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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和提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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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和提案有什麼不同?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議案和提案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議案和提案的區別

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部門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

憲法第7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將議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經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透過。

提案

政協提案是政協委員向人民政協組織,並透過政協組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政府就有關國家或地方大政方針、社會生活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形式。

政協提案實行提出提案的時間不限、內容不限、人數不限的“三不限制”原則。

提出提案一般有4種形式:政協委員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協全體委員會議期間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和人民團體,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提案辦理有專門機構負責,要求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覆。

人大代表議案與政協委員提案的不同之處:

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人大代表的'議案一經透過,就具有法律效力;

而人民政協是統一戰線組織,政協委員提案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形式,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另外,人大代表議案,一般只在大會期間提出,而政協委員提案,既可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休會期間提出。

“議案”與“提案”雖一字之差、卻有本質之別。

區別一:“提案”專用於人民政協,“議案”大多用於人大。

區別二:提出方式有別。

提出人大議案,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單位或代表團,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纔有提“議案”權。

政協提案的主體要求相對較寬,既可以是政協的各專門委員會或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也可以是政協委員個人或聯名,人數不受限制。

區別三:法律效力不同。

議案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起法律的監督作用,承辦單位必須執行;而政協提案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只起民主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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