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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的共性與差異論文

論文1.51W

一、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的共性

論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的共性與差異論文

1.主體方面。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都是由會計資料製作者以外的進行的社會活動,同時,審計人員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以成爲具體案件的司法會計鑑定人。

2.對象方面。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都會涉及到對一定的財務會計資料的檢查、驗證。

3.標準方面。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都是以財務會計標準作爲引用技術標準。

4.手段方面。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均採用一定的帳務檢驗手段來完成任務。

5.結果方面。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均應當出具書面檔案報告工作結果。

6.風險方面。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均有一定的風險性。

二、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的差異

由於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有以上諸多共性,因而無論已發表的司法鑑定理論的研究成果還是司法實踐中,常出以審計取代司法會計鑑定的情形。這些認識和做法不僅違反了有關訴訟法律規定,而且對於司法會計鑑定理論的發展和司法實踐都產生了消極後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在概念、操作及結論的訴訟意義等方面進行具體的劃分,以便於正確地理解和使用司法會計鑑定來查明事實,正確地處理案件。

(一)概念差異

司法會計鑑定,是指訴訟機關爲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依據司法會計技術標準,透過檢驗財務會計資料,對案件中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技術鑑定的一項訴訟活動。是訴訟機關依法採取的一種訴訟措施。

審計,是指審計機構根據需要或接受委託,指派專業人員依據審計標準,透過審查被審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和有關經濟活動,提出意見和結論的一種經濟監督、鑑證和評價活動。

根據上述定義,司法會計鑑定與審計的概念存在着以下差異:

(1)社會活動的屬性不同。司法會計鑑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審計是一種社會經濟監督、鑑證和評價活動。

(2).社會活動的範圍不同。司法會計鑑定從屬於法律訴訟活動,它不屬於獨立的社會活動,而只是圍繞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鑑別判斷活動;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社會活動,它涉及經濟的各個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會計鑑定的目的是爲了查明案情,審計的目的則具有多樣性,如監督經濟活動、鑑證經濟業務、評價財務會計報告等。

(4)組織機構不同。司法會計鑑定是由司法機關主持進行的,審計是由審計機關或審計中介機構主持進行的。

(5)基本法律依據不同。司法會計鑑定是依據國家的訴訟法律的規定實施的,審計是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律實施的。

(二) 主體差異

(1)主體的產生程序不同。司法會計鑑定人是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且不需要鑑定事項涉及單位的委託或認可,司法會計鑑定人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委託和被委託關係。審計人員是由審計機構指派或聘請的,除政府審計外,中介審計機構需要接受委託,才能委派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

(2)主體的範圍不同。司法會計鑑定人可以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司法會計專業知識的專職司法會計技術人員、會計師、審計師和註冊會計師擔任,而審計通常只能由審計師和註冊會計師進行。

(3)主體的訴訟地位不同。司法會計鑑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而一般意義上的審計人員不是訴訟參與人,即使涉及訴訟時,通常只是作爲當事人或一般證人。

(4)主體的法律責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異

(1)操作環境不同。首先,司法會計鑑定屬於訴訟措施,在獲取檢材和實施技術檢驗方面,有比審計措施更強的其他訴訟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會計鑑定證據是由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獲取並提供;審計證據是由審計人員直接獲取,並由被審計單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異。首先,由於法律訴訟中存在着訴訟分工,司法會計鑑定人只能採用技術手段(檢查、計算、分析性複覈驗證等)來完成鑑定,而審計人員除技術手段外,還可依法採取各種非技術手段來完成審計任務,如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顯然,司法會計鑑定更強調技術性。其次,有些審計應當或可以採用的技術手段,如抽樣審計、鑑定等,司法會計鑑定中也不允許採用。

(3)操作過程方面的差異。司法會計鑑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結論後驗證,具體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鑑定準備(受理、受檢、備檢)、初步檢驗(閱卷、測試檢材質量、做出初步結論、制定詳細檢驗論證方案)、詳細檢驗、製作鑑定結論等四個階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審計後結論,具體操作程序通常分爲審計準備(接受委託、測試內控制度、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製作審計報告書。

(4)操作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差異。司法會計鑑定人與其他辦案人員之間存在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係,司法會計鑑定人在鑑定中發現與鑑定有關或無關的重要線索或證據時,應當案件承辦人進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處理;審計人員則可以自行處理審計中發現的舞弊等問題,並做出相應的結論。

(四)工作結果差異

(1)文書種類差異。

司法會計鑑定結論只能以司法會計鑑定文書形式進行表達,包括司法會計鑑定書和司法會計鑑定筆錄兩類。如果鑑定未能做出結論性意見,鑑定人則不能出具獨立的證據;審計結果可以採用不同的文書進行表達,如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

(2)工作結論的訴訟意義不同。

司法會計鑑定結論與審計結論有着不同的證據屬性:司法會計鑑定結論與審計結論都可以作爲訴訟證據。但在法定的訴訟證據的類型中,司法會計鑑定結論屬於鑑定結論,審計結論則屬於書證。由於屬性不同,儘管審計結論中,也會存在判斷性內容,但書證的性質決定了審計結論中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判定,只能證明審計審計意見的客觀存在,而不能作爲鑑定結論使用。

(3)工作結論在證據依據方面存在着差異。

首先,司法會計鑑定結論只能依據基本證據(只包括財務會計資料、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和司法會計檢查筆錄)作出,而不能採信諸如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其他鑑定結論等參考證據;審計結論則可以依據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證據,包括調查當事人時所取得的各種輔助證據。

其次,司法會計鑑定結論所依據的鑑定證據必須是充分的,而審計結論則可以採用適當性原則來確定審計證據的多寡。

(4)工作結論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異。

首先,司法會計鑑定結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只能對司法機關提請鑑定的財務會計問題表達結論性意見;審計結論則應當依據審計準則和審計結果,由審計人員決定結論所涉及的範圍。例如:對少計收入通常會對企業的收入額、應納流轉稅額、利潤額、應納所得稅額、所有者權益等財務指標造成影響。如果少計收入事項已被鑑定人確認,而司法機關提請鑑定的系收入額問題,司法會計鑑定人只認定少計收入對收入額的影

響,對其他財務指標的影響則不予回答;依次論推,只有司法機關提請鑑定的系所有者權益問題,司法會計鑑定人則需要認定少計收入對各相關財務指標的影響。但審計人員在發現少計收入的事實後,通常需要就少計收入對各相關財務指標的影響提出審計意見。

其次,司法會計鑑定結論必須回答鑑定問題,審計結論可以提出問題而不與回答。

第三,司法會計鑑定結論不能針對會計機構提出要求或建議,但審計結論可以對會計機構提出調整賬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議。

(5)工作結論的範圍方面存在着差異。

首先,司法會計鑑定結論不允許表達涉及財務會計行爲人主觀心理狀態問題,而審計結論有時則需要判斷錯誤與舞弊,這必然涉及到行爲人員主管心理狀態。

其次,司法會計鑑定結論不允許表達建議性意見,審計結論則可以(或必須)提出糾正財務會計錯誤的建議或要求。

第三,司法會計鑑定結論不回答財務會計管理質量問題,審計結論則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質量和水平表達評價性意見。

(6)文書內容方面存在着差異。

司法會計鑑定書除需要表達檢驗結果外,還必須說明對結論的論證過程,審計報告書通常只要求說明審計的事實依據,無需說明結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