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改革運動
王安石變法是發生在宋神宗時期的一個改革運動,主要是由王安石發動的,因此又叫“王安石變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王安石改革運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元1067年宋神宗繼位,起用王安石爲江寧知府,旋即詔爲翰林學士兼侍講,爲擺脫宋王朝所面臨的政治、經濟危機以及遼、西夏不斷侵擾的困境,1068年,神宗召王安石“越次入對”,王安石即上書主張變法。次年任參知政事,主持變法。爲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物色了一批擁護變法的官員參與制訂新法。
1070年王安石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位同宰相,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新法,開始大規模的改革變法運動。所行新法在財政方面有均輸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在軍事方面有置將法、保甲法、保馬法等。同時,改革科舉制度,爲推行新法培育人才。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地主和豪商對農民的壓迫,促進了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國家財政狀況有所改善,軍事力量也得到加強。王安石大膽地提出了“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振聾發聵的政治思想,王安石積極倡導和推行政治、經濟、軍事、文化變革。王安石兩度爲相 ,發動和領導了舉世聞名的“熙寧變法”運動。這場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以“理財”、“整軍”爲中心,涉及社會、經濟、政治、軍事、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威武雄壯的社會變革運動。
改革變法觸及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激烈反對。加上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官吏藉機敲詐盤剝,王安石處於“衆疑羣謗”之中,宋神宗迫於皇親貴戚和反對新法大臣的壓力,於1074年四月接受王安石辭去相位,再任江寧知府。次年雖又起用爲相,但因新法派內部分裂及保守派的挑撥離間,至熙寧九年十月再次罷相,出任江南籤判,次年隱退江寧,過着閒居生活。
1085年,哲宗即位,年僅十歲,由太皇太后高氏臨朝聽政,啓用反對變法的司馬光爲相,廢除了大多數新法。王安石於翌年四月去世,葬於江寧半山園。王安石晚年封荊國公,世稱王荊公、王文公、臨川先生。死後被追封爲 “太傅”;紹聖年間,賜諡號爲 “文”,配享神宗的廟庭;徽宗時,又配享文宣王廟。而欽宗時,皇帝下詔停止他文宣王廟配享。高宗採納趙鼎、呂聰的意見,削去了其“舒王”的封號。
王安石執政敢做敢爲,矢志改革,王安石把“新故相除”看做是自然界發展變化的規律,以“天變不足畏、祖宗 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大無畏精神推動改革變法。這些進步思想在他的文學作品中也閃爍着奪目的光彩。其散文
長於說理,言簡意深,筆力雄健,見識超羣;詩詞則 遒勁清新,豪氣縱橫,對宋初形式化的文風是有力的衝擊,對豪放派詩詞有直接影響。其著作極爲豐富,存世的有《臨川集》、《臨川集拾遺》、《三經新義》(殘卷)、《唐宋百家詩選》、《詩義鉤沉》等。
王安石從小在外,爲官四處奔波,但對家鄉有着一股摯情,幾次回鄉探親,對家鄉的親朋好友,名勝古蹟,寫了許多詩文、書信、墓誌,表達了他熱愛家鄉的思想感情。家鄉人民也對他有着深深的景仰和懷念,許多地名都是爲紀念他而取的,家鄉學者著書撰文,爲王安石辯誣:南宋金溪陸九淵在《荊公祠堂祀》中盛讚其人品高尚,貶斥了王安石的政敵;清代金溪蔡上翔,窮畢生精力撰寫《王荊公年譜考略》,以辯宋史之誣。
王安石變法簡介
安石變法,是發生在宋神宗時期的改革,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政治改革運動。
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爲目的,以“理財”、“整軍”爲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政治變革運動。
王安石變法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推進了軍隊建設,但由於用人不力及執行出現偏差,變法也帶來一些負面效果,加之朝廷“新舊黨爭”,使得王安石變法受到不少朝臣的非議。王安石被迫在七年、九年兩次辭去相位。其後,在神宗支援下,新法仍基本推行。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死,子哲宗即位,高太后(宣仁太后)聽政,起用司馬光爲相,新法除置將法外,全部被廢。
影響
成效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禦,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
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爲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後,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積貧局面的改變
變法使政府的財政收入大幅增長。
透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宋神宗年間,國庫積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財政支出。財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徹底改變了北宋“積貧”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併勢力,如:
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爲;市易法使大商人獨佔的商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
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
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積弱局面的改善
改變“積貧積弱”的現象是王安石變法的總方針,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總目的。
透過“強兵之法”的推行,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
如:
保甲法的推行,加強了農村的封建統治秩序,維護了農村的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並節省了大量訓練費用;裁兵法提高了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保馬法使馬匹的質量和數量大大提高,同時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軍器監法增加了武器的生產量,質量也有所改善。
變法的強兵措施,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
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揮下,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洮、岷等五州,拓地兩千餘里,受撫羌族三十萬帳,這是北宋軍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的有利戰線。
弊端
變法過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從而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
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於謀求開闢財源,獲取儘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如均輸法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強制進行收購、運銷,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而這於王安石變法的初衷“去重斂、寬農民、國用可足、民財不匱”是大相徑庭的,而且新法實行也過於急進。
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後果。
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髮、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役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
保甲法推行時,爲了逃避供養軍隊的高額賦稅與被抽去當兵的雙重威脅,民間發生了不止三、兩起自殘事件,嚴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發生了東明縣農民一千多人集體進京上訪,在王安石住宅前鬧事的事。
失敗原因
王安石變法的失敗,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其最根本原因在於:
變法只是一場地主階級內部針對北宋統治危機的制度改良,沒有觸及社會的根本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封建社會的矛盾。
1、變法的超前性與社會現實的落後性差距過大,變法沒有適應的土壤
王安石變法主要是應對危機的政治衝動,而不是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
對這次變法的經濟內容,黃仁宇評論道:
“在我們之前九百年,中國即企圖以金融管制的辦法操縱國事,其範圍與深度不曾在當時世界裏其他地方提出。但現代金融是一種無所不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治所及既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
而宋朝的封建政體是其面臨的難以逾越的.困境,結論不言而喻,變法的走樣與失敗是不可避免的。
2、新法的“斂財”實質,導致社會基礎的喪失
變法的真正興奮點是富國,而不是富民。
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做到的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這使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爲“取財”的對象。
因而在新法推行時,它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
變法中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
3、變法急功近利、急於求成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爲大利;急而成之,則爲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系列問題。
在短短數年間,將十幾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於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4、政策執行不力。
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條文與執行的偏差,使一系列變法措施從安民走向擾民。如:
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規定爲百分之二十,官員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員用更壞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錢代替差役,官員就拼命斂錢。
無論哪種措施當初的動機有多好,執行的地方官員都可以把自己的私貨塞進去,都完全違背了變法初衷。
5、用人不當
變法派中,除王安石個人操守尚無非議,而他最重要的支援者與助手呂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呂嘉問、蔡京、李定、鄧綰、薛向等人個人品質多有問題,有的當時就被視爲小人。
以王安石爲代表的變法派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於是應該由行政技術層面解決的議題便轉化爲道德層面的問題。
變法派在後一層面上與保守派相比,立即陷於劣勢。
6、變法派內部分裂
首先是變法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協調一致。
當王安石再次擔任宰相後,宋神宗對他的態度已經有所變化,即所謂“意頗厭之,事多不從”。王安石看到變法停滯不前,被迫再次辭職。
其次是變法派內部出現反對派。
許多變法派只從自己利益考慮,而不以改革大局爲重,結果使參與變法的人員鬧得四分五裂。
7、保守派強烈反對
以王安石爲代表的改革派和以司馬光爲代表的保守派之爭本質上並不是權力之爭,而是政策性的爭議;並不是要不要改革的爭論,而是怎樣改革的爭論。
保守派人才濟濟,如司馬光、韓維、文彥博、歐陽修、富弼、韓琦、範縝、蘇軾等。
元豐八年(1085年),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爲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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