由各部門、站所負責人批准(必須有文字假條)後報考勤人員登記,一至二天以內的由負責考勤工作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黨政主要領導批准,並將假條送交考勤人員進行登記有效。上班時間外出辦公必須給部門領導打招呼,部門領導外出辦事的必須向主管考勤的副書記或主要領導及考勤人員打招呼,副科級以上領導外出辦事必須向主管考勤的副書記或主要領導打招呼,否則按曠到或早退處理。黨政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外出必須向黨政主要領導請假。

四、請病假必須持醫院證明,並附本人假條。

五、凡請病、事假的必須向主管考勤領導及考勤員打招呼請假,需延長假期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到處理。

六、無故曠到1天扣除當天工資,遲到或早退一次者扣工資10元。

七、全年事假超過30天,每超過一天扣工資5元,全年病假超過40天,每超一天扣工資10元(因病住院的除外),病假超過30天,事假超過15天不再享受休假。(年底考覈時也不得評爲優秀)。

八、每週政治學習無故遲到、早退一次扣工資5元,有事需請假的必須由主管考勤領導批准後,由考勤人員進行登記方能生效。

九、工作時間內不準打牌、下棋、上網聊天,違者每次罰款10元,領導罰款20元。

十、考勤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時不在崗,也沒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視爲曠到一天,扣當月一天工資。

十一、每月工會活動要求全體幹部職工必須積極參加,按正常上班對待做到有事請假,否則按曠到處理。

十二、本制度每月兌現一次,從透過之日起執行。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8

第一條、爲了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爲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爲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9

1、爲保證工作的正常執行,全局人員須按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上班時間爲8:30中午下班時間爲11:30下午上班時間爲13:30下午下班時間爲17:30。

2、實行“簽到制”。工作人員早上到崗後應在8:30前簽到。下班前應在到崗後,離崗前立即簽到。月底以簽到器的登記爲準考覈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

3、各種考勤時間均以小時爲單位計算。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爲1小時;超過1小時不到2小時爲2小時,2小時以上不到3小時爲半天。以此類推,其中病假含法定假日,其他不含法定假日。

4、關於遲到

當月遲到或早退1次扣發當月工資的1元;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兩次者扣發當月工資5元;當月遲到、早退累計3次扣發當月工資15元;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4次以上(含4次)每次扣發當月工資60元,直到將當月工資扣完爲止。遲到或早退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否則按曠工處理。

5、關於曠工

當月累計曠工1個小時扣發當月工資1%,當月累計曠工2個小時扣發當月工資2%,當月累計曠工半天扣發當月工資5%,當月累計曠工1天扣發當月工資10%,當月累計曠工2天扣發當工資30%,當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扣發當月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6天扣除年終獎的30%,全年曠工累計超過10天以上的扣發年終獎70%,全年累計曠工超過13天扣發全部年終獎,全年累計曠工15天按規定扣發相應的工資,並按自動辭職處理。

6、關於事假

事假3天以內須本人提前向主管局長請假,當月事假超過4天以上須本人提前向局長請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5天,扣發年終全部獎金的50%,累計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金。

7、關於病假

病假應當提前由本人或家屬向主管局長請假,過後補交請假條,連續超過3天(含3天)須出具醫院的診斷書。全年病假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50%,全年病假累計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年終獎,並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

8、全年遲到、早退、曠工、病假、事假累計超過50天扣除年終獎的50%,累計超過70天扣除全部年終獎。

9、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工作時間,嚴禁無故外出,不得以辦公事下基層爲由辦私事,一經發現報主管局長後按曠工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0、年度代薪休假

代薪休假應根據工作實際,由本人在年初將代薪休假計劃報科(室)負責人審覈後,報主管局長審批,由局內統一安排。

11、不得佔用工作時間參加學習或培訓,特殊情況須經局長批准。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我單位職工考勤管理,規範職工上下班及休假行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XXX局全體人員。

第二章 考勤規定

第三條 考勤時間界定:

(一)“全年”爲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全月”爲當月的1日至月末最後一天;

(三)遲到及早退以“次”爲單位計算;

(四)缺勤及休假以“天”爲單位計算,最小單位爲0.5天。

第四條上班時間和簽到時間的界定:

上班時間: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 簽到時間:上午8:50-9:00;下午13:00-13:10

特殊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作息時間執行。

第五條 遲到

超過簽到時間上班(補簽到)的視爲遲到。

第六條 早退

提前30分鐘及以上時間下班的視爲早退。

第七條 病、事假

(一)病、事假指職工因病須治療或休養、在工作時間內因私事須請假的情況;

(二)病、事假1天以內者,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要領導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未報辦公室備案的視爲曠工處理;

(三)病、事假1天以上者,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報主要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未報辦公室備案的視爲曠工處理。

(四)病假超過三天(含),需出具縣(市)級醫院的診斷書、病休或住院證明等方可請假,無證明或病假單過期不到崗者,按曠工處理。事假須提前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須經主要領導批准,後補相關手續,否則視爲曠工。

第八條 曠工。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爲曠工:

(一)未完善請假手續擅自脫崗的;

(二)請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崗的;

(三)請霸王假的;

(四)假期已滿未申請續假或申請續假未被批准未到崗的;

(五)不服從工作調整和安排,經說服教育仍不到崗的。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上班簽到和去向報告制。

考勤具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未簽到人員要向分管領導說明事由,由分管領導告知辦公室考勤人員,否則按曠工處理;科室人員外出要向分管領導及辦公室告知去向,分管領導要向主要領導告知去向,若未告知去向經發現的,視爲無故脫崗,按曠工處理。幹部職工要隨時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因通訊不暢聯繫不上,對工作造成影響的,每次扣發電話費40元,直至扣完當月通訊費,並進行全局通報批評。對因通訊不暢造成較壞影響,後果嚴重的除扣發電話費外,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出勤、簽到、通訊暢通情況作爲年度考覈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嚴格執行請假、銷假制度。

因事、病不能到崗,均應按照規定辦理請假和銷假手續。 第十一條 節假日安排的值班、加班必須遵守考勤制度。

第四章 考勤員職責

第十二條 考勤員嚴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如實填寫考勤統計彙總表,並於每月月底統計彙總,交分管辦公室領導審籤,報主要領導審批後,予以公佈。

第十三條 考勤員自覺接受對考勤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考勤人員在執行考勤中,如發現代爲簽到,將嚴肅追究考勤人員責任。

第五章 休假規定

第十四條 公休假、探親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產假等假期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遲到、早退(脫崗)、曠工的處理。

當月遲到、早退或無故脫崗累計3次的,按曠工一天處理,累計3次以上的,給予全局通報批評並累計曠工時間,曠工情況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其它處理。

根據XXXX局績效考覈方案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規定若與國家有關規定衝突,以國家有關規定爲準,其解釋權屬XXXXXXXX局。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