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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油氣商務模式特點變化看資源國油氣政策導向論文

論文2.36W

隨着油氣資源在世界經濟發展中重要地位的日益提升,國際油氣合作的開展也方興未艾,成爲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油氣合作始於20世紀初在中東波斯簽訂的租讓制協議,至今已有百年曆史。最初的協議規定了外國石油公司只須交付一筆礦區使用費,而其對石油資源享有完全的控制權,最終生產出的原油全部歸其所有。隨着20世紀50年代殖民制度的瓦解,租讓制協議被資源國認爲是極其不公平的。到50年代中期,該協議基本上不再簽訂,並逐漸演變爲礦費稅收制合同。1966年,I-IAPCO公司與印度尼西亞國家石油公司簽訂了第一個產品分成合同。此後,礦費稅收制合同和產品分成合同逐步成爲深受許多資源國歡迎的商務模式。到了1997年底,伊朗對42個區塊公開招標時推出了回購合同,後被伊拉克政府在其對外合作中採用。2007年,伊拉克總統訪華,重啓原政府與中油集團簽訂的艾哈代布油田合同談判,並於2008年底正式簽署了開發生產服務合同。縱覽國際油氣勘探開發商務模式的發展史,主要有礦費稅收制合同、產品分成合同、回購合同和服務合同等四種模式。

從國際油氣商務模式特點變化看資源國油氣政策導向論文

一、國際油氣合作項目商務模式概況

(一)礦費稅收制模式

礦費稅收制合同又稱許可證合同,是從傳統的許可證協議演變而來,其特點爲外國石油公司獲得的是原油和天然氣實物,並向資源國政府交納礦區使用費和所得稅等稅費。對於一個油田開發項目,礦費稅收制合同能夠保證外國石油公司在每一個生產期內獲得原油淨收入,用於支付油氣生產總成本和交納稅費並獲得稅後利潤分配。因此,產量的高低,換言之儲量和油藏的風險,對於投資者的效益影響較大,投資者必須承擔因產量較預期低而使項目虧損所帶來的風險,但也可享受優良的油氣藏資源帶來的超額利潤。該模式屬於具有高風險和較高回報的商務模式。目前採用礦費稅收制合同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泰國、文菜、巴基斯坦、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等國。

(二)產品分成模式

外國石油公司透過作業,利用生產出的原油進行投資和成本費用的.回收,同時剩餘油氣產品在外國石油公司和資源國之間進行分成,外國石油公司獲得的是原油和天然氣實物。對於一個長期油氣田開發項目,產品分成合同能夠保證外國石油公司在每一個生產期間獲得份額油氣,用於回收投資、成本費用並獲得利潤分成。對於油藏潛力較大的油田,外國石油公司可獲得該油田中後期產量所帶來的超額利潤,相反,若油藏潛力不佳,外國石油公司將損失較大。產品分成合同模式在國際油氣合作中被廣泛採用,屬於比較成熟的商務模式。目前採用產品分成合同的資源國主要有:蘇丹、敘利亞、尼日爾、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阿塞拜疆、越南、緬甸、老撾、印度和利比亞等國。

(三)回購模式

採用這種模式,外國石油公司不是透過獲得產品來實現收益,而是透過承包建設獲得固定回報。回購合同類似於工程承包合同(交鑰匙工程),資源國能夠清晰地預測外國石油公司利潤和回收的成本,其利潤總額爲實際投資總額乘以固定報酬指數。外國石油公司自有資金投入項目的盈利只集中在前幾年,隨着項目的移交,油田開發中後期的產量所帶來的高額利潤,外國石油公司將無法得到,因此投資的大小、報酬指數的高低,對於外國石油公司來說影響較大。目前採用回購合同的資源國僅有伊朗。

(四)服務模式

外國石油公司透過作業服務,利用生產出的原油進行投資和成本費用的回收並獲得一定的報酬費。年度報酬費按照每桶報酬乘以年度產量計算得到,並從油田總年度收入中支付給外國石油公司。每桶報酬費在合同年份由大到小的變化反映了資源國政府允許外國石油公司加速回收的意圖,即在成本回收以後,報酬費逐漸減少。目前採用服務合同的資源國僅有伊拉克。

透過對資源國油氣合作商務模式的研究,得出礦費稅收制和產品分成這兩大類商務模式應用廣泛的結論,以上兩種商務模式約佔石油合同的90%以上。究其原因,合同模式靈活,操作便利,同時給予外國石油公司一個提升利潤的空間,因此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

二、商務模式發展特點

在國際油氣合作的舞臺上呈現出豐富多彩的商務模式,從早期的礦費稅收制單一合同體系發展到目前的多種合同體系。各類合同模式的條款靈活多樣,吸引了大量特點各異的投資者。總結國際油氣商務模式,主要有以下四個突出特點:

(一)合同模式多樣,分成比例低

隨着世界油氣資源的不斷開發,各資源國的議價能力進一步提高,且均在嘗試新的商務模式。越來越多的資源國已將各種模式結合起來創造出複雜化、多元化的模式。多樣化的合同模式均規定了外國石油公司較低的油氣收入分成比例,使外國石油公司在項目中的整體收益水平偏低。

(二)合同模式複雜,調控因子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