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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11篇)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什麼是制度

制度,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2、制訂法規;3、規定;4、指規定品級的服飾;5、製作;6、製作方法;7、規模、樣式;8、規制形狀;9、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出自 《易·節》:“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二、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11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11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爲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爲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彙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佈,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關係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透過。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覈、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爲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爲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爲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衆,如實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執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爲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爲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透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透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爲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爲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xx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印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3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透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審議透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覈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審議學校及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3.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 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5.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6.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佔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比例分配,少數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爲3年,可以連選連任。

8.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爲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透過方爲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透過。

11.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4

1.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園領導班子的領導。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爲工會。

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爲幼兒園正式在編人員。

4.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⑴在每五年一屆的換屆大會上,聽取並討論園長的任期目標報告;每年一次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讓代表掌握園長任期目標的實施和幼教改革的進展情況。園內的重大措施出臺前,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⑵評議監督園領導班子和中層幹部,並提出獎懲建議。

⑶審議透過規章、制度、考覈細則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園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園長頒佈實施。

5.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⑴協同黨支部和各部門抓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職業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

⑵圍繞全面推進和實施幼教改革目標,建設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兒園,充分調動以保教人員爲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我園幼教改革,促進我園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聯繫廣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⑷加強對職工代表的培訓,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整體素質。

⑸動員職工貫徹園內的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園長工作目標的順利實施。

⑹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會前、會後報告制,及時向園領導班子和上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會議資訊,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援與幫助。

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爲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覈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透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要積極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援以校長爲首的行政幹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20—3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幹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工會法》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並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繫羣衆,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爲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爲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透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透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透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佈實施。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工會小組爲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徵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大黃堡朝陽裏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xx年9月1日起生效。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6

根據xx年1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爲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學校管理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一、教代會的任務

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貫徹執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援和監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

二、教代會的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覈、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三、教代會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四、教代會代表應履行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爲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衆,如實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五、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爲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組及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組長、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學校應當爲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六、教代會的召開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每3年爲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教代會在教代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

(一)選代表。

1、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爲教代會代表。

2、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

教代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20%。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爲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爲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3、教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和補選。

教職工代表以系、處(室)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1)、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需超過本單位教職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2)、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3)、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4)、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單位內部調動一般不做處理;教職工代表離、退休後,其代表資格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被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

(5)、教職工代表的增補,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工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工會研究同意後,再由原選舉單位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將選舉結果報工會,工會審查同意後,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並向下次教代會報告增補情況。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者離崗、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

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爲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爲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幹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爲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二)定議題。

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容:

1、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2、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教代會的議題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代會表決透過。

(三)徵集提案。

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徵集應在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徵集表發給代表。"徵集表"內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後,就填寫提案表,成爲正式提案。提案徵集後,應進行審理分類。

處理方法分爲:

1、立案——凡符合政策規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

2、調查——對提案內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瞭解和研究後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查研究後再作出決定。

3、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

4、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

(四)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彙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透過。

(五)開大會。

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透過的議程,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

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覈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2/3,即可宣佈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1、大會報告。

由校長做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彙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徵集情況報告。

2、分組討論。

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

3、大會發言。

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4、大會表決。

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可採取舉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

5、宣佈表決結果。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透過方爲有效。

(六)貫徹實施決議。

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重要標誌,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爲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表決。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7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爲保證教職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權益,特制訂此制度。

一、總則: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二、任期:

教代會每3至5年爲一屆,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三、成員: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爲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四、召開:

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透過方爲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代會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透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六、其它: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援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8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落實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評議監督權等民主權力,加快推進學校的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根據教育部頒佈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中共江蘇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教育科技工會委員會聯合發佈的《江蘇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江蘇開放大學(江蘇城市職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是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教代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爲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政策。

第四條教代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利益的關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爲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創建和諧校園和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

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透過權。審議透過由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覈、獎懲辦法。

(三)評議監督權。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透過校務公開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經教代會審議透過後生效。

大會代表

第八條凡與江蘇開放大學(江蘇城市職業學院)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爲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教代會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政治堅定,作風端正,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能力,能密切聯繫教職工,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條教代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並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詢問、檢查與督促;有權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一條教代會代表履行下列義務: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辦事公正,密切聯繫羣衆,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自覺接受教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第十二條教代會代表的選舉產生依據學校教代會代表選舉辦法。學校教代會代表選舉辦法包括:代表條件、代表名額分配、代表候選人差額比例、代表組成比例、代表產生辦法等內容。

第十三條教代會代表以學院、部門等爲單位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教代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五條教代會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其中,從事教學、科研的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以及民主黨派等在代表中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六條各學院、部門等在黨組織主持和工會參與下,根據代表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醞釀代表候選人名單,按照教代會代表選舉辦法召開選舉會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選舉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選舉,被選代表獲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學校黨政領導、工團主要負責人作爲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學院、部門選舉。

第十七條教代會設立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機構,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代表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結果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向全體代表報告。

第十八條教代會一般以學院、部門等爲單位獨立或聯合組建代表團。代表團設正、副團長,由所在代表團的教代會代表選舉產生。團長負責組織本團教代會代表的活動,在會議期間完成大會交給的有關任務。

第十九條教代會可根據需要邀請非教代會代表的學院和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負責人、無黨派代表人士、離退休人員代表等作爲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教代會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免、更換本單位的代表。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按程序撤免: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或因嚴重失職失去原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教代會代表調離學校或與學校終止聘任聘用合同關係的,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教代會代表被學校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因機構調整、人事變動,出現教代會代表缺額,在報經教代會同意後,按規定程序進行補選。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一條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教代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代表團團長和教師代表。

第二十二條教代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爲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教代會職權的常設機構。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在教代會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祕書長,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祕書處設在學校工會,執行委員會祕書長可由專職工會主席擔任。

第二十四條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主持教代會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討論決定教代會閉會期間有關重要事項;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閉會期間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到會執委必須超過應到執委的三分之二方可開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議題由主任、副主任、祕書長商量確定,並提前通知執委。

第二十五條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其工作職責對教代會有關的決議的貫徹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參與學校有關行政部門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論證;收集整理教代會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和建議,爲修改議案決議提供依據等。

第二十六條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各專門委員會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領導小組差額提出,在報經學校黨委審議後,由大會主席團會議醞釀差額或等額候選人正式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執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數、結構、比例及選舉、調整辦法和工作執行規則。

第二十七條教代會每屆屆期爲3年,期滿進行換屆選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必須處理的重大事項,經學校黨委、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或者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全體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每屆教代會第一次代表大會,應成立由學校黨委負責人任組長,有關校領導、黨政部門、工會、團委負責人蔘加的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籌備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專門工作機構,一般爲祕書組、宣傳組、會務組、提案工作組、代表資格審查組。

第三十條教代會籌備工作主要內容:學校召開教代會換屆大會須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請示;提出大會中心議題,制定教代會籌備工作方案,經學校黨委研究批准後執行;確定會議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條件、代表名額分配、代表選舉辦法,組建代表團;徵集大會提案,並對大會提案進行整理;擬定大會日程和議程,提交大會主席團透過;教代會的議題由校工會在廣泛吸收各代表團和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議,提交學校研究同意後確定,並提請教代會表決透過;提出大會主席團、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推薦名單和選舉辦法,報經學校黨委審定後提交大會選舉;編印大會檔案材料,並在會前發至代表;做好大會召開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一條每屆教代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召開前,應召開由全體代表參加的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召集。教代會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爲:向大會報告本屆(次)教代會的籌備情況;聽取並透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選舉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透過大會中心議題和會議議程;透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教代會全體代表大會實到代表必須超過應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會議方爲有效。

第三十三條教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提案工作報告、教代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組織代表審議各項報告;確認閉會期間決定事項;選舉產生新一屆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表決教代會職權範圍內應當表決透過的學校政策、規章、制度及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凡屬於教代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會議決議。凡提交教代會審議透過的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審議透過權。大會表決的事項須獲得教代會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贊成票方爲有效。

未獲得教代會全體代表審議透過的事項,而又確需實施的,應報告學校黨委或上級主管部門。在廣泛徵求意見和進行修改的基礎上進行復議,再次提交教代會全體代表大會進行審議透過。

審議透過的事項由學校校長頒佈實施。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就學校改革發展和內部管理,重點是教學改革、科研發展、人才隊伍建設、績效考覈、資訊化與資源建設、制度創新、工作學習生活的條件改善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第三十六條教代會提案的徵集實行常年制和集中徵集制。提案內容應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須由一名教代會代表提議、兩名以上教代會代表附議,也可由代表團、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

第三十七條教代會提案的審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員會收到教代會代表提案後,應及時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編號;內容相同的進行併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爲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查提出立案意見並報執委會研究確定。提案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以及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於學校行政職權範圍內可以處理的問題。未立案的提案視情提出意見轉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提案人;作爲建議性的提案轉呈相關職能部門,使其知曉提案人的建議,並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可提交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提案工作委員會應向教代會代表作提案審查和落實工作報告。

第三十八條教代會提案的辦理與落實。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按提案內容分類後送交主管校領導,主管校領導閱處後,逐件落實到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對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落實的提案,應及時做出合理的解釋;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經主管校領導批閱後反饋給提案工作委員會,並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並徵求提案辦理認可意見;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學校工會要對提案落實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學校工會作爲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並對學校所屬學院及二級單位的教代會制度建設進行指導。

第四十條學校黨政和學校工會應爲教代會代表履行職責創造條件。教代會及日常工作所需經費,在學校行政經費中列支。逐步建立與完善有關的調研製度、質詢制度、督查制度、聽證制度、視察制度、提案評選制度、檢查評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立卷歸檔制度、教代會新聞發佈會制度和學校領導接待日製度等。

第四十一條學校所屬學院和教職工人數較多的二級單位,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本單位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合理設定學院及二級單位教代會組織機構,二級單位黨政有關負責人和工會負責人應提名爲主席團人選,黨組織負責人提名爲主席團團長人選。本單位選舉產生的學校教代會代表爲本級教代會的當然代表。學院及二級單位工會爲同級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三條院級教代會接受院級黨組織領導。院級教代會接受教代會執委員和工會相關業務指導。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江蘇開放大學(江蘇城市職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後施行。實施時間從2015年7月15日起。1996年江蘇廣播電視大學第三次教代會透過的《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實施<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細則(試行)停止執行。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9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教代會每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其職權是:

(一)參與學校章程的討論和修改工作;

(二)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的聘任、獎懲、分配改革原則、方法及其他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五)參與民主評議校級幹部和中層幹部;

(六)參與民主推薦校級幹部。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於“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爲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透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援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援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爲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幹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於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幹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爲規範,積極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爲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討論透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透過並經校黨委審批後爲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透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透過並報校黨委批准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最新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1

一、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5%的比例x選舉產生,由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對代表資格審查後,報學校黨支部批准方可生效,認定爲合法代表,確定會議程序主持召開大會,每屆代表任期兩年,原則上每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比照<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執行工作任務。

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羣衆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x質、作用的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徵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和羣衆實現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四、有關事宜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會後將開會情況及其結果書面呈報。

(二)資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訂成冊,有情況綜合,有處理答覆的報告,會議主要議題有討論、有記錄,有決議打印件,每屆首次會議有代表登記表,資格審查等資料。每次大會程序規範,資料齊全,及時歸檔。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議題應以增強競爭機制,促進教育改革,提高教學質量,針對學校管理、獎懲方案、分配製度、福利、住房等教職工權益的重要問題,考慮確定。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票數透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