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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表合併方法及發展趨勢淺談會計畢業論文

論文1.52W

報表合併是財務會計四大難題之一,有業主觀、主體觀、母公司觀三種處理方法。長期以來,母公司觀一直佔上風。但是從1995年以來,FASB(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由原來的支援母公司觀轉向支援主體觀,因此在未來的合併方法中主體觀將成爲趨勢。

會計報表合併方法及發展趨勢淺談會計畢業論文

一、三種觀點的基礎

業主觀的理論基礎是業主理論,即會計主體與其終極所有者是個完整、不可分割的整體。它注重的是終極所有權,即強調的是實際擁有,認爲母子公司之間是擁有與被擁有的關係。

主體觀的理論基礎是主體理論。即會計主體與其終極所有者是相互分離,獨立存在的個體。它注重的是法人財產權,而不是終極財產權。它強調的是控制,認爲母子公司之間是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即母公司依靠控制權,有權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而非僅由母公司實際擁有的那部分資產。

母公司觀沒有獨立的理論基礎。它既有業主觀的成分,也有主體觀的成分,是對二者的一種折衷。

二、三種觀點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業主觀的會計處理

業主觀認爲合併報表的編制目的是爲了滿足母公司股東的需要,是向母公司股東報告其實際擁有的資源。因此,業主觀主張比例合併法。具體的處理方法如下:

1、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按照母公司的實際持股比例合併。

2、子公司淨資產升(貶)值及合併商譽按照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確認和攤銷。

3、母子公司間的交易和未實現損益按照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銷。

4、合併報表上無“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項目

(二)主體觀的會計處理

主體觀認爲合併報表的編制目的是爲了滿足合併主體所有股東的需要,提供整個集團的資訊。它主張完全合併法,即:

1、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全部予以合併。

2、子公司淨資產升(貶)值及合併商譽全部予以確認和攤銷。

3、母子公司間的交易和未實現損益全部抵銷。

4、少數股東權益列示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權益之中(作爲一個項目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損益計入合併利潤表的合併淨收益之中,並透過合併利潤分配表反映爲對少數股東應享有損益的分配。

(三)母公司觀的會計處理

母公司觀也認爲合併報表的編制是爲母公司的股東服務的。它綜合運用了完全合併法和比例合併法。其處理方法如下:

1、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全部予以合併。

2、子公司淨資產升(貶)值及合併商譽按照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確認和攤銷。

3、集團內公司間交易及順流交易形成的未實現損益全部予以抵銷,逆流交易形成的未實現損益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銷。

4、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上,少數股東權益作爲一個單獨項目列示於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之間,少數股東損益在合併利潤表上作爲一項費用,即作爲合併淨收益的一個減項。

三、對三種理論的評價

業主觀的比例合併法雖然謹慎,但是存在明顯的缺點。第一,它強調實際擁有,違背了控制的實質,忽視了財務槓桿作用。第二,子公司的經營活動是全部資產共同作用的結果,這些資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而所有者觀將會計要素人爲的割裂成兩個部分,與實際不符。

主體觀的優點是符合控制的實質。另外,由於對子公司的淨資產升(貶)值和商譽全部合併,也就是採用公允價值對子公司的淨資產計價,克服了比例合併法的雙重計價缺陷。但是,它的一個明顯的缺點是對商譽的推算缺乏可驗證性。控制權所帶來的財務槓桿作用使得母公司願意支付比子公司淨資產公允價值高的購買成本,而少數股東沒有控制權,不會願意支付和母公司股東一樣高的價格來取得股權。此外,它所提出的報表編制目的也受到懷疑。因爲少數股東無法利用財務槓桿從中獲利,所以從主體觀出發編制的合併報表對他們來說意義不大。

母公司觀在實務上的可操作較強,因而被很多國家採用。但是母公司觀有不可克服的缺陷。第一,它缺乏獨立的理論基礎。第二,它無法克服比例合併法的雙重計價。第三,將少數股東權益列示於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之間,使得少數股東權益的性質模糊不清,破壞了報表的格式。

四、主體觀將成爲未來的趨勢

我國的合併採用的並非是純粹的母公司觀,但基本上是側重於母公司觀。透過對母公司觀和主體觀的比較,我認爲主體觀更爲合理,將成爲未來合併的發展趨勢。

(一)主體觀完全符合“控制”的實質

集團是因爲控股關係而存在的。也正是因爲控股權的存在,使得母公司能夠運用的'資產遠大於其實際擁有的資產,並能運用這些資產爲股東服務。確認是否納入合併範圍時的標準是“控制”,既然在確認合併範圍時貫徹的是“控制”的思想,那麼在選擇具體的合併處理方法時也應該貫徹這種思想,這二者應該是一致的。母公司觀在某些處理上沒有完全遵循控制,如對子公司淨資產升(貶)值和商譽的確認上仍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合併,而主體觀完全遵循了控制。

(二)主體觀的報表編制目的更爲合理

目前,合併報表的服務對象決不僅僅是母公司的股東,它對於債權人、政府等相關利益羣體瞭解整個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也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從發展形式來看,股權可能會越來越分散,少數股東的持股份額之和可能會超過母公司的持股份額。我國最近出現的高中股權就相對分散,並非國有經濟持大股。在這種情況下,儘管母公司仍起控制作用,但持股比例可能已不足50﹪,僅爲母公司股東服務的報表編制目的已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

(三)主體觀對少數股權的處理更符合要素的定義和少數股權的性質

首先,根據會計要素的定義,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少數股東權益不是一項義務,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因此不應將其確認爲負債。同樣,少數股東損益也不符合費用的定義,它只是對合並淨損益的一種分配,不應作爲合併淨損益的一個減項。母公司觀迴避了少數股東權益的性質,將其放在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之間,使得其性質模糊不清,從它將少數股東損益作爲一項費用來看,它也認爲少數股東權益更接近於負債,這不符合要素的定義。其次,從少數股權的性質看,少數股東對子公司的權利仍僅限於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要求權、出售和轉讓股權的權利及取得股利的權利。少數股權與控制股權的區別在於對企業經營及其他事項的程度不同。母公司依靠控制權,控制甚至迫使子公司採取有利於母公司自身利益的經營方針和利潤分配方案。也就是說,由於財務槓桿作用,使得控制股權從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獲得超過少數股東的利益,除此以外,少數股東與控制股東享有同樣的權利。因此,與其說少數股權是一項特殊的負債,不如說是一項特殊的權益。主體觀將少數股東和控制股東同等看待,反映集團全部的淨資產和淨損益,這種做法比母公司觀的做法更爲合理。

(四)主體觀不存在雙重計價的

母公司觀對子公司淨資產計價同時存在兩種計價基礎。其中,子公司淨資產中母公司享有的份額按公允價值計價,少數股東享有的份額按賬面價值計價。主體觀對子公司淨資產完全採用公允價值計價。雖然這種做法可能會造成子公司淨資產和合並商譽的虛增,我們可以用其他方法對其進行修正。例如:將合併商譽的改爲用母公司所支付的購買成本減子公司全部淨資產的公允價值,或仍按原方法計算但同時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關於修正方法還有待於進一步探討,但在理論上還應堅持主體觀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