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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離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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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由此可見,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並辦理離婚手續。由於離婚協議既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又涉及有關財產分割、子女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費承擔、探視權約定等,除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由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向法院訴訟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也是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當然也不能生效。

沒辦離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