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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龍崗秦簡》札記論文

讀《龍崗秦簡》札記論文

讀《龍崗秦簡》札記論文

1989年10月,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孝感地區博物館、雲夢縣博物館在雲夢城郊龍崗發掘了九座古墓,其中六號墓出土了一批簡牘,這批簡牘後來被稱爲“龍崗秦簡”。發掘簡報刊載於《江漢考古》1990年3期,隨後在1994年12月出版的《考古學集刊》第8輯上又公佈了龍崗秦簡的全部資料。1997年7月科學出版社出版了由劉信芳、樑柱編著的《雲夢龍崗秦簡》一書,對龍崗秦簡進行了全面的考釋和研究。2001年8月,中華書局又出版了由中國文物研究所和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聯合編輯的《龍崗秦簡》一書。學如積薪,後來居上,《龍崗秦簡》一書後出轉精,在釋文和考試上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進和提高,充分顯示了整理者的學識和水平。

本文是在閱讀《龍崗秦簡》後,在釋文考釋和木牘性質兩方面萌生的幾點想法,現在寫出來供龍崗秦簡的整理者和讀者參考和批評。

一、 關於釋文和考釋

1、簡八:

制,所致縣、道官,必復請之,不從律者,令、丞……

《龍崗秦簡》【校證】說:“制字應從上讀,此處意義不明。”

釗按:“制”字也有可能不屬上讀。“制”古代可指帝王的命令,《禮記·曲禮下》:“國君死社稷,大夫死衆,士死制。”鄭玄注:“制,謂君教令,所使爲之。”《史記·秦始皇本紀》:“臣等昧死上尊號,王爲‘泰皇’,命爲‘制’,令爲‘詔’。”“制”又可指制度或法律規定。《禮記·曲禮上》:“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鄭玄注:“制,法度。”如此理解,則“制”字下可用冒號。簡文意爲“所致縣、道官,必復請之”是制度規定。簡文可語譯爲“法律規定:縣、道官府接收到送達或轉來的文書,必須再次請示覆查。不按法律照辦的,縣令、縣丞……”。

2、簡二八:

諸禁苑有壖者,□去壖廿裏毋敢每(謀)殺□……敢每(謀)殺……

《龍崗秦簡》【註釋】說:“每,疑讀爲“謀”,圖謀,謀劃。……謀殺,通常指謀劃殺人,簡文中指謀殺野獸”。

釗按:正如校證所說,謀殺通常指謀殺人。其實可以肯定地說,謀殺只能指謀殺人,從未見到殺野獸可以稱爲“謀殺”者。簡文中的“每”字其實應該釋爲“毒”,所謂“每殺”即“毒殺”,指毒殺野獸而言。“每”字和“毒”字在秦漢時期的寫法極爲接近,“毒”字只比“每”字多出一橫而已,所以“每”、“毒”可以相混。古代田律中經常有關於禁止毒殺野獸的律令,如《周禮·跡人》說:“跡人掌邦田之地政,爲之後禁而守之。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又《禮記·月令》說:“田獵、罝罘、羅網、畢翳、餧獸之藥毋出九門。”注:“爲鳥獸方孚乳,傷之逆天時也。獸罟曰罝罘,鳥罟曰羅網。小而柄長謂之畢翳,射者所以自隱也。凡諸罟及毒藥,禁其出九門,明其常有,時不得用耳。”雲夢睡虎地秦簡田律說:“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爲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阱網,到七月而縱之。”從以上記載可以推斷,龍崗秦簡的“每殺”還是應該釋爲“毒殺”爲是。

3、簡一一九:

而輿亢(從車。?)疾敺(驅)入之,其未能兆(從衣。逃),亟散離(?)之,唯毋令獸□……

《龍崗秦簡》【註釋】說:“散,分離。”又【大意】翻譯簡文說:“……田獵的車輿迅速地驅趕野獸進入(包圍圈),野獸未能逃跑,應儘快將它們分離開來,必不得讓野獸……”

釗按:“唯毋令獸□”句中“獸”字下一字疑是“逃”字。《龍崗秦簡》一書將“散”理解爲“分散”是錯誤的。簡文“散離”是一個同義複合連綿詞,不得分釋。“散離”即“柵籬”也。“離”、“籬”皆從“離”聲,自然可以相通。“柵”字古有兩音,一在清紐錫部,一在邪紐元部。“柵”字讀邪紐元部與“散”字心紐元部音很近。《說文·木部》:“柵,編樹(《一切經音義》引作“豎”)木也。從木冊、冊亦聲(小徐本徑作“冊聲”)。”古從“冊”得聲的“珊”、“姍”、“刪”等字皆在心紐元部,與“散”字聲韻全同。字書中有一個從“雨”從“冊(冊字俗書)”的字,讀爲色責切,就訓爲“霰”。典籍中“散”字可以與從“冊”得聲的字相通,如《史記·平原君虞卿列傳》:“民家有躄者,槃散行汲。”《集解》謂散字:“亦作跚。”以上證據皆證明“散”字無疑可以通爲“柵”。《廣韻·去聲三十諫韻》:“柵,籬柵。”古代“籬”、“欄”二字音義皆通,所以“籬柵”就是“欄柵”,也就是“柵欄”。簡文謂“而輿亢疾驅入之,其未能逃,亟散離(柵欄)之,唯毋令獸逃……”,是說用田車將野獸趕入包圍圈,趁其未逃,馬上將野獸柵欄圍住,不讓其外逃。而如果按《龍崗秦簡》的語譯,“野獸未能逃跑,應儘快將它們分離開來”就會自我矛盾。因爲將野獸趕入包圍圈正是爲了防止其逃跑,“儘快將它們分離開來”豈不更容易逃跑?

古代構成連綿詞的兩個字有時可以互相調換位置,龍崗秦簡的“散離”又見於雲夢睡虎地秦簡,作“離散”,這與“柵欄”又作“欄柵”情況相同。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徭律”說:“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 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註釋】謂:“散,疑讀爲藩。”按此釋非是。此一“離散”也應讀爲“籬柵”,即“欄柵”是也。簡文“興徒以塹垣離散及補繕之”是說徵發徒衆爲苑囿建造塹壕、牆垣、籬柵並加以補修。而這些工作都是爲了防止野獸的外逃。

4、簡一一二:

盜槥(?)櫝,罪如盜……

《龍崗秦簡》一書【校證】說:“‘盜’後二字,有可能是“宗廟”,簡文大概是說盜竊棺材裏的物品與盜竊宗廟的物品同罪”。

釗按:細審照片和摹本,“罪如盜”三字下一字疑應是“禁”字,指禁中而言,如此則簡文是說盜竊棺材裏的物品與盜竊禁中的物品同罪。

5、簡一四一:

上,然租不平而劾者,……租(?)之(?)……

《龍崗秦簡》一書【註釋】謂:“劾,通“核”,查劾,審覈。”

釗按:細審照片和摹本,所謂“劾”字並不從“力”,而是從“刀”,所以此字應該釋爲“刻”而不應釋爲“劾”。劉信芳、樑柱編著的《雲夢龍崗秦簡》一書的釋文即釋此字爲“刻”,是正確的。簡文“租不平而刻者”應該是指田租的稱量或稱量的器具而言。簡一四○有“租笄索不平一尺以上,貲一甲;不盈一尺到……”說的也是田租稱量或稱量器具的事,“不平”一詞所指應該相同,可資比較。“平”是指公平、和乎標準,“不平”即“不公平”、“不標準”;“刻”字古代有“減損”的意思,《荀子·禮論》:“刻死而附生謂之墨,刻生而附死謂之惑。”楊倞注:“刻,損減。”如此則簡文“租不平而刻者”即“田租稱量不標準而加以減損”之意。

二、 關於木櫝的性質

龍崗秦墓木櫝的性質是學術界爭議的一個熱點,直到現在仍然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龍崗秦簡》一書對木櫝的解釋不夠明晰,所附文章的意見也差別很大。

其實這個問題討論至今,已經可以得出一個相對正確的意見。對此我們的理解是:

1、認爲木櫝的性質是“告地冊”的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根本不用置辯。說木櫝是“告地冊”是誤讀木櫝文字的結果,即誤以人名“闢死”爲指墓主死亡;又誤以“令自尚也”爲“上送告地策”。其實木櫝全文無一處有“告地下主”或其它冥間官吏的詞句,與通常的告地冊決不相同。

2、《龍崗秦簡》一書將木櫝文字釋寫作:“鞫之:闢死,論不當爲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闢死爲庶人。令自尚也。”這一釋寫多有未安。首先,“闢死”後不當點斷,因爲“闢死”是“論不當爲城旦”之“論”的“對象”,即“論”之賓語。將“闢死”提前,有突出其人的意思。“闢死論不當爲城旦”即“論闢死不當爲城旦”之意。其次,“吏論”下不應加冒號,“失者”下也不應加逗號。【註釋】引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的“吏當”、“吏議”爲證,認爲木櫝中的“吏論”相當於張家山漢簡中的“吏當”和“吏議”,所以在“吏論”下加有冒號。其實“闢死論不當爲城旦”中的“論”就相當於“吏論”,也就是張家山漢簡中的“吏當”和“吏議”,即指二審的判決。而“吏論失者已坐以論”應作一句讀,意爲“一審錯誤判處闢死爲城旦的官吏已因此被法辦”。再次,“丞甲、史丙”下的逗號也多餘,可以刪去。正確的句讀應作:“鞫之:闢死論不當爲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闢死爲庶人,令自尚也。” 翻譯成現代漢語大意就是:二審判決:判處一審論定闢死爲城旦的論處無效。一審誤判的官吏已經被法辦。九月丙申日,沙羨縣丞某、史某赦免闢死爲庶人,使其自由。

3、木櫝文字文通字順,不存在“文不通字不順”的問題。不能因爲其內容簡略概括就懷疑其爲編造的文書。當然,不排除木櫝文字是據另一個更爲完備的記錄概括抄錄而成。但是這是一宗實際存在過的案件則不應懷疑。

4、“闢死”就是墓主,木櫝所述案件即其親身經歷。墓中所出法律方面的竹簡即墓主平時所用,但是由此即斷定墓主就是管理禁苑、馳道、田租事務的官吏似嫌證據不足。因爲當時所有官吏平時都要熟悉法律,許多律文就是他們的當官“手冊”,需要隨時參照,所以在墓中出現這些法律文書非常正常。

5、木櫝的性質就相當於判決書的副本,或是“平反證明書”。因爲闢死曾因官吏的誤判而蒙冤,好在有二審的改判,才平反昭雪。想來這一案件的審理頗費周折,對闢死的身心也造成很大的傷害,所以他對此格外重視,故死後仍帶在身上。木櫝出於墓主的腰部正好說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