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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與提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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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和提案有什麼不同?,大多數人分不清,兩者常常被人弄混,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議案與提案的區別,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議案與提案的區別

1、兩者含義不同

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要求人大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而“提案”是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可見“議案”一般多用於人大,而“提案”專用於人民政協。

2、主體範圍不同

人大、政協對“議案”、“提案”提出的主體有嚴格的界定。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議案的主體有五個: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同時,《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議案的主體有4個: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政協提案的主體有5個:委員個人、委員聯名、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可見就提案人而言,對政協委員放得較寬,政協委員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人數不限;而 對人大代表法律規定極爲嚴格,不論哪一級的人大代表個人無權提,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纔有提“議案”權。

3、兩者要求不同

“議案”、“提案”都要求“一事一案”,各自對格式、內容有明確、具體的要求。《代表法》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從嚴格意義上講,“議案”內容相對較窄。法律規定:在會議期間,向人大提交的議案,其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在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議案,其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而“提案”涉及的內容相對較寬,《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提案主題應當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有關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羣衆普遍關心問題等方面提出。提案內容應當實事求是,簡單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有該組織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4、立案方法不同

《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一般採用三種處理辦法:①列入大會議程;②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③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總之,不論哪一主體提出的議案,只有獲得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透過才能成爲大會議案。從人大工作實踐看,全國人大20多年來,議案數量逐年增加,立案率逐年提升。如: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收到代表議案1374件,作爲大會議處理的641件,立案率佔46.7%;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收到議案796件,全部作爲大會議案處理,立案率達100%。而地方人大立案率相對較低,尤其縣級人大能獲得大會透過的議案,一般僅在10-2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數年出現“零立案”,受不同因素制約,大多數議案只好轉做建議處理。閉會期間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同樣需經常委會會議表決透過才能作出決議、決定。而政協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便予以立案,如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共收到政協提案4797件,立案4448件,轉信訪252件,併案、撤案97件,立案率達92.7%。

5、提案時限不同

向人民代表大會提議案,各提案主體只限於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期間提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只限於閉會期間提出。而政協提案,不論哪一提案主體均不受時間限制,會議期間、閉會期間均可提,也可以說一年四季隨時隨地可提。

6、法律效力不同

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它的議案一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透過,隨即形成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便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只有決定如何辦,怎樣辦好。而人民政協是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政協提案沒有人大議案這種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政協提案對於完善政治協商制度、提高執行能力、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說,同樣意義重大,不可缺少。

總之,“議案”、“提案”不僅有區別,而且使用範圍有明確的界定。一般說來,“提案”專用於人民政協,而“議案”大多用於人大,人民政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對某一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才用議案,政協章程第二十四章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透過。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透過。

相關知識

關於代表議案提出的有關要求

(一)代表議案的內容

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各級人大職權的規定。屬於人大代表議案範圍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規範性檔案實施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二是涉及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貫徹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三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四是人民羣衆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

(二)代表提出議案要具備的條件

1、從代表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

2、從代表提出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

3、從代表提出議案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

(三)代表提出議案應注意的事項

1、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內容不屬於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作爲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2、依法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的具體問題,不能作爲議案提出。

3、代表提出的議案不僅要寫明議案的題目、案由、內容,而且要提出解決什麼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

4、屬於代表個人及其親屬的申訴案,可以依法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而不要作爲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羣衆委託代表轉交的各類信件,直接交大會祕書處處理,不應作爲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5、代表對黨的各級組織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向有關黨組織反映,不宜作爲議案提出。

6、凡涉及政府的行政權、法院的審判權、檢察院的檢察權和地方事務、社會團體事務的不宜作爲議案提出。

7、人大代表聯名提議案要體現集體負責的原則。

8、10人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在大會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9、10人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必須一事一案。

10、代表向大會提出議案時,需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

議案的分類

(一)立法性議案

立法性議案主要在兩種情況下使用:一是政府機構制定了某項法律或法規之後提請人大審議透過時;二是建議、請求某行政機構制定某項法規時。前者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議案》,後者如《關於儘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議案》。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

關於財政預算決算、城鄉發展規劃、重大工程上馬以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領域中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需要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時使用的議案,就屬於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建設渾河瀋陽城市段的議案》。

(三)任免性議案

行政機關向權力機關提請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請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的議案,就是任免性議案。如《國務院關於提請××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議案》。

(四)建議性議案

以行政部門的身份向權力部門提出建議,也可以使用議案。這種議案有些像建議報告,供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採納。

從“議案”的形成時間區分,主要有以下兩類:第一,平日“議案”。主要是從人民政府就日常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供常委會議審議的。第二,會上“議案”。主要是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與會的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就有關重大事項向該次會議提出並供其審議的。

從“議案”的作者區分,主要有以下四類:第一,人大常委會“議案”,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議案”。第二,人大專門委員會“議案”。這是各級人大的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議案”。第三,人民政府“議案”。這是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既有會上的,也有平日的。第四,人大代表“議案。這是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議案”。

一、議案的`特點

1、行文關係的確定性。議案的提出者和受理者都是由法律條文明確定規定的;其它的組織或個人都無權提出或受理議案;

2、行文內容的單項性。議案的內容是專項的,即一事一案,在一件議案內,不得夾帶其它事項;

3、辦理程序的法定性。議案的提出、審議和透過都有法定的程序。議案在沒有審議透過之前,即使有極強的可行性,也不產生任何效力;只有經過審議透過,形成決定,才能轉化爲具有法定效力的檔案,有關方面才能據以執行。

二、議案的類型

議案一般可以分爲兩種類型,一類是由國家機關提出的提請審議事項的議案;另一類是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提請列入大會議程議案。

(1)由國家機關提出的提請審議事項的議案,一般是立法議案,它是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提請審議某項法規、條約或修改某項法規的議案。

這類提請審議有關事項的議案,如國務院1992年11月2日向七屆全國人大黨委會第28次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審議決定我國加入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也門共和國領事條約》、《聯事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議案》等。這類議案的結束語一般爲:"國務院同意《××××條約》。現提請審議並請作出批准的決定。"

(2)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對有關問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議案。這類議案的格式一般包括標題、案由、提議案人、理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意見、大會主席團審查意見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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