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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社會救助政策的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

報告2.42W

落實社會救助政策的調研報告_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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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社會救助政策的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

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於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措施。社會救助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方式,在矯正“市場失靈”,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經過多年努力,我市已經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爲基礎、專項救助相配套、臨時救助爲補充、各項優惠政策相銜接的社會救助體系。我市被評爲全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先進單位,全省第一批城市低保AA級管理單位,農村低保工作多次受到上級表彰,城鄉低保工作經驗多次在全省交流推廣。

1、城鄉低保制度。我市城市低保制度是1998年建立的,先後8次調整保障標準,保障標準從最初的人月100元提高到現在的360元,占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6。04%。現有在冊城市低保對象6179戶12525人,占城鎮人口的10。7%,月發低保金243。3萬元,加上“兩節”慰問,人月均235。3元。我市農村低保制度是20xx年建立的,並先後3次修訂、5次調整保障標準,從最初的人年980元提高到現在的人年2760元,占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43%。現有在冊農村低保對象7816戶12975人,佔農村人口的4。6%,月發低保金107。7萬元,加上“兩節”慰問,人月均106。6元。爲了幫助貧困家庭學生解決上學難問題,我市探索建立了城鄉低保家庭大學生、高中生低保生活費補助制度。今年,將全市在校704名低保戶大學生和444名低保戶高中生納入補助對象,按照大學生每人每月200元,高中生每人每月100元,發放生活補助費152。1萬元。

2、特困羣體供養制度。一是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全市現有農村五保對象1674人,其中集中供養840人。供養標準爲人年6240元,市財政按集中供養人年3500元、分散供養人年2300元撥付基本生活費。二是城鎮三無供養制度。全市現有城鎮三無人員144人,其中集中供養87人。供養標準爲集中供養人月640元,分散供養人月540元。三是孤兒供養制度。全市現有孤兒34人,其中集中供養20人。供養標準爲集中供養人月1000元,分散供養人月700元。

3、大病醫療救助制度。我市於20xx年建立城鄉貧困羣體大病醫療救助制度,幾年來,數次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目前,主要實施以下幾方面的救助:一是爲民政定救對象代繳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個人部分。二是對特困羣體進行門診定額救助和大病住院治療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全額救助。三是對城鄉低保、重點優撫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按55%的比例予以救助;對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療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封頂線均爲6000元。四是對城鄉低保對象患重大慢性疾病未住院治療的,根據病種給予一年1000元至4000元的定額門診救助。今年已對4872名困難羣衆大病患者實施大病救助,救助金額717。6萬元。在醫保定點醫院建立了即時結算平臺,民政定救對象實行即時結算。

4、臨時救助制度。我市於20xx年建立困難羣衆臨時救助制度,城鄉居民因病、因災、子女上學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可申請享受臨時救助,全年救助標準從過去的500元提高到現在的20xx元。凡臨時救助標準在600元及以下的,由鄉(鎮)處及時審批發放,600元以上的報市民政局審批發放。今年已對3347戶困難羣衆實施臨時救助,救助金額255。66萬元。

5、流浪乞討救助制度。對外來流浪乞討人員實施基本生活和返鄉交通救助,對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人主動實施基本生活、醫療和護送返鄉救助,對查找不到流出地的予以妥善安置。我市每年救助在1000人次左右。

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救助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鄉困難羣衆的基本生活,但還存在一些問題:

1、低保家庭收入覈定難。低保補助金額主要是依據低保對象的家庭人均收入狀況確定的,由於居民就業的多樣性和收入來源的複雜性,很難準確把握和核定居民家庭收入狀況。有少數居民收入申報不實,特別是臨時收入和隱性收入未予申報,有的單位提供虛假收入證明,導致申報材料失真。

2、社會救助資金不能滿足需求。一是農村低保資金不足。農村低保規模不斷加大,連續幾年擴面、提標,資金支出增長快,出現較大缺口。二是醫療救助資金不足。“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極大緩解了廣大人民羣衆看病難的問題,但對於低保對象和低收入羣體來講,自費醫療費用仍然較高,希望得到政府救助,但目前的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渠道和額度非常有限,與需求相比缺口大。三是臨時救助資金不足。從實踐情況來看,對困難羣衆面臨的一些突發性、暫時性困難,採取臨時救助的方式解決,效果會更好一些,目前上級沒有建立專項補助資金,僅規定了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城鄉低保資金支出總額的5%從地方財政預算低保資金中提取。資金來源有限,不能滿足需要。

3、部分特殊羣體生活仍然困難。儘管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救助工作,社會救助體系不斷完善,但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部分特殊困難人員(重病重殘,無勞動能力,無收入)即便是將現有的救助政策用完用足,仍不能解決其困難或者保障其基本生活。一些收入較高的家庭,因家庭成員中存在生病、致殘、年老、上學等情形,其實際支出較大而造成貧困,他們因家庭收入超過救助標準又不能享受救助。

4、低保優惠政策過多。最低生活保障是黨中央、國務院爲保障羣衆的基本生活作出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在救助羣衆方面發揮着兜底的功能。不同的部門或者單位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實施社會救助時,把享受低保作爲必備條件,如低保對象享受學生入學廉租房、災害救助、大病救助、合作醫療參保、春冬荒救濟、春節慰問、房屋保險等一系列照顧措施,使低保救助的外延不斷擴大,出現低保家庭的實際收入遠遠高於低收入家庭,出現新的社會不公,低保吸引力越來越大,導致“千軍萬馬”齊爭低保的現象。

1、制定居民家庭收入覈對辦法。成立了居民家庭收入覈對中心,研究制定居民家庭收入覈對辦法,建立人口基本資訊庫。將轄區內居民的戶籍、住房、車輛、工商註冊、工資收入、養老金、失業金、公積金、納稅、銀行存款、有價證卷、農民政策性補貼、徵地拆遷補償等基本資訊錄入人口基本資訊庫。居民家庭收入覈對中心依法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保障性住房、教育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項目的居民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進行覈對,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報告。

2、加大社會救助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確保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同步提高。一是建立救助資金長效保障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社會救助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財政能力相匹配、與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協調、與物價指數變動相銜接的社會救助資金投入和執行機制。二是健全保障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農村低保、五保供養標準和補助水平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物價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建立操作性強的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由民政、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綜合居民消費水平、物價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困難羣衆的實際需求等因素確定保障標準,使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自然增長。

3、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在現行的臨時救助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救助範圍,提高救助上限。一是將生活特別困難的低保戶、收支嚴重失衡的困難戶、遭遇突發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困難羣衆納入臨時救助範圍。二是合理確定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結合臨時救助資金狀況,合理確定救助檔次和標準,實施分級分類救助。最高救助額由原來20xx元提高到10000元,市級審批權限由600元以上提高到1000元以上至10000元,鄉鎮、街道救助金額的審批權限由600元以下提高到1000元以下。

4、降低低保的“含金量”。一是合理確定低保保障標準。物價、財政、統計、民政等部門根據當地城鄉居民實際收入或生活水平來合理確定城鄉低保保障標準,不宜定得太高,確定一個合理的保障範圍和保障標準。二是擴大享受困難羣衆優惠政策範圍。將困難羣衆享受就業救助、就學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水電救助、春冬荒救濟、重大節日生活救助、突發性災害救助等優惠政策範圍擴大到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