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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要辦理的離婚登記手續

(1)協議離婚是最常用、最普通的的離婚途徑,據不完全統計,離婚的當事人有80%以上都採取協議離婚的形式。協議離婚對雙方、對子女、對家庭傷害最小,也是本律師大力推薦方式,並在辦理離婚案件中努力促使離婚當事人去正確事實。我爲此建議:

協議離婚要辦理的離婚登記手續

1、離婚當事人先自行談判;

2、離婚當事人請朋友出面協助談判;

3、請律師談判;

4、請律師代書離婚協議。

採取上述談判方式,可能更容易協議離婚,最初的離婚談判,最好由離婚當事人自己親自談判,律師最好不要介入太早,否則律師作用會適得其反。值得注意的事,如何理解“律師不要介入太早”,本律師意思是律師不要出面太早,先由離婚當事人自己充分的談判,但是離婚當事人最好在談判之前,先行諮詢律師,明白其中的風險,明白法律如何規定的,以有針對性的與對方談判。本律師總結爲:“首先諮詢律師,其次自己談判,再憑請律師談判”,這纔是正確的'談判方式。

採取協議方式離婚,優點是:迅速、及時,成本小,不太傷感情。缺點是:離婚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還需訴訟解決。這個缺點有時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離婚時,雙方都要結清帳務,將主要義務履行完畢,這樣會避免離婚後一方耍賴不履行。

(2)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11條第1款:“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12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第13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