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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有時會遇到無法預料的突發事故,爲了可以及時作出應急響應,降低事故後果,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促進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切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屬地爲主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適應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單位危險性分析狀況、重大危險源情況以及本行業、本地區易發事故等編制。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制定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15)及有關行業標準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對應急預案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調整。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者要相互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名稱:單位名稱+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單位名稱+事故類別+專項應急預案。單位名稱+工作場所+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與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三)與事故風險和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組織機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五)應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體、操作性強。

(六)要素完整,文字簡潔,資訊準確。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備案與發佈

第十條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論證或評審,並徵求預案涉及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分內部評審和外部評審。

應急預案內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寫人員和預案涉及所有職能部門人員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職責清晰、程序明確、內容完整。

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本行業專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項內容法制化。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實行分級備案制度。

中央駐晉企業、外省駐晉國有控股企業、省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送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分級備案的具體辦法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經營性活動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之日前10天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並提交《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提交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報告

(三)提交報備的應急預案文字及電子文檔各1份。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審查工作並向生產經營單位反饋審查意見。對審查透過的應急預案辦理備案手續,對審查未予透過的應急預案,應向生產經營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透過的原因。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有效期爲3年,自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延期備案申請。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按照有關規定發佈實施,並抄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崗前培訓,使其瞭解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程序和崗位應急措施,掌握事故發生後應當採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高危行業企業要針對生產易發事故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實戰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並嚮應急預案備案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該單位應急預案響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應急預案中明確的組織機構、有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經調整的。

(二)應急預案中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以及與其他預案的銜接關係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險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完工後。

(六)應急預案演練或響應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或單位認爲應當修訂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報送原應急預案備案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負責應急預案相關工作的資金保障,並對由於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擴大等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換髮和年審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向頒證管理機關提交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頒證管理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情況進行審查。

第五章 檢查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據《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制訂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沒有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三十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未按照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不能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佈、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爲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並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資訊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15),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爲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於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資訊。附件資訊應當經常更新,確保資訊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並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佈。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字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瞭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並設有明顯的標誌。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併、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係、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啓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資訊及應急預案啓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於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採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