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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手齊抓,遏制欺詐用工行爲

報告2.05W

近兩年來,勞動仲裁部門頻頻接待了近百名外來務工者反映用工單位在招工時按照雙方簽定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收取了伙食費、管理費、押金、違約金後,不久,便採取卑鄙的手段和措施,迫使勞動都提出離職,然後再以履行雙方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爲由,不予返還職工的扣押款,少則100元,多則上千元,坑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爲此,勞動者請求勞動部門予以解決。

勞動者對上述利益被侵害等問題,如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勞動仲裁委員會會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立案審理,不符合受理的則告知申訴人向區級人民法院起訴。然而就目前我們所瞭解的情況看,勞動者所反映的問題,絕非是一種單純的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或協議面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問題,其問題的實質則顯然是用人單位在使用伎倆,欺騙詐取勞動者的資金,非正當的獲取企業的效益,是地道的“不勞而獲”者。

本人之所心能提出這種觀點,其理由如下:

一、用人單位表面上已經工商、稅務等部門登記註冊,其經營手續全法,又以註冊家政服務的經營範圍爲自己安排勞動都的工作崗位提供了可“靈活”“隨意”“不確定”的`條件,他們在打着空政服務的僉保護傘下,進行着非法的欺詐活動

二、利用了政策規定,鑽政策規定的空子。如:與勞動者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收取伙食費、管理費、違約金等,並約定勞動者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收取的各項費用一律不予退還。爲達到這一目的,用人單位則採取了故意設定圈套找勞動者的茬,讓勞動者到居民社區散發張貼野廣告,因散發語廣告被禁止,再追究勞動者給企造成的損失及不良影響;不給職工安排了工作崗位,讓其坐着不給工資(其實就是掛空牌子的“企業”,根本就沒有工作崗位)等種種惡劣手段,迫使勞動者不得以而提出辭職不幹(有的僅讓上崗一天或到用人單位後還未上崗),勞動者的這一做法正中了用人單位的詭計,達到了其以履行勞動合同爲由,扣取勞動者資金的目的。用人單位利用了勞動者只認合同不懂法的弱勢一面,鑽了政策規定的空子,非法獲利,不付任何成本和代價。

根據掌握的上述情況,本人認爲此類問題透過勞動仲裁部門解決,需要有一定的受理期限,而勞動都大多是外來務工人員,有的手裏分文沒有,急需用錢,有的急於返鄉,要求解決問題急不可待,所以基本都放棄了申訴的權利,在尋求司法等其他有關部門予以保護時,又因不屬受理範圍被拒之,勞動者求助無路,無奈只好放棄追索,任其宰割了,欺詐者得意而成。

前期,仲裁部門在勞動者提出申訴的情況下,也曾替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討要過勞動者的資金,但這種做法對用人單位而言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他們可聽可不聽,即使是透過勞動仲裁依法裁決的,用人單位也中能是對申訴者退款,對沒申訴者照收不誤,能詐多少詐多少,起到的只是治標不治本的作用。

近期,我們又多次接到反映此類問題的電話,欺詐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呈上升趨勢,且“招法”更“妙”,其上當受騙者不公是外來務工人員,連近期放假相打工的大學生也履履受騙,受騙者每天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