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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優秀讀後感(通用5篇)

讀後感2.43W

看完一本名著後,大家一定對生活有了新的感悟和看法,是時候靜下心來好好寫寫讀後感了。那麼讀後感到底應該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論法的精神》優秀讀後感(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論法的精神》優秀讀後感(通用5篇)

《論法的精神》優秀讀後感1

從學哲學開始,就知道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一個時代所產生的意識性的東西肯定有這個時代的深深的烙印,現在21世紀如此,同樣把目光轉到18世紀上半葉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質是什麼,不同的時代有着不同的解釋,馬克思主義把法律總結爲兩個方面: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馬克思主義的解釋是經過多少代人總結、補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總結的。那麼在沒有前人明確的概括與總結的條件下,我們該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質,爲後來者指明方向呢,讓我們跟着孟德斯鳩的思路來一點理清。

18世紀上半葉,正值啓蒙運動發展的時期,在這之前已經有了“文藝復興”運動,而在文藝復興之前是被稱爲“黑暗的中世紀”,封建主義與宗教相結合的勢力統治者這片大陸,人們的思想比較僵化,慾望與人性被壓制。不可否認,在生產力較爲落後的條件下,這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社會是發展的,在生產力發展的條件下,人們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質與精神的,這時原來的社會制度與思想就不在適合。“文藝復興”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對禁慾,要求自由,對宗教腐敗現象的不滿,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國在與封建主義鬥爭時,也是先從最基本的開始,要求官吏清廉,賦稅減輕等等,而後才發展到制度的,思想層面的批判,這也符合生產力的發展規律與社會歷史的發展規律,這裏不再贅言。

那麼到了啓蒙運動就面臨着“推翻一個世界”與“重建一個世界”的任務。孟德斯鳩選擇了法律的這條路,因爲他從古希臘、羅馬法中得到啓示,這如他自己說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他認爲的法律不應是統治者一個人或一羣人隨便制定出來,法律應該同政體、自然地理環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係,法律之間也有關係,總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並沒有用理論去研究理論,他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繫與影響的動態關係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步。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會理論”前科學”時期,也正也因爲這樣的創舉使得他的理論不再拘泥於傳統的那些思想,創造了一個時代,爲資產階級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論法的精神》全書分爲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於法的概述以及法與政體之間的關係;第二卷討論的是法與政治權力的關係;第三卷論述了法律與地理環境的關係。該書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範圍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很大影響,被載入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

讀孟德斯鳩的這本書,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覆強調的“道德”兩個字,貴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這兩個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對人性的研究,就是啓蒙運動從人性的角度來說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說“君主政體具有法律的力量,專制政體有君王永遠高懸的手臂”(其實也就是君主個人的道德)兩者治理或支撐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國家裏,卻需要一種更爲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麼?品德即道德品質,是指個體依據一定的社會道德準則和規範行動時,對社會、對他人、對周圍事物所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徵或傾向。個人的心理傾向是要滿足自身生理與心理需要。那麼肯定要與啓蒙思想家一直宣稱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標準,總而言之,你不管什麼樣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這讓我想起一個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稱因攙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判決書中還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而可以“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爲顯然與情理相悖。”我們不管事實怎麼樣,就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而言就是違揹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並沒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決,當然這是在我國法律體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條件下的特殊情況,但我相信到了最後我國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將政體分爲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並且給出了三個定義,“或者更確切地將它們稱之爲三個事實:共和體制就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着只有一個人統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至於專制政體非但毫無法律與規章,而且由獨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領導國家的一切。”

看一看現在西方的主要政體。美國政體從大的方面說,沒有君主,是實行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中,又以掌握行政和軍事大權的總統爲核心。因此美國政體是“總統制共和制”英國政體爲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進階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進階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

英美的政體形式體現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的思想對西方的影響。他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爲三部分:議會有立法權、國王有行政權和法院有司法權,用這種方法來限制王權,防止國王暴政。,“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並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這種開放性思想,他沒有去拼命找某條“完美”的標準去對政體作某種規範,而是選擇制衡的方法,互相約束達到平衡。

孟德斯鳩在本書中還強調了一個觀點:地理環境決定論。《論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內容,集中體現了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思想。《辭海》在關於“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條目中寫到:孟德斯鳩同英國的巴克爾、德國的拉國爾一樣,是“地理環境決定論”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觀點是以自然條件作爲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孟德斯鳩引用大量的事例對於這一觀點進行闡述。從氣候因素到土壤因素,從南方到北方,從西方到東方。他指出,不同的氣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產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產生了不同種類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氣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國家常常是單人統治下的政體,而土地貧瘠的國家則往往是數人統治下的政體。就氣候因素而言,“寒帶國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樣勇敢,炎熱國家的人民,就像老頭子一樣懦弱”。因此,在海邊平原的國家應該實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國家就只能實行君主專制。不可否認,他的這些認識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國的社會政體就經歷了部落首長制、奴隸貴族制、封建君主制、民衆共和制以及現在所實行的人民民主專制。雖然,中國的地理環境的諸多因素,在長達5000年的歷史長河中發生了一定的改變,但是應該說整體上變化不大。而再看華夏民族的上層建築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以維護少數人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宣告破產,而以維護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已經建立。這一歷史性的變革,並不是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所能夠解釋的通的。因爲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是靜態的甚至是一成不變的,而人類社會的上層建築是動態的,處在永遠都在變化發展的過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覺得這其實也是人性的體現,說白了就是每個人生活和生存環境不一樣,自己對道德的標準也不一樣,比如“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這就避免了他所說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發展,與人性是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環境決定論”,其出發點是爲瀕臨海邊平原的法國能夠實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論上的依據,爲其三權分立學說提供能夠實現的現實上的可能。

最後,《論法的精神》雖然理論闡述並不是很完善,但是這是後來的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鳩是18世紀上半葉,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從這本書中我們可以挖掘很多東西,因而被稱爲“是亞里士多德以後的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爲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我們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也可以借鑑孟德斯鳩的思想,這就需要我們對他的思想不斷研究,以挖掘更深層次的東西,適合我們我們社會發展的東西。

永垂不朽!

《論法的精神》優秀讀後感2

早在學生時代,在法理老師的推薦下曾拜讀過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的大作—《論法的精神》,那時只是粗淺的看了看。參加司法工作後,重讀此書,受益匪淺,由衷的被這位法學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偉大的啓蒙思想家、法學家。他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啓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是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鬥士。他的著述《論法的精神》於1748年出版,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爲“理性和自由的法典”。這部影響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系完整,論點嚴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細讀《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爲,所思所悟,並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

在《論法的精神》裏有這樣一著名論段:“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麪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鳩所闡述的法律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等等都有關係。書中以大幅片段,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係。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於法律的理論,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爲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爲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爲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他反對酷刑、主張適度刑罰,刑罰與教義相結合,利用輿論威懾阻止犯罪,只懲罰行爲,不懲罰思想、語言。他還抨擊了所謂攻擊教會的褻瀆神聖罪以及其他相關的無理的刑法。另外,他還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審判、立證、拷問等諸方面的論說。總之,孟德斯鳩的學說涉及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以往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並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價值理念。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勳爵說:“他作爲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的標準是什麼呢?筆者認爲只要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當中,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充分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做出來的結論就應當是公正的。當然,具體的個案不同,每一類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類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結果,這要因案件所適用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來因案而異。一個總的原則就是隻要他依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嚴格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嚴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作出的判決就應該得到尊重,當然也應該是公正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裏,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爲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爲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爲道德上的“貴族”。

司法公正的價值理念,應該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需要這樣的價值理念作爲指導,也即這樣的法的精神。

《論法的精神》優秀讀後感3

在《論法的精神》這部鉅著中,孟德斯鳩認爲公民自由分爲兩種:哲學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學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則是與法密切相關的。確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討的問題。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這是孟德斯鳩對自由與刑法關係的科學概括。而事實上,“刑法是爲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則是他對刑法的價值定位。刑法從專制與鎮壓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個巨大的變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紀刑法與近代及現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應該爲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卻並不能創造自由,而僅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個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構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質也就因而有別:在專制政體下,刑法的原則是製造恐怖;在君主政體下,刑法則對榮譽的捍衛;而在共和政體下,無論是民主政治或是貴族政治,品德和節制是刑法原則,也是其政體的原則。

因此,不論是在何種政體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則來防止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濫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就是自由的勝利。這樣,刑罰就不是人對人的暴行了。實現刑法的效力不是在於刑罰的嚴酷與否,而是在於公民對刑罰的畏懼,哪怕只是一種口頭懲罰。所以,要實現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須強化公民的榮譽感。

《論法的精神》優秀讀後感4

《論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奧的書,一部影響世界歷史進程的偉大著作,看了一遍,頓覺思維開闊了很多,接下來我就主要談談其中的三權分立理論吧。

三權分立制止的是權力的濫用,以權力制權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權力不至於過大,權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種權力,其中的兩種或是三種權力絕不能集中一兩個人或是同一個機構手中,否則權力的制衡將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將不復存在,這是事實,歷史也證明了這點。倘若行政權與司法權不分離,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壓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說他,但誰又能保證被選出來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誰又能保證如今品德好的他會在時間的考驗之後而不變的品行惡劣呢?法官掌握壓迫力量還只是一個表層,薄淺的理解。

若是兩者權利不分離,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就可以說是行政司法機構,此機構裏的高層做什麼事情將會爲所欲爲,因爲他們即使幹了什麼壞事,對不起人民的事情,審判者最終還將是自己,審判者與被審判者是同一個人,世界上是沒有人會傻到自己會判自己罪的地步的。所以,此機構里人若是品行惡劣被腐化,那他們做的任何壞事將得不到任何懲罰,無休無止的損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將蕩然無存。即使兩者分離,我認爲若是不做到公正公開,也將會受到腐化。我們知道,檔次高的人比較容易結交到檔次高的人,檔次低的人亦然。所以,兩大機構裏的高層也必然會熟悉,這樣,無疑讓兩者的權利接近了,在司法人員審判做了壞事的行政人員時,必會手軟,這也會導致不公正,間接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及自由。

所以,我認爲,要做到最好的公正,就要公開。有兩點:

一,我認爲行政不需要完全公開,因爲這會影響到行政的效率,畢竟在一個全民素質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開必然會造成無數人的議論,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圖或是有人故意搗亂的話,必然會造成輿論的壓力影響行政,將要執行的決策也將會執行不了或是拖泥帶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開。

二,司法需要公開,即使不是完全公開也要多數公開,這樣公開,會使得司法者不敢隨意舞弊徇私,迫於公衆的壓力,司法者也會盡全力審判而不造成錯判誤判。倘若一個機構擁有立法權與行政權兩大權利。那麼他可以憑藉自己千變萬化的意識來強制執行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不受任何制裁,因爲什麼,因爲他沒有違法,即使人們在喊不公平喊冤也沒有用,因爲他沒有違法。但是,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的人絕不能身兼兩個機構的兩個職位,因爲這等於是變相,行政人員只能監督立法但不能參與立法。司法權與立法權若是結合在一起,就會對人民的自由和生命實行專斷。不能保證人民的自由。當美利堅合衆國成立之時,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就成了美國三權分立制度的指導思想,這對美國的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這制約了領導者最大的權利,制止了國家民主制度腐化成專制制度。

孟德斯鳩說過,民主政體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官吏由人民來指派。因爲在民主政體下,人民間接掌握的國家的權利,他們是國家的主人,而相反的,專制政體是最高權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據反覆無常的意志來進行政治統治,也就是最嚴重的獨裁。我這兒想說的是,如果讀裁者擁有大公無私之心,心繫人民,擁有解決所有問題的所有方案,並快速執行,那獨裁無疑是一種最好的統治,但是,又有誰能做到呢?恐怕只有上帝吧。所以專制政體絕不可取,大權絕對不可集中在一兩個少數人手中,必須分立,這樣纔會制止權利的腐化,制止民主政體腐化成專制政體或是變相專制政體。讓人民擁有自由,人民幸福了,統治就自然會穩定。人民倘若沒有自由或是老是被欺壓,人民百姓不滿的情趣上升,從量變到質變,那麼起義革命也就不遠了,世界上每個朝代的滅亡幾乎都是如此。

三權分立奠定了西方的民主政治,孟德斯鳩的高瞻遠矚及在當個年代的無懈可擊的理論令人欽佩無比,《論法的精神》是一部值得深挖的書,我現在還沒完全瞭解其中的內涵,仍需要時間慢慢參悟。

以上是我對其中三權分立的一些粗淺看法。

《論法的精神》優秀讀後感5

“法是源於事物性質的必然聯繫。”讀《論法的精神》孟德斯鳩開篇的第一句話。世間萬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則,也都有屬於自己的法律。上帝創造世界,保護世界,熟悉世界,是因爲他制定了規則,是因爲他有智慧和權力。而“造物主”是人類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這個世界之外如果要創造另一個世界,那這個世界不是永恆不變,就是滅亡。創造看上去是一個簡單的事情,但是永恆不變的規律和法則則是維持它運作的基本條件。

規律無處不在,如果沒有規則,這個世界將無法繼續存在。在法律創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關係。如果說人被成文法所規定的外,就沒有公正了,那就是說,在圓還沒有被畫出之前,所有的半徑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經存在並以確定了關係。但是不是說只能世界和物質世界管理的一樣。同時,在獸類和植物相比較,獸類由於生理快感的誘惑,保持了它們的個性。所以,它們並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獸類沒有人類的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優點。獸類沒有人類所擁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沒有期望就失望,就不會有憂慮和恐懼,也沒有煩惱。同時,沒有慾望,它們就能很好的保護自己,對它們來說慾望只是爲了繁衍。

自然法,顧名思義是在人類出現之前就有的法則。不是人類而經營,是源自生命的本質。自然法使得人類的腦海裏樹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讓人類獲取知識而不是有多少現成的知識。在遠古時期,人類會出去覓食,是自然法的原則;遇到危險想要逃脫,是自然法的規則;畏懼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規則;誘捕小動物,逃避大動物,是自然法的規則。而有了社會以後,人類置身於社會,彼此平等的觀念逐漸消失,爭鬥開始。每一個國家擁有自身的力量,而國與國之間又想要得到彼此的東西,這樣戰爭就出現了。戰爭出現,傷害的不只是人,還有基礎設施。然而戰爭總要被規避,總要完結。就這樣,爲了減少傷害,人類制定了法律,規定人與人,國與國之間的行爲準則,與其在傷害中療傷,還不如一開始就沒有傷害。

在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連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個體力量得以聯合。法律的力量得以連接。而支配人類的行爲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爲,能夠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國家的法律還應該和自然狀況相連接。但是他們彼此的聯繫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沒有分開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於它在哪一個領域,而在於他說產生的影響是否能夠夠真正的使各個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聯繫,而又互相制約人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