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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實習報告

公證實習報告

公證員實習報告

"耳聞不如目見,目見不如足踐。"從實踐中得到的經驗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可操作性。在來公證處實習之前,對公證工作的認識僅僅是聽聞過它的存在。現今有機會零距離接觸此項工作,親眼所見的以及實際從事的具體工作與想象之中多有不同。

公證制度作爲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一種維護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它對民事及經濟類的社會矛盾具有很好的事前化解作用。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在民事,商事方面的法律關係變動日益增多。需要法律調整的領域進一步擴大。可公證的範圍也涉及民商事絕大多數行爲,以及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它的功能主要是:在今後可能引發訴訟中可以當做證據被法院直接採信,節省訴訟時間;在債權類的經濟公證中還可以透過公證賦予協議強制執行效力,無需法院判決就可申請強制執行,既節約了訴訟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當事人。

裝訂、整理卷宗,使我初識公證工作。在重複機械的裝訂過程中,主任向我介紹:公證只是一種證明行爲,並不具有與司法判決等同的效力,僅僅具有證據上的證明效力。提醒我,這是在受理任何公證申請前必須應該告知每位當事人的。透過裝訂、整理卷宗,我初步瞭解了公證書的格式要求,可進行公證的範圍,辦理公證所需當事人提供各類材料。邊整理邊向老同志請教。我大致掌握了辦理公證的流程,學會了對公證所需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的書面審查。

上門辦公證,使我對公證工作有了立體的感知。作爲公證人員在當事人提出要求上門服務時,我們義不容辭。每隔幾天,都會有當事人因爲身體不便或是需要上門辦理等原因申請上門服務。他們有的是年邁的老人,有的'是經營信貸業務的銀行,有的是申請證據保全的單位......這時,我們便帶上各種辦證所用的格式表格、印章等到當事人住所地爲其辦理。對於當事人提供的原件、複印件材料,我們都必須要對它們的真實性一一審覈;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或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有義務幫其修改甚至帶書;告知當事人各種利害事項,引導他們正確填寫表格;當場詢問當事人,並做好談話筆錄。"只有想不到的,沒有做不到的"這是這裏的老同志經常說的一句話,當事人只要有需求我們就在不違反程序、原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滿足他們。

公證是一項法律至上的證明活動,須處之以公心;公證又是一項防患於未然的司法手段,以司法公信力爲保障化矛盾糾紛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