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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招生指南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簡稱“桂電”,坐落於世界著名山水旅遊名城桂林市,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招生指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學校招生工作,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桂林電子科技大學,院校代碼:10595。

第三條學校爲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與廣西共建高校、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與廣西共建高校、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入選高校、廣西重點建設高校,培養包括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高職(專科)在內的各類進階專門人才。

第四條學校現有桂林市花江校區、金雞嶺校區、六合路校區和北海市北海校區。

第五條本章程適用於我校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長是直接責任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政策規定,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項,領導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爲學校招生工作常設機構,負責本專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爲:執行有關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宣傳,編報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有關問題,組織對新生錄取資格進行復查等。

第八條學校成立招生監督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紀委監察室,負責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接受並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招生計劃透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向考生和社會公佈,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佈的爲準。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一條我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則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部分特殊類型招生除外)。

第十二條我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份(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實行非平行志願投檔的省份(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願的省份(批次),若計劃未完成則參加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的徵集志願錄取;非平行志願的省份(批次),我校優先錄取第一志願的考生,在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志願的考生。

第十三條非藝術類專業,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總分(含加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不設專業級差。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願均未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由學校根據錄取情況調劑到未錄滿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當考生總分(含加分)出現分數相同的情況時,則按照以下排序規則排出位次從高到低進行錄取。

理工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加分分值)——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數學科成績——語文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

文史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加分分值)——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

第十五條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有關檔案規定,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藝術類專業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綜合分=藝術分(按比例摺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摺合成百分制)×40%)。若出現綜合分相同的情況,則按藝術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藝術分相同,則按文化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參照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要求無色盲、色弱。報考我校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於178cm,女生身高不低於168cm。

第十八條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投檔錄取。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要求。

第十九條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隊、少數民族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等類型的考生,按國家有關檔案和學校的相應規定投檔錄取。我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不認可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

第二十條我校各專業外語教學中,主要採用英語教學(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除外)。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外方合作院校均爲英語國家院校,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願時應慎重。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統考外語語種限定爲英語。

第二十一條我校按大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一年或兩年後,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在專業大類內確定專業。

第二十二條各專業錄取時對考生性別、應往屆均無限制。

第二十三條錄取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和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錄取結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公佈。

第五章入學與錄取資格複查

第二十五條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我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新生,應向我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我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爲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新生錄取資格複查,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並通報給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和中學,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入學報到後,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錄取的新生,應參加專業或特長複測,複測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貧困地區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複查報考資格,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在校期間,一經發現並查實在高考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中弄虛作假者,學校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學費標準

(一)普通本科專業按學分收費

新生報到時,藝術類專業預收12000元/人·學年,其他專業預收5500元/人·學年。

(二)應用型本科專業:物流管理專業7000元/人·學年,其他專業7500元/人·學年。

(三)與印度國家資訊技術學院(NIIT)合作辦學項目:網絡工程專業12500元/生·學年。

(四)中外校際交流本科項目:國內學習期間,工科類專業22000元/人·學年,管理類專業21000元/人·學年;國外學習期間,費用執行外方標準。

(五)高職(專科):藝術類專業8500—9000元/人·學年;工科類專業7500—8500元/人·學年;經濟、管理類專業7000—8000元/人·學年。

(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預科期間按學年收費:8000元/人·學年,升入普通本科專業後按普通本科專業學費標準收費。

(七)少數民族預科班預科期間按所在培養學校規定的學費標準收費,升入普通本科專業後按普通本科專業學費標準收費。

第三十條住宿費標準

(一)桂林校區:學生宿舍分四人間、六人間、八人間和十人間,住宿費500—1550元/人·學年。

(二)北海校區:學生宿舍爲八人間,住宿費1100元/人·學年。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項收費最終以自治區發改委批覆的標準爲準。

第七章獎勵資助政策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學校貫徹國家資助政策,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並提供國家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臨時困難補助等多種資助辦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第八章招生諮詢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針對我校全日制本、專科招生,我校面向社會開通招生諮詢服務。

招生諮詢方式:

諮詢電話:0773-2290010(兼傳真)

諮詢郵箱:

學校網址:

招生網址:

通信地址:廣西桂林市金雞路1號(郵編541004)

第三十四條學校招生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紀律,杜絕一切徇私舞弊行爲,並接受社會監督。

監督舉報方式:

舉報電話:0773-2290659(兼傳真)

舉報郵箱: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學校沒有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公佈後,若與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最終以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爲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