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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車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預案

1、適用範圍

重特大車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預案

凡發生的由於人爲過失或自然災害造成的以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傷死亡事故、火災事故的,適用於本預案。

(1)一次死亡3 人以上,或傷亡10 人及以上,或直接損失50萬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1 人以上或重傷2 人以上的工傷事故;

(3)一次直接損失30 萬元以上,或重傷(死亡)3 人以上的火災事故;

(4)其它社會影響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重特大車輛安全事故。

2、事故報告制度

(1)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及當事人除了撥打110 、119 、120 電話外,必須立即將事故發生地、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初步情況電話報告車輛安全管理部門(車輛安全管理員)。車輛安全管理部門(車輛安全管理員)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向領導小組彙報。道路交通事故按《車輛事故統計和報告制度》的規定上報相關部門。

(2)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將事故簡要情況書面上報車輛安全管理部門(車輛安全管理員),事故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A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號碼和駕駛員姓名或操作人員姓名等;

B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C 、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

D 、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E 、事故報告單位及聯繫電話。

(3)事故現場情況發生變化,傷亡人員數量發生變化時,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補報。

3、現場處置制度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現場處置方法:

A、立即停車。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車。

B、立即搶救。停車後應首先檢查有無傷亡人員,如有受傷人員,應立即施救並攔截過往車輛,送就近醫院搶救;如傷員身體某部位被壓或卡住,應立即設法將傷員救出,同時應標出事故現場位置。

C、現場保護。保護現場的主要內容:肇事車的.停位、傷亡人員的倒位、各種碰撞碾壓的痕跡、剎車拖痕、血跡及其他散落物。

D、保護方法。尋找現場周圍石灰、粉筆、磚石、樹枝、木杆、繩索等便利器材,採取措施,積極施救。因搶救傷員需要搬動現場物品的,應如實記錄並標明位置。設定保護圈,阻止勸導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或繞道通行。

E、及時報案。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的同時,應及時直接或委託他人向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報案,然後向本企業領導或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如下:肇事地點、時間、報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傷和損失情況。交通警察和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後,要服從組織指揮,主動如實地反映情況,積極配合現場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2)車輛安全管理部門(車輛安全管理員)在接到發生重特大事故報告後,應及時報告公司領導並立即組織人員和相應的救助設備和工具趕赴現場,並保護好現場,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處置和善後及後勤保障工作。

(3)要想方設法搶救傷員,積極採取措施,及時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和傷亡人員的增加,努力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4、事故處理制度

(1)重特大事故發生後,公司成立事故調查小組,負責對事故的調查並提交事故情況調查報告和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室。

(2)重特大車輛安全事故經過調查覈實後,除國家公安、勞動、消防等部門按法律法規已結案處理外,公司對事故發生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視事故損失、責任,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重特大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預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