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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安全論文

論文3.37W

城市公共安全是現今值得我們重視的一個問題。下面是小編推薦給大家的城市公共安全論文,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城市公共安全論文

  第一篇:城市公共安全論文

[摘 要]加強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科學問題研究是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過程的重大現實需求。公共安全突發事件關乎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有效應對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積極事前防範,高效事中應對,做好事後處理,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體現,直接考驗着政府的執政能力和管理水平。進一步分析我國目前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存在的問題,並針對性的提出改進策略,從而提高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

[關鍵詞]公共安全 突發事件 應急管理 改進研究

引言:

中國正處於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關鍵時期,也正是突發公共事件的高發期。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是關乎民衆生命財產安全,關乎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的重要體現。然而我過目前的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仍存在這諸多問題,提高應急能力和管理水平仍是今後工作重點。綜合考慮分析應急工作的各項因素,針對性的改進應對政策,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至關重要。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規定,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突發公共事件分爲四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危害日益突出,危害到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已成爲阻礙我國可持續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重大隱患。各級政府對如何有效應對突發事件、妥善預防和處理公共安全突發危機都高度重視,但是對於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研究尚未形成完整體系,仍需進一步提出改進研究工作。

一、我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的問題

1.1 應急法制不健全

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是政府實施管理的基本原則。但是目前我國對公共緊急狀態和危機情境的對抗手段仍然比較分散,緊急行政命令仍優於法治。雖然我國已經先後制訂了應對社會動亂的相關法律,如《防震減災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然而,在實施過程中,部門管理的色彩很重,未能有效的依法進行,在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對上也存在難以協調等問題。

1.2 應對機制缺損

公共安全突發事件已經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應對機制也在日益完善。然而,應對機制建設過程中部門意識濃厚,考慮缺乏系統性和整體性,致使我國系統性的應對機制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現爲:一是缺乏整合機制:重要資訊缺乏統一共享,各部門缺乏統一調度,處置力量缺乏統一共用,造成應急效率低下、資源浪費、效能受限;二是缺乏協調機制:我國現有公共安全應急模式對單位突發事件的反應能力較強,而對複合危機事件的快速反應慢且效率低下,缺乏應對開放性事件的開放性和統一性思維。

1.3 社會參與力量不足

政府缺乏“開放全能”的應急管理思維,不能積極發揮和調度社會力量。傳統的政府管理思維束手束腳,忽視社會力量,未能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功效。社會力量自身缺乏組織性和主觀能動性,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習慣別動等待,不能發揮自救和互救的力量。

1.4 專業人才的缺乏

我國極度缺乏公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理的專業人員,突發事件發生時,缺乏專業的指揮人員和搜救人員。多爲政府官員直接指導發令,然而由於缺乏專業性,致使在指揮調度過程中缺乏整體性和專業性,造成應急失誤和資源浪費。

1.5 危機意識和應急能力教育缺乏

有關於危機應對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的科普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缺乏,突發事件的危機意識薄弱,危急關頭自我防護能力和互救能力缺乏,加重了突發事件的損失。

二、我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改進策略

2.1 健全應急法制法規

在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對上,法制法規建設不完善,也存在難以協調等問題。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完善至關重要,將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行政應急權力也是法律授權的結果,依法行政,是應急工作順利展開、將突發事件損失降到最低的有效保障。

2.2 完善應急管理機制

專業部門從專業、科學的角度建立起我國先進的應急管理系統,是應急工作的核心。第一,建立科技支撐體系,建立科技支撐平臺,科學組織和實施應急突發事件的管理工作;第二,建立資源管理體系,應急資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應急管理的重大問題,建立高效的資源管理體系,科學分配、存儲、運輸,保證應急資源合理利用;

2.3 強化民衆參與機制

民衆在應急突發事假中積極參與,可減輕救援工作人員的工作負擔,減少損失,提高救援效率。政府應具有“開放全能”的應急管理思維,積極發揮和調度社會力量,在政府的統一調度下,充分發揮民衆的社會力量,形成“衆志成城”的堅固力量。民衆參與救助的同時,一方面鼓舞增強受災人民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是得廣大民衆增強危機意識和突發事件的自我防護,自我救助和互救的能力。

2.4 培養應急專業人才

專業的應急人才在公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理中至關重要,專業、正確的應對政策纔可高效利用資源,控制應急風險。專業應急人才的培養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指揮型人員,統籌規劃,統一指揮調度,把握宏觀工作,整體出發;第二,資訊型人員,準確掌握突發事件的關鍵資訊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專業分析處理後反饋給各個部門,從而可以高效應急;第三,執行型人才,反應靈敏,執行力強,準確高效,才能在突發事件處理中節約時間,正確應對;第四,疏導型人才,災難中以及災難後期,都亟需心理疏導專業人才,安撫受災民衆情緒,聽從統一調度。

2.5 完善應急教育體系

突發事件的危機意識薄弱,缺乏自救和互救能力是危機應對的重要方面。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科學體系,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大衆的危機培訓和教育至關重要。加強危機應對科普宣傳,定期專業危機教育培訓,提供各種專業危機實戰演練,有效提高民衆的危機意識和應對能力,可有效減免突發事件的危機損失。

結束語: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是關乎民衆生命財產安全,關乎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的重要體現。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日益完善,法律體制的日益健全,科技措施的有效利用,民衆力量的有效發揮,危機防範意識的增強都將有效改進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爲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第二篇:城市公共安全論文

一、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功能

傳統上城市公共安全的提供是來自國家,而公共安全建設也因缺少市民的參與而減少了其公共性。正如亞里士多德在論述以何種方式建立城邦時所提到的人們對公共事物與私人事物的不同態度問題時所說,“凡是屬於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物,人們關懷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事物;對於公共的一切,他至多隻留心到其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物。”在現代社會中,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事物的普遍聯繫性,不僅自己和他人有着密切聯繫,個人和環境也相互影響,單純在乎“私人事物”是遠遠不夠的,越是公共的,越是私人的。

人們在城市人行道行走或是駐足,總會有是否“安全”的顧慮。因爲如果該街區或是人行道是“安全”的,就不會考慮是否安全的問題了。人不是被動的安全受益者,也不是無助危險的受害者。而一個城市街區的基本安全原則是人們在人行道上身處陌生人之間必須感到人身安全,必須不受潛意識感覺到陌生人的威脅。因此,城市的人行道必須具有而又實際具有城市公共安全的功能。

二、城市人行道存在的安全問題及其原因

(一)城市人行道安全活力不高

維護城市安全是警察的責任,但是城市的公共安全不應該單是主要由警察來維持。而且,目前街道的警力不足這一現實狀況,更加凸顯出街道安全活力不高的.問題。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應該是由一個相互聯動、非正式的網絡來維持——一個有着自覺的抑止手段和標準的網絡,它由人們自行產生,也由其強制執行,這就是城市街區自己的安全活力,它可以依靠街區人行道的安全功能發揮出來。而目前大部分的街區既沒有一個自制網絡來抑止不安全事故,又沒有完全依靠發揮人行道的安全功能,使街區自身在街區公共安全上無所作爲,致使安全活力不高。

(二)街區居民的參與程度不高

城市街區管理離不開居民參與,沒有居民參與,街區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參與是當前中國城市街區管理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在“街道辦”和居委會的全面管束下,居民一方面缺少參與街區事務決策和管理的途徑;另一方面他們早已習慣於事先有事直接找政府,尋求政府的幫助,等待政府的安排,因而缺乏參與街區活動的積極性。至於街區的人行道,除了主要發揮其行走功能外,居民們幾乎忽略它的公共安全功能。多數人沒有形成一定的觀念和意識,對街區的陌生人或者是異常行爲和現象缺乏警惕,行走在人行道時也缺乏交流,哪怕是眼神的交流,這樣,人行道沒有充分發揮出保障街區的有序和穩定的功能,居民也就不能以人行道爲紐帶增進居民的歸屬感。

(三)人行道周邊的安全環境急需優化

1982年,美國犯罪學家喬治·凱令和詹姆斯·威爾遜在《太平洋月刊》上發表了《警察與社區安全:破窗》一文,他們首次使用“破窗”一詞,並系統的闡述了“破窗理論”。“破窗”(brokenwindows)是一種比喻,指的是街區中出現的擾亂公共秩序、輕微犯罪等現象就像未被修理的窗戶,給人造成街區治安無人關心的印象,如果任其發展,將導致更爲嚴重的犯罪。破窗理論說明街區治安管理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消除潛在的治安隱患。但是,中國街區治安管理的外部環境並不理想,單從人行道這一點就表現出:(1)亮燈工程不夠。不少街區不僅很多人行道兩側沒有路燈,而且許多居民樓道也沒有感應燈。黑暗不僅會給預謀違法犯罪,破壞公共安全的人提供可趁之機,也給行人、治安巡邏人員帶來諸多不便,增加了街區治安隱患。(2)街區環境淨化、美化不夠。許多人行道旁的街心公園都已經廢棄,無人管理;或者成爲流浪者和乞討者的露宿地。這不僅影響街區的美觀有序,而且也可能爲犯罪分子提供了窩藏地點。

三、解決街區公共安全問題的措施

(一)激發街區自治化活力

加強城市街區的公共安全建設關鍵是依靠街區自身,激發其活力,加強其自治化程度。其途徑很多,比如可以透過推動民間社會組織的發展來實現。民間社會組織是街區建設的主體之一,也是街區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間社會組織,是激發街區自身活力的主要內容。一方面要扶持、引導民間社會組織發展,但更關鍵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自我監督管理制度。

由於街區居民共享着地理位置,穿插交匯的人行道使他們在空間上相互聯繫,日常行動和生活,更是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他們的街區。因此,城市街區在自治方面還應當具備一個功能,就是當街區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時,必須及時地找到有效途徑,將街道的意見反映到上級主管機關,這也能促使將反映民生的意見變成城市的政策。

(二)增強街區居民的歸屬感

一個成熟的街區,不僅要具有界限明確、相對穩定的地域和並存互動關係的人口羣體以及街區成員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設定,而且更要具有一定的街區管理水平和街區居民的認同感。人們相互間即使沒有任何關係,但必須存在對彼此的公共責任感,這一責任感源於對街區的歸屬感、認同感。街區居民對街區有沒有親切感、歸屬感、自豪感、榮譽感等感情,是一個街區是否成熟的重要標誌。在對街區公共安全的管理時,可以透過不間斷的開展治安防範工作,有效地防止街區違法案件的發生,營造街區良好的治安環境;透過端正街區民警的執法思想,樹立爲民服務的意思,建立了良好的警民關係,培植良好的社會風氣。實踐證明,實施街區治安管理,不僅可以建立融洽的警民關係,增強街區居民的歸屬感,而且也可以爲街區的發展提供保障作用。這樣,居民將把作爲公共產品的街道視爲自己的家,將街區視爲自己的家,無疑將促進整個社區的和諧發展,加強城市公共安全。

(三)樹立居民自覺監管意識

激發街區自身活力,增強街區居民的認同感後,必須樹立起自覺監管意識,或者說是自覺樹立起自我監管意識。一個有活力的街道不僅有行人,也有觀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不僅在行走,同時也在對公共安全實行監管,街區的居民更是主要的監管者。這些行人和居民就成爲監管街道安全的有效的人力資源,而要成爲有效的,則必須有種自覺的監管意識。否則,即使有再多的監管者去監管公共安全,在燈火通明的火車站也會有駭人的犯罪發生。培養自覺監管意識的主體則主要是臨街的居民和人行道邊的店主。

老城市貌似缺乏秩序,其背後神祕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其實質就是城市相互關聯的人行道的用途,爲它帶來一個又一個駐足的目光,正式這種駐足的目光構成了城市人行道上的安全監視系統。因此,街區的居民應當起到榜樣作用,樹立起自覺監管意識,由此來帶動街道上的行人,在人行道上發生衆多微不足道的公共接觸,由這些行爲構成城市街道上的信任,它來源於迎面走過時的眼神停留,排隊等號付款,對有傷病的路人表示同情。而這種信任的培養不能依靠機構來進行。在街區範圍內平常的公開的接觸所有的事都是個人自己去做,並非強迫,其總和是人們對公共身份的一種感知,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張網絡,是在個人或街區需要時能作出貢獻的一種資源,這些都是自願形成。而缺少這樣的信任對城市的街道公共安全是相當不利的。如果街區居民樹立起自覺的監管意識,那麼街道上的每個人都有一種關注街道的潛意識,尤其在關鍵的時刻,那麼城市的公共安全程度將大幅提高。

(四)充分利用街心公園提高城市公共安全

充分利用街心公園提高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是建設城市街區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徑之一,而主要問題就是街心公園的規劃。無論該街區公園是成爲流浪、乞討者的聚集點,或是廢棄品堆放的地點,還是犯罪發生點,也可能是街區居民遊憩點、路人交流點、風景點,建立公園的目的都是爲了將人聚集在一起,而不是建在人口較爲密集的地方。而將人羣聚集起來的目的就是爲了增強城市公共安全度。一個熟悉的道理:一條經常使用的街道相對安全,一條廢棄的街道很可能不安全。不安全問題並不能透過分散人羣、降低稠密度、用郊區的特徵來取代城市特徵。所以,要充分利用街心公園的特點,將聚集起來的人羣成爲自覺監管城市公共安全的人力資源,以此來保障人行道這一公共產品的公共安全,從而保障整個街區和城市的秩序和安定。

四、結語

城市人行道對街區的公共安全有着較大影響,是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重要的一環。隨着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市公共安全問題,尤其是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問題會越來越受到社會重視,一些傳統的街道和街區治安管理模式會逐漸改革,存在的一些問題會逐步解決,那麼必然會出現新的問題,尤其是城市交界的“真空帶”的公共安全問題會日益凸顯,所以必須根據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對解決對策作出適時的調整與完善。總而言之,研究城市人行道對街區公共安全的建設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