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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協議書範文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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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協議書

供電協議書範文精選

供電方(下稱甲方):

用電方(下稱乙方):

爲明確甲方、乙方在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行安全、合理的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電地址和用電容量。

用電地址:

1. 用電容量:根據乙方申請的用電容量。

2. 供電方式、期限。

2.1 甲方同意從其變壓器向乙方受電裝置供電。

2.2 爲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乙方安全生產的影響,乙方必須採取必要的用電或非用電保安措施。

2.3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供電力。

2.4 供電的期限爲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3 供電質量

3.1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乙方供電。

3.2 乙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甲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量。

3.3 在電力系統正常執行的情況下,甲方應向乙方連續供電。當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停電或甲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時,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4 用電計量

4.1 甲方按規定在其配電房輸出櫃向乙方的輸出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和安全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向乙方計算電費的憑證;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和安全裝置的費用由乙方支付。

4.2 用電計量裝置設在乙方配電櫃;

4.3 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各用電方負擔。每月增加損耗電量應分攤到各用電方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5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5.1 甲方根據供電公司收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5.2 甲方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電費。乙方應根據供電公司相關規定按每千瓦預交一百元電費預交費。甲方每月提供用電收據。預交電費不足時通知乙方提前預交電費(最低預交一個月電費)。如果申請停止供電將退餘款。

5.3 抄表日期爲每月底,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可提前或滯後1-2天,抄表主要採用人工現場抄表。如有需要,乙方應予以配合。乙方應在抄表日後7日內將電費以現金形式交予甲方 。

5.4 經雙方協商一致,用電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結算電費: 元/度。

5.4.1 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預交電費保證金¥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協議終止後,雙方結清費用後退給乙方。

5.4.2 協議期內,因電力部門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電價及相關收費項目隨之相應調整

6 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6.1 甲方、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在執行、檢修、停電操作時,雙方應加強聯繫,相互配合。

6.2 如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甲方維修。

7 違約責任

7.1 乙方未能按時付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計收電費滯納違約金。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繳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百分之一計算,自逾期之日起超過20日,經甲方催繳,乙方仍未付清電費的爲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有權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7.2 乙方不得同甲方供電工作人員有不正當交易行爲,否則,產生的一切後果及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7.3 由於乙方責任造成甲方對外停電並給其和其他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甲方及其它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8 安全責任

8.1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拆供電線路、改增容增負荷,不得改變用電用途,不得有竊電行爲或私自供電。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並處乙方5萬元的罰款,造成的一切後果,其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8.2 爲保證安全供電,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的安全用電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乙方存在安全隱患、設施故障,甲方有權先停止供電,待乙方排除隱患清除故障後,甲方檢查合格予以恢復供電。

8.3 乙方應結合季節性特點進行電氣設備的安全檢查和維護,對存在威協人身安全、影響電氣設備正常執行等的隱患要及時處理,並定期進行預防性檢測維護工作。

8.4 停送電按供電公司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8.5 乙方用電範圍中因乙方原因發生的一切設備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責任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及費用。

8.6 乙方因用電管理不善及超協議增容或增加用電負荷,造成甲方供電線路、設備及供電網所帶用戶電器設備損壞及其他責任事故的,一切責任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8.7 乙方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報經甲方同意後,交有校驗資格的單位校驗或者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確屬計量裝置計量誤差的,可剔除誤差後結算當月電費。

9 責任免除

9.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時,造成的經濟損失,相互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9.2 甲方因排除險情、設備檢修、執行電力部門有關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時,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0 爭議的解決方法

供電方、用電方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石家莊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 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1.1 本協議爲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協議有關條款。 11.2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11.3 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定》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11.4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5 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執二份。

供電方: 用電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