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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多地養老金並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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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養老金“並軌”已經正式啓動,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廣東省多地養老金並軌方案,如有變動,以網站爲準。

廣東省多地養老金並軌方案

隨着政府近日公佈《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全國已有27個省份公佈了相關實施方案。

按照相關政策,養老金並軌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告別“免繳費”時代,每月將繳納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作爲養老保險費用。在過渡性養老金髮放問題上,19地的細化方案均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確保“中人”的待遇不降低。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表示,2015年底之前,各省級地區都應當出臺實施方案,隨後組織實施。不過,並軌涉及一系列相關政策以及操作問題,各地情況存在差異,所以各地啓動實施會出現一定的“時間差”。

個人繳費基數如何算?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非常關心的問題。記者梳理各地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發現各省份都按照國務院決定,統一確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爲本人繳費工資的8%,但對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表述有所差異。

例如,山西、雲南、遼寧、黑龍江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受訪專家認爲,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計算方案雖然不同,但並無大的差異。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分析說:“兩種辦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項合計的辦法要簡單一些,如果依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來確定,如果今年漲工資就會出現一個短時間內的缺口。”

此外,各地還針對繳費和養老待遇的享受有一些特殊的規定。例如北京出臺的《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進階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還有一些省份的方案在繳費上明確了延遲退休人員的“個性化”規定。黑龍江就明確了其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週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數量龐大的“中人”待遇降不降?

養老金並軌方案在地方落地,待遇是否會下降成了數目龐大的“中人”關心的重點。

記者查閱各地發佈的相關檔案發現,各地均明確,對“中人”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

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後其基本養老金按新的制度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對改革前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則在按新制度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在以上提到的27個省份中,有19個省份明確了過渡期時間。這19個省份分別是廣東、北京、雲南、甘肅、陝西、天津、黑龍江、山東、福建、吉林、遼寧、江西、廣西、寧夏、河南、內蒙古、重慶、安徽、浙江,這些省份均在意見中提出,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據金維剛介紹,前些年我國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時,就設定了5年過渡期,現在養老並軌情況更加複雜,所以將過渡期延長至10年,確保“中人”的待遇能夠保持平穩。

金維剛表示,過渡期結束後,“中人”養老待遇會因人而異,但是差距不會太大。因爲到時候不僅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有了一定的繳費積累,而且養老金還隨着待遇調整機制會不斷上調,再加上累積的職業年金,“幾項相加之後的養老金絕對額可能還會增加”。他同時也提到,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不一定會比過去高。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褚福靈說,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與職務職級關聯極大,今後新人退休待遇更多會與工資和基金運營包括通貨膨脹等因素髮生關聯,待遇水平也就是養老替代率將會和企業職工逐步看齊。

錢夠不夠保發放?

養老金並軌之後,公衆普遍關心錢從哪裏來、夠不夠保養老金髮放等問題。一些財政收入較少的地方,能否承擔得起改革的成本?

養老金並軌後,對於數目最龐大的“中人”的總體改革方向是先漲後繳,也就是先上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水平,使得漲幅足以覆蓋社保支出的部分,從而不會影響員工原有的工資水平,這樣一來,對一些地方財政資金,面臨着漲工資和交社保的雙重壓力。

不過,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已經明確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在這一方面,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

此前,人社部前副部長鬍曉義曾經解釋,就現實財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現在的在職職工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但隨着老齡化程度的加劇,將來的負擔會越來越重,對長遠的資金平衡問題要積極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補助、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其中財政補助是我國養老保險的法定來源之一。因此,即使當期徵繳收入與支出之間出現不足,可以透過財政補助來保障基金收支在總體上保持平衡,爲所有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提供可靠的保障。”金維剛說。

金維剛表示,應對養老保險並軌後帶來的短期財政壓力,必須多管齊下,如,儘快實現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加大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力度,做大做強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等等。

附:

  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省級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爲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爲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二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四是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五是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二、改革的範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爲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全部計入個人帳戶。

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覈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覈定。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不含節日補貼)。其餘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啓動實施前,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啓動實施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帳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和延長繳費)不足15年,且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

(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達到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基本養老金享受條件。

本辦法實施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改革後單位和個人都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年限爲實際繳費年限。符合本辦法參保範圍且2014年10月1日(簡稱改革時)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國家和省合併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在企業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並與改革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爲視同繳費年限,並與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