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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顯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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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城市化不僅是我國經濟增長的一個支撐點,也是增進國民福利的重要手段,若處理不當則會成爲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障礙。本文在回顧公共物品理論發展的同時分析了當前我國城市公共物品領域的現狀,並且提出了一些建議和看法。

委託代理顯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討論文

【關鍵詞】城市公共物品供給公平與效率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義

城市公共物品現在普遍被定義爲:範圍侷限在一個城市內,以實現城市發展爲目標,保證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爲前提,爲城市化社會進步和發展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例如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橋樑、供水供電網絡,污水處理等。城市公共物品區別於一般公共物品主要體現在他的區域性,雖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徵,但主要作用在一個城市內。由於城市公共物品對於城市的發展至關重要,加之當前我國戶籍制度的適度鬆綁以及城市化政策的推行,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變得更具有重要意義。

二、當前國內研究

國內學界當前對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領域,即供給主體與供給模式。對於我國公共物品供給現狀學界爭論不大,由於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加之制度缺陷,我國大陸地區城市公共物品供給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就當前來看,無論是資本性公共物品還是消費型公共物品,供給都無法滿足市民需求。截止2007年,我國大陸地區城市化率超過40%。按照當前預測,到2020年我國城市人口數量將超過7億。加之經濟發展和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屆時對城市用水、用電、燃料管道、教育、司法等公共物品的需求將呈幾何增長,如不能有效解決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問題,我國經濟可持續性發展必將受到嚴重製約。對於公共物品的供給方來說確定何種供給規模才能在滿足需求與充分效率兩個方面達到平衡成爲亟待解決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該尋找合適的公共物品供給主體。早期的針對公共物品研究的學者普遍認爲公共物品應該由政府提供,但是隨着研究的深入以及“非純公共物品”概念的提出,人們意識到不同“純度”的公共物品應該由不同的主體來完成供給。

1、純公共物品的供給

純公共物品由於其絕對的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市場根本無法提供,因此必須由政府來供給。城市純公共物品也是這樣,只是這種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在一定地域內得以體現。至於是由中央政府還是由地方政府來供給當前學界基本傾向於地方政府供給。依據是地方政府更瞭解轄區內居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此外,不少學者認爲不同地區應該有權選擇公共物品的種類與數量。

雖然學者們普遍認爲城市純公共物品由城市當局來提供的合理性,但是對於我國當前體制下市政當局公共物品的供給效率學界依然有爭論。爭論的焦點在於效率與公平。一方面我國現行決策體制充分體現了行爲效率,但是經濟效率卻存在着廣泛的質疑。由於政府執行者的收益曲線與公衆在這一領域的收益曲線偏離,因此他們的行爲與目的也會衝突。執行者的收益取決於其行爲是否滿足上級官員的偏好而非滿足公衆對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上級對區域公共物品供給的實際需求瞭解往往不足甚至偏離。此外,國內當前儘管戶籍制度已經放鬆,但國民依然不可能像西方國家那樣低成本的`實現“用腳投票”。這種國情直接影響市政當局對公共物品的供給效率。第二,當前我國中央集權制度下地方政府沒有稅收立法權,費稅改革進一步在財政領域剝奪地方當局爲提供某些特殊公共物品而選擇的收入來源。稅收目的不明確以及稅收用途的混亂也影響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最終影響的還是公共物品的供給效率。

2、城市準公共物品的供給

不同於城市純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競爭性,這種物品若使用者過多也易造成擁擠。例如城市道路、供水供電網絡、通訊、機場等。這些公共物品的“純度”相對於司法、公園、博物館等更低,收取一定費用的可能性也存在。對於此類物品,國內外學者都認爲可以實現多元化供給。另外,廣西師範大學黃河東教授提出非純公共物品市場供給的三個條件,即市場經濟制度條件,消費排他性技術條件和公共物品非純性條件。當前我國市政當局針對這種非純公共物品供給的方式按照“純度”大概可以歸納成兩種:市政當局採用公共方式供給或者市政當局透過市場方式供給。

所謂公共方式供給即政府向消費者無償提供,但是透過稅收來支付其成本。對於部分“純度”相對較高、外部效益大的產品,如果由市場來提供會造成效率較大的損失,對於這部分產品,政府透過公共方式提供效率會高於私人供給。但是對於這個“純度”的界定並沒有統一標準。這裏以城市公路爲例,雖然現在大多數國內城市道路是由市政當局採取公共方式提供,然後透過徵收養路費(現已改成汽油稅)的方式來實現成本補償。但是不少地方採取吸收私人資本建設經營部分城市道路,設立收費站對過往車輛收費。

除了公共方式供給外,現在我國市政當局也廣泛的採用引入私人資本提供公共物品這種方式。在公共物品供給領域引入私人資本有利於公共物品供給效率和競爭性的提高。另外,當前無論是政府還是學界都認識到供給不等於生產,私人資本的引入可以保證在市政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更好滿足公衆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在我國行政壟斷現象嚴重的國情下,引入競爭機制也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打破行政壟斷以及遏制尋租行爲。具體來看學界將我國市政當局引入市場機制供給的方式歸納爲三種方式。即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及其後來演進而來的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BOO(build-own-operate)模式、BLT(build-lease-transfer)模式等;“公私合作模式”即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是以項目可預期收入爲保證,發行國際債券的方式來融資。ABS方式除了融資空間大的優勢外還有一大優點,即不增加政府“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率。

三、結論與建議

1、當前面臨的問題

儘管學界對私人供給公共物品的必要性認識較爲統一,但是對於不同模式的認識程度依然較爲混亂。現有文獻似乎更多的在注重討論私人物品與公共物品技術上的劃分,也就是透過排他性技術和生產技術劃分公共物品的“純度”,然後羅列理論按純度套取不同經營或者供給的模式。也有一部分學者重點考慮私人供給效率問題,他們對效率損失的關注點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市政當局作爲市民代言人與企業對公共項目成本及盈利資訊獲取的不對稱性;二是質疑私人供給是否能有效消除搭便車現象。然而針對市政當局對本地區公共物品需求偏好了解程度的研究很少,且沒有顯著成果。此外,雖然學界已經關注到私人資本進入公共物品供給領域需要市政當局以產權明晰作爲激勵機制,而且也有很多文獻闡述了私有資本涉獵公共物品供給效率與價格決定的研究,但是缺乏市政當局引入私人資本投資公共物品領域是否引發新的行政壟斷的研究。另外關於如何解決我國市政當局對於私有資本進入公共領域經營的監管缺失以及體制內對於市政當局監管缺失的研究也處於大面積空白狀態。

綜合來看,透過數十年的研究,我們發現公共物品的問題實際是要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但事實是在現行制度下,我們試圖解決由公共物品基本特性引起的市場失靈問題時又引發了新的效率損失。學界一直在思考如解決外部性和產權問題導致的市場失靈問題,當局也在努力彌補由於制度漏洞導致的新的效率損失以及消除公平障礙,但是還有一個老問題並沒有得到我國執行當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重視,即如何有效顯示公衆對公共物品的偏好,因此在此後的研究中更有必要基於明晰的產權來綜合分析研究如何透過我國現行的委託代理機制綜合顯示公衆對公共物品的偏好。

2、建議

儘管我們列舉了上述的種種問題,但是歸結起來還是兩個方面:第一是需求偏好的顯示以及表達;第二是有效供給。在偏好顯示方面,我們對於文獻中已經闡述的部分不在贅述,這裏主要想談的是基於西方公共選擇理論,立法機構運作應該作爲表達公衆實際偏好的主要手段。因此,我國各市級人大應該充分發揮這種作用,針對城市政府提出的各種公共物品供給方案進行選擇。在這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加強民主監督以及進一步提高人大代表選舉過程中公民參與程度。其次,城市執政當局作爲公共物品的供給者應該主動透過各種實際調查來獲取公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數據,這種做法並非不可能,布坎南曾經提出過問卷調查顯示偏好的方法,但是這種做法技術要求較高,需要城市執行當局更加科學的執政。

在供給方面,同樣我們不再贅述前面已經提到過的內容,我們認爲執政當局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一方面要明確公共物品供給實際也是透過政府支付轉移來減少由於制度缺陷和市場失靈引起的貧富差距;另一方面必須做到財政支出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細分各種稅收以儘可能降低搭便車現象。效率方面,市政當局應該區分供給與生產。同時,針對公共物品的純度與種類進行科學決策。此外,主動蒐集需求資訊科學制定各種方案以減少立法機構運作成本也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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