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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後感(精選6篇)

讀後感3.3W

當閱讀完一本名著後,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感想,此時需要認真地做好記錄,寫寫讀後感了。但是讀後感有什麼要求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論法的精神》讀後感(精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精選6篇)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1

從學哲學開始,就知道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一個時代所產生的意識性的東西肯定有這個時代的深深的烙印,現在21世紀如此,同樣把目光轉到18世紀上半葉 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質是什麼,不同的時代有着不同的解釋,馬克思主義把法律總結爲兩個方面: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馬克思主義的解 釋是經過多少代人總結、補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總結的。那麼在沒有前人明確的概括與總結的條件下,我們該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質,爲後來 者指明方向呢,讓我們跟着孟德斯鳩的思路來一點理清。

18世紀上半葉,正值啓蒙運動發展的時期,在這之前已經有了“文藝復興”運動,而在文藝復興之前是被稱爲“黑暗的中世紀”,封建主義與宗教相結合的勢力統治者這片大陸 ,人們的思想比較僵化,慾望與人性被壓制。不可否認,在生產力較爲落後的條件下,這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社會是發展的,在生產力發展的條件下,人們的就要求 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質與精神的,這時原來的社會制度與思想就不在適合。“文藝復興”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對禁慾,要求自由,對宗教腐敗現象的不滿,這是最 基本的。就像我國在與封建主義鬥爭時,也是先從最基本的開始,要求官吏清廉,賦稅減輕等等,而後才發展到制度的,思想層面的批判,這也符合生產力的發展規律與社會歷 史的發展規律,這裏不再贅言。

那麼到了啓蒙運動就面臨着“推翻一個世界”與“重建一個世界”的任務。孟德斯鳩選擇了法律的這條路,因爲他從古希臘、羅馬法中得到啓示,這如他自己說的“只有法律才 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他認爲的法律不應是統治者一個人或一羣人隨便制定出來,法律應該同政體、自然地理環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係,法律之間也有關係 ,總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並沒有用理論去研究理論,他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 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繫與影響的動態關係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 步。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會理論"前科學"時期,也正也因爲這樣的創舉使得他的理論不再拘泥於傳統的那些思想,創造了一個時代,爲資產階級革命 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論法的精神》全書分爲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於法的概述以及法與政體之間的關係;第二卷討論的是法與政治權力的關係;第三卷論述了法律與地理環境的關係。該書中提出 的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範圍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很大影響,被載入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

讀孟德斯鳩的這本書,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覆強調的“道德”兩個字,貴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這兩個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對人性的研究,就是啓蒙運動從人 性的角度來說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說“君主政體具有法律的力量,專制政體有君王永遠高懸的手臂”(其實也就是君主個人的道德)兩者治理或支撐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 治的國家裏,卻需要一種更爲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麼?品德即道德品質,是指個體依據一定的社會道德準則和規範行動時,對社會、對他人、對周圍事物所 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徵或傾向。個人的心理傾向是要滿足自身生理與心理需要。那麼肯定要與啓蒙思想家一直宣稱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標準,總而 言之,你不管什麼樣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這讓我想起一個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稱因攙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 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判決書中還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而可以“ 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爲顯然與情理相悖。”我們不管事實怎麼樣,就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而言就是違揹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並沒有做到真 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決,當然這是在我國法律體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條件下的特殊情況,但我相信到了最後我國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將政體分爲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並且給出了三個定義,“或者更確切地將它們稱之爲三個事實:共和體制就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 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着只有一個人統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至於專制政體非但毫無法律與規章,而且由獨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 領導國家的一切。”

看一看現在西方的主要政體。美國政體從大的方面說,沒有君主,是實行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中,又以掌握行政和 軍事大權的總統爲核心。因此美國政體是“總統制共和制”

英國政體爲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進階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 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進階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 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 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

英美的政體形式體現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的思想對西方的影響。他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爲三部分:議會有立法權、國王有行政權和法院有司法權,用這種方法來限制王權,防止 國王暴政。,“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並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這種開放性思想,他沒有去拼命找某條“完美”的標準去對政體作某種規範,而是選擇制衡的方法,互 相約束達到平衡。

孟德斯鳩在本書中還強調了一個觀點:地理環境決定論。《論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內容,集中體現了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思想。《辭海》在關於“地理環境 決定論”的條目中寫到:孟德斯鳩同英國的巴克爾、德國的拉國爾一樣,是“地理環境決定論”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觀點是以自然條件作爲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孟德斯鳩引用 大量的事例對於這一觀點進行闡述。從氣候因素到土壤因素,從南方到北方,從西方到東方。他指出,不同的氣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產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 式又產生了不同種類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氣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 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國家常常是單人統治下的政體,而土地貧瘠的國家則往往是數人統治下的政體。就氣候因素而言,“寒帶國家的人民,像 青年人一樣勇敢,炎熱國家的人民,就像老頭子一樣懦弱”。因此,在海邊平原的國家應該實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國家就只能實行君主專制。不可否認,他的這些認識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國的社會政體就經歷了部落首長制、奴隸貴族制、封建 君主制、民衆共和制以及現在所實行的人民民主專制。雖然,中國的地理環境的諸多因素,在長達5000年的歷史長河中發生了一定的改變,但是應該說整體上變化不大。而再看 華夏民族的上層建築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以維護少數人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宣告破產,而以維護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已經建立。這一歷史性的變 革,並不是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所能夠解釋的通的。因爲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是靜態的甚至是一成不變的,而人類社會的上層建築是動態的,處在永遠都 在變化發展的過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覺得這其實也是人性的體現,說白了就是每個人生活和生存環境不一樣,自己對道德的標準也不一樣,比如“土地貧瘠使 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這就避免了他所說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發展,與人性是 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環境決定論”,其出發點是爲瀕臨海邊平原的法國能夠實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論上的依據,爲其三權分立學說提供能夠實現的現實上的可能。

最後,《論法的精神》雖然理論闡述並不是很完善,但是這是後來的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鳩是18世紀上半葉,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 從這本書中我們可以挖掘很多東西,因而被稱爲“是亞里士多德以後的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爲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我們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 也可以借鑑孟德斯鳩的思想,這就需要我們對他的思想不斷研究,以挖掘更深層次的東西,適合我們我們社會發展的東西。

永垂不朽!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2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法學著作。作爲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讀了這部著作覺得受益匪淺。

本著作共分爲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闡述法律與政體的關係。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係、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在 他看來主要存在三種政體: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緊接着他又在書中闡釋了各個政體與法律的關係,例如他將民主政體分爲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然後又分別將他 們與法律的關係進行詳細地闡釋。在這當中他無情的鞭撻着封建專制並讚揚了民主的制度,可見這位著名啓蒙思想家是多麼的嚮往民主。他在這一章節中說民主政治的國家一 種強悍的原動力——品德。並且稱民主國家中的執法的人要遵從法律並且承擔責任。這些都在證明着這位啓蒙思想家的偉大之處,他能夠準確的總結民主政治與法律之間的相 互作用關係並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調節的範圍比如品德。在這一卷之後的幾章孟德斯鳩又闡述了教育法律與政體的適應,立法與政體的適應,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 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係,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係最後概括總結了三種政體的腐化。其中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 的是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係。在這一章中作者闡釋了奢侈和奢華的由來,即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的存在,這一觀點的提出讓我不禁感嘆這位 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驚歎的智慧!而且在這之後這位大思想家還就中國限制奢華以及奢華之後的後果進行了闡釋,他認爲中國人口規模十分之大,所以奢華在中 國十分可怕,中國的君王要求臣民們男耕女織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樂的工藝。他還在其中提到了中國曆代君王滅佛之事。此外他還指出歷代君王無不是從艱苦起家奪得江山而最後也都以驕奢淫逸收場。他廣泛的知識讓人不得不欽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準確,即使是現代的史學家也是這樣分析當時中國的情況的,而作爲那個時代的孟德斯鳩就已經可以透徹的分析這一問題了,所以他的美名纔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論述了法律自由的相關問題,然後緊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的關係,並且還引入了英格蘭和羅馬法實行三權分立的教訓詳細闡述這三種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作者告訴人們: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係將關乎國家政體的鞏固,以及民衆、社會團體、政黨等社會階層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在這一卷的章節中著者詳細闡釋了國家與防禦力量、進攻力量,其次他還闡釋了自由和民主的含義。他解釋說在有法律的國家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要求人們做應該做的事,不強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這一解釋恰好契合了現代國家中立法時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讓我讀了之後不禁要感嘆偉人具有如此強大的智慧,思考問題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關於三權分立的闡釋,孟德斯鳩也說自己總是離不開羅馬,他在說三權分立的時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羅馬,不僅僅論述了羅馬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還說明了羅馬國王被驅逐後三權應如何劃分,並說四種東西影響了羅馬的自由與民主:一是貴族獨佔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揮任何作用。[①]其後他又詳細地論述了羅馬的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方面的具體制度。這些就是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留給我們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權分立制度,讓後世的人受益匪淺。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個十分新穎的關係即法律與地域和氣候的關係。這在我們看來甚至是有點可笑的沒有科學依據的觀點。首先他說明了氣候對人的影響例如對人的性格、人們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對於人民的信任等等。並在其中批評了印度人由於炎熱而追求“不動”,認爲這種懶惰不利於國家的發展,而立法者也總是無法克服這種氣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於這一觀點我一時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來氣候固然是會有一些影響但不能斷然的下結論認爲氣候會有如此之大的影響,這樣的觀點有些主觀和片面。另外作者還提到了中國,他給予了中國君主鼓勵耕織的舉措以高度的表揚,認爲這種制度可以鼓勵人們進行勞動從而避免了懶惰這一問題。另外作者還認爲氣候會影響人的性格、飲酒習慣、疾病、兩性關係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響。在這一卷中我覺得有一章讓我覺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細細讀了,那就是第十八章 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係。法律是人文科學中的東西,而土壤則源於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樣的關係呢?讓我十分費解。首先他糾正了大家的傳統觀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應該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認爲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會有人來侵略所以很多人會選擇貧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還認爲貧瘠的土地會讓人更加靈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氣,會在戰爭中表現得更加的勇猛。他還說精於法律與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着密切的關係。一個從事商務和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僅限於耕種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爲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從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獵爲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識要多得多。[②]我不得不說看過了這些記述之後我確實認同了孟德斯鳩的觀點,這一次是偉人的獨特的觀點與思考問題的角度讓我折服了。

在此之後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閱讀未來得及細細品讀。但僅僅是隻言片語間也讓我見識了很多東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論述了貿易、人口、貨幣、宗教與法律的關係。這些幾乎涵蓋了所有影響法律制度的因素並且還進行了詳細地論證,舉出了很多實例來證明他的觀點。其中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於宗教的論述。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孟德斯鳩並非一個真正的無神論者,他認爲一些宗教的教義可以教化臣民,不應該完全放棄,應使其與政治相結合。例如他說宗教讓人們相互敬愛。毫無疑問,這個宗教希望每個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規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爲,除宗教之外,這些最好的政治法規和最好的民事法規就是人們能夠“給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們不能說作者的觀點是錯誤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認識到宗教的本質是唯心的,與法律的本質是想背離的`。這樣的觀點也使孟德斯鳩日後的研究受到了侷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從歐洲的立法實際和法律發展等方面論述了正確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詳盡的記述了羅馬法中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新西蘭民法的起源與變革等等。最後也是在證明着自己的觀點即三權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關制定方法。

其實縱觀全書我們不難看出來,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於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脫離宗教。他認爲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後研究以及觀點的侷限。

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鉅著給世人帶來的影響之巨大。《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啓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後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後世的人們不禁感嘆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3

《論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紀上半葉法國傑出的啓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內容涉及廣泛,它以法律爲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文化、軍事、宗教、道德、哲學、歷史、地理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展示了一幅廣闊的思想畫卷。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爲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於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於政治與經濟的願望。全書在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爲了避免獨裁的產生。獨裁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類,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係,刑法和民法的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爲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由此將法律分爲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並且講述了法律與防禦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係。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爲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爲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

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爲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着直接關係。專制政體意味着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至於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並不等於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隻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義。

三種政體最突出的表現應當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孟德斯鳩強調了法律與自由的統一。他認爲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餘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纔有自由。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纔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爲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時他又強調了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個國家裏,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裏,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爲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很明顯獨裁的專制政體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極大的奴役着。君主政體也是不太保險的,共和政體則需要防止人民的委託人隱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託人常常口口聲聲稱讚人民的偉大,來掩蓋自己的野心;他們不斷讚賞人民的貪得無厭,來掩蓋自己的貪得無厭,最終讓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爲了約束這樣的事情發生,或者儘可能的避免獨裁,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在他眼中,一個國家的權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必須分爲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部分。孟德斯鳩關於三權分立最初的學說的研究是以羅馬爲背景的。羅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權力,一部分的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權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權,並且同時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權,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權力,並以此來對抗人民的權力。國家的權力被分別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獨裁的局面。從某種意義上說,三權分立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是具有一定進步作用的。

三權分立真正的實踐者是美利堅合衆國,並且對其進行了進一步完善。根據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衆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劾總統和聯邦法官;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進階官員、執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外交權,總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採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打破了舊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的平衡,確立了以總統爲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的格局。

三權分立的本質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雖然有利於防止獨裁統治的出現,但是三權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跟其他所謂的民主的制度一樣,並不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而且三大國家權力機關相互制衡,有時也容易導致效力低下。事實上,在實踐中美國也難以徹底貫徹三權分立原則。

我國現代化建設以來,在政治、經濟、文化三位一體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鑑並吸收被實踐檢驗證明的他國體制的精髓部分,加強並完善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而更好的體現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將對我國的國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由於我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我們確實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不僅誤讀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也將會極大的危害了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衆多,地域遼闊的共和國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舉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畢竟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會的基礎上的政治體制,有極大的侷限性,並且由於三權分立各部門相互制約,在他們的利益、目標各異時,常常難以達成一致,最終將導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國家將難以應付。正如汶川大地震,爲什麼我們的政府反應如此快速,就是因爲我們團結一致,聯合出擊,積極應對災難。我們成功的舉辦了舉世矚目的奧運會,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認可,也是因爲我們國家的政體制度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這些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說是十分羨慕我們的。我國應當根據本國國情,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上小心謹慎的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前進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種體制符合中國實際,很有助於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

佛教禪師認爲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讀懂孟德斯鳩大師的《論法的精神》這部經典之作,還是需要多多學習專業知識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4

佛教界禪師提出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於,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孟德斯鳩就是這樣一個努力探尋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爲,所思所悟,並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啓蒙運動的傑出代表,又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爲“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一書,雖囿於時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侷限性,但在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中,可稱之爲具有獨特風格的百科全書,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這部著作,對於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着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爲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爲《論法的精神》,其含義是什麼呢?他回答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麪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認爲,只有從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爲法之間的關係,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一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同時,他不僅停留在尋找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彷彿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繫着,或是依賴於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從尋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則,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發展中是一個不同的階段。從他的思想動機和目的來看,所謂建立的某些原則,就是指的一種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據這些理想法律原則所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不正義的。他強調“我並沒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開,因爲我討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這個精神是存在於法律和各種事物所可能有的種種關係之中”,並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爲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爲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爲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並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於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於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爲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爲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勳爵說:他作爲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爲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爲禍猶烈。因爲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裏格斯訴帕爾默案說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個案件是一個衡平法院決定不允許一個遺囑財產受繼人——他謀殺了立遺囑人——享有遺囑收益。雖然從法律表面上看,這位謀殺者享有繼承權,“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上還有一個更爲一般的原則,它深深紮根於普遍的正義情感中,這就是,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佔便宜。”

那麼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麼?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並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未參禪”或“參禪有所悟”時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內涵,並能熟練運用法律於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這纔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這種境界。裁判結果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因爲總會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勝訴的一方也會有不滿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當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覺(即輸得服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裏,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瞧!多麼省心。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爲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於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爲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爲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爲道德上的“貴族”。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繫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衝突。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即“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

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繫,有時會產生衝突。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他認爲,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鳩認爲,如果對法律制定例外的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後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爲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後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爲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後還在上訴。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爲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衝突的時候,並非毫無良策,只有捨棄法律規定的唯一辦法,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決此類問題辦法的。

孟德斯鳩還把法律區分爲自然法和人爲法兩部分,人爲法又分爲國際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認爲,人爲法富於普遍性;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國際法則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則之上的;這幾種法律的淵源、目的和性質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論述法的精神時所指出的那樣:“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可見,孟德斯鳩又在微觀上尋找法的精神,他認爲,每一類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應當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開來談”,“不應當把法律和它制定時的情況分開來談”。

儘管他對法律的分類是不科學的,但其觀點對當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啓示意義,就是要求執法者在適用法律時,既要從宏觀上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又要從微觀上探尋某個部門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全面、準確理解法律,正確適用法律。

在司法過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就要思考立法者設立該法律或法條的目的和原意是什麼,努力探尋法律深層次的含義,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正確解釋法律,以正確適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當採用文義解釋或其他解釋方法,得出兩個不同的解釋意見而難以判斷哪一個解釋意見正確時,應當採納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釋意見。”“法律的目的,不僅是法院解釋法律的標準,也是評價和判斷法院判決是否妥當的標準。”

如何尋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來說,每一個部門法律都會開宗明義,說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爲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但這樣的規定,使人尚覺得太原則、太抽象,不能確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學者提出三種尋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體方法:一是語義原意說,認爲解釋者應從法律所運用的詞語本身去尋找立法原意。二是歷史原意說,認爲尋找立法原意不能侷限於法律詞語本身,而必須藉助對各種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釋者能夠了解法律得以透過的一般社會狀況,以及立法者欲透過法律予以救濟的對象或要解決的問題,從而把握存在於法律背後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說,認爲應訴諸於立法者假設的方法來尋找立法原意,即解釋者基於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設,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構立法者意圖的方式來解釋法律,彌補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筆者認爲,從歷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尋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立法目的進行分析。該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該條的目的是什麼?我們分析一下該法制定的時代背景。在20世紀90年代,製假賣假的行爲十分普遍,發生了許多危害消費者生命和財產的案件,嚴重損害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成爲困擾政府的嚴重社會問題,而地方行政部門由於地方保護等原因存在打擊不力的情況。因此,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該法。該法第49條雙倍索賠的規定,爲消費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見,立法者的目的應包括支援消費者“知假買假索賠”行爲。

《論法的精神》就像儲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細細品味。也許筆者的解讀仍是片面、不準確的,但不妨礙對經典的欣賞。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5

“法是源於事物性質的必然聯繫。”讀《論法的精神》孟德斯鳩開篇的第一句話。世間萬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則,也都有屬於自己的法律。上帝創造世界,保護世界,熟悉世界,是因爲他制定了規則,是因爲他有智慧和權力。而“造物主”是人類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這個世界之外如果要創造另一個世界,那這個世界不是永恆不變,就是滅亡。創造看上去是一個簡單的事情,但是永恆不變的規律和法則則是維持它運作的基本條件。

規律無處不在,如果沒有規則,這個世界將無法繼續存在。在法律創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關係。如果說人被成文法所規定的外,就沒有公正了,那就是說,在圓還沒有被畫出之前,所有的半徑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經存在並以確定了關係。但是不是說只能世界和物質世界管理的一樣。同時,在獸類和植物相比較,獸類由於生理快感的誘惑,保持了它們的個性。所以,它們並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獸類沒有人類的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優點。獸類沒有人類所擁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沒有期望就失望,就不會有憂慮和恐懼,也沒有煩惱。同時,沒有慾望,它們就能很好的保護自己,對它們來說慾望只是爲了繁衍。

自然法,顧名思義是在人類出現之前就有的法則。不是人類而經營,是源自生命的本質。自然法使得人類的腦海裏樹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讓人類獲取知識而不是有多少現成的知識。在遠古時期,人類會出去覓食,是自然法的原則;遇到危險想要逃脫,是自然法的規則;畏懼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規則;誘捕小動物,逃避大動物,是自然法的規則。而有了社會以後,人類置身於社會,彼此平等的觀念逐漸消失,爭鬥開始。每一個國家擁有自身的力量,而國與國之間又想要得到彼此的東西,這樣戰爭就出現了。戰爭出現,傷害的不只是人,還有基礎設施。然而戰爭總要被規避,總要完結。就這樣,爲了減少傷害,人類制定了法律,規定人與人,國與國之間的行爲準則,與其在傷害中療傷,還不如一開始就沒有傷害。

在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連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個體力量得以聯合。法律的力量得以連接。而支配人類的行爲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爲,能夠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國家的法律還應該和自然狀況相連接。但是他們彼此的聯繫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沒有分開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於它在哪一個領域,而在於他說產生的影響是否能夠夠真正的使各個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聯繫,而又互相制約人的行爲。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6

在《論法的精神》這部鉅著中,孟德斯鳩認爲公民自由分爲兩種:哲學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學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則是與法密切相關的。確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討的問題。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這是孟德斯鳩對自由與刑法關係的科學概括。而事實上,“刑法是爲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則是他對刑法的價值定位。刑法從專制與鎮壓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個巨大的變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紀刑法與近代及現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應該爲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卻並不能創造自由,而僅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個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構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質也就因而有別:在專制政體下,刑法的原則是製造恐怖;在君主政體下,刑法則對榮譽的捍衛;而在共和政體下,無論是民主政治或是貴族政治,品德和節制是刑法原則,也是其政體的原則。

因此,不論是在何種政體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則來防止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濫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就是自由的勝利。這樣,刑罰就不是人對人的暴行了。實現刑法的效力不是在於刑罰的嚴酷與否,而是在於公民對刑罰的畏懼,哪怕只是一種口頭懲罰。所以,要實現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須強化公民的榮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