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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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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那麼什麼樣的協議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有什麼用,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有什麼用

每年11-12月份是畢業生開始收穫offer(用人單位接收函)的季節,在這期間,常常有畢業生問及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之間的關係,就業協議書的作用等問題,下面來透過三個案例來介紹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就業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

畢業生小許5月中旬順利地與北京一家研究院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只等着就業派遣了。可是沒過幾天該研究院突然要求和小許解除就業協議,原因是該單位沒有爲小許申請到留京的指標。

小許該怎樣辦呢?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就業協議嗎?就業協議受法律保護嗎?簽訂了就業協議書,還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一.就業協議書有什麼作用?

就業協議書(俗稱三方協議)是有教育部門統一制定的。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後一般需要簽署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署各執一份。

簽署就業協議是一個法律行爲,三方都要承擔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對畢業生來說,即承諾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身情況,並願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簽署同意並蓋章後,意味着同意畢業生到單位工作,負責爲畢業生辦理落戶等接收手續。

二.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不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而勞動合同是具有勞動資格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這裏需要強調的是畢業生的身份是準勞動者,是在校生,不具有勞動者的'資格,因此,在畢業前如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因主體不符導致合同無效。

2.依據不同。

就業協議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一般而言,就業協議產生糾紛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就業政策;而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訂立,產生糾紛主要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3.內容差異。

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審覈派遣等,一般可不涉及具體的勞動關係。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更爲明確。

4.簽訂時期不同。

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簽署的,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時,也即就業協議一般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一般在報到入職時正式簽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隨之終止。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社會人員就業一般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畢業生總是先簽訂就業協議,再簽訂勞動合同。

總之,就業協議重點約定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到該單位工作,而勞動合同重點約定在勞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小許在瞭解了就業協議的作用後,與學校和用人單位進行了積極的溝通,最終該研究院又幫助他申請到一個北京戶口指標,7月份小許順利入職了。簽署就業協議是一個法律行爲,它維護了現有的就業市場,對當事人有約束作用,同事也起到保護作用。因此,畢業生因慎重簽約,信守承諾,同時也要注意維護自身權利。

案例二

北京某高校畢業生小張簽約上海某軟件公司。他簽了就業協議中學生本人需要簽署的部分後,將協議書郵寄給該上海公司,公司簽完後郵回給他。拿到協議書時,他發懵了,郵回的協議書約定欄中寫有:“應屆畢業生進入公司前需要進行技術、外語、心理健康、生理健康的測試和檢查,如不能達到公司的要求,則本協議自行取消。”小張沒有想到協議書中會出現這樣的內容,並且他也很難接受這個條款。他連忙打電話給公司,結果公司認爲這是他們的招聘流程,不願取消這一條款。

小張最好只能選擇解除就業協議,爲了解約他親自從北京跑到上海,在這個過程中花費了很多的精力、時間和財力。小張這種情況可以避免嗎?在簽署就業協議過程中他要注意什麼問題呢?

一.簽署就業協議時要注意什麼?就業協議書的“約定”有什麼作用?

除了上述案例中所要注意的問題外,對於一份“協議書”,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要注意在平等協商、權利義務對等的情況下籤約。簽約前畢業生要詳細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如企業規模、企業文化、薪酬待遇、管理方式等。同時還要對將來簽署的勞動合同有一定的瞭解,尤其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書中的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薪酬待遇、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等等。畢業生要向招聘人員所要勞動合同樣本或複印件,以免報到後發生糾紛,遭受很大損失。

就業協議書沒有“約定”這一欄,畢業生要事先和用人單位就約定的內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將約定好的內容全部寫進就業協議書中,一遍約束和保護雙方。協議書需要各方簽字蓋章後方能生效,任何口頭承諾都是無效的。

協議書一般需當面簽署,由於種種原因不能當面簽署的,如本例中兩地路途遙遠,畢業生不願親自跑過去簽約時更需謹慎,一定要事先溝通簽約的各個細節,比如協議的內容,簽約的流程、時間等。

二.就業協議書可以約定哪些內容?

就業協議書“約定”欄一般可以協商的內容有服務期限,違約金、適用期、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和接收畢業生的條件(如要求畢業生順利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等。另外,畢業生在簽約時可在與用人單位溝通一致的情況下,將解除協議的條款寫在協議書中,例如“畢業生如出國成行,雙方同意解除本協議”等。約定條件一旦成立,畢業生可依約定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就業協議書中的違約金條款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違約情形下追究責任的依據,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屬於約定違約金,也就是說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未在協議中就違約金進行約定,則日後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就違約金進行追索。從目前的就業規範來看,並沒有法定的違約金,因此,違約金的數額一般由協議當事人自行約定。

案例三

畢業生小趙被某世界知名外資企業錄取,並將在畢業後被公司派往新加坡培訓一年,但是公司不能解決小趙的落戶問題。而小趙本人根本沒有意識到戶口檔案的重要性,在畢業時把戶口和檔案扔在了學校,便匆匆地赴海外參加公司培訓去了。

一年後,小趙完成了海外培訓計劃,並按照公司安排,準備赴香港工作。在辦理港澳通行證時小趙纔想起自己的戶口檔案仍在學校,小趙雖然採取了許多補救辦法,但還是耽誤了公司的工作安排,蒙受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對於用人單位不能解決落戶的情況,如到國外工作、未申請到留京戶口等,就業手續該怎樣辦理呢?像小趙這樣的“棄檔族”不是少數,檔案在現代社會是否變得可有可無呢?

一.不能解決落戶,就業手續怎樣辦理?

對於在京,滬兩地就業的畢業生,由於現行制度對落戶的限制,需要透過戶口審批才能簽署就業協議,進行就業派遣,而未透過戶口審批的畢業生則不需要簽署就業協議;對於直接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工作的畢業生也不需要簽署就業協議,這些畢業生可以選擇申請將戶口和檔案派遣至生源地,畢業離校時他們依據回生源地的《報道證》,到生源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報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一般爲省一級教育廳、人事廳、就業指導中心或地市級人事局等相關部門)。畢業生戶口可以遷回原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檔案存放在生源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認可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將爲畢業生管理人事檔案和人事關係。之後,畢業生就可以到國有、集體、股份、外資、私營、個體等企業工作,也可到其他地區就業。這樣給畢業生提供了必要的人事保障,拓寬了畢業生的就業渠道。

二.現代社會中檔案重要嗎?

隨着國家經濟體制改革,檔案的作用在弱化,在一些情況下檔案和人們的工資、房子以及升職不是那麼息息相關了,但是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現行的檔案管理制度仍然存在,隨意的棄之不管肯定會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對於畢業生而言,畢業後的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買經濟適用房、出國、辦理養老保險以及開具考研等相關證明,都可能會用到檔案。因此,畢業生在離校前應按照程序及時辦理檔案和戶口的轉移手續,透過人才服務機構妥善地管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