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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校租賃合同

篇一:學校租賃合同

關於學校租賃合同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北石店鎮東上村村村民委員會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晉城市哈嘍貝比教育資訊諮詢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爲明確甲方和乙方在房屋租賃經營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租賃甲方東上村學校現有場地及校舍辦學,學校場地12.96畝(8640平方米),校舍建築面積2834.76平方米(包括2棟教學樓,1棟辦公樓)。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201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租期拾年。

第三條:租金約定:年租金壹拾萬元整(10萬元,收據價款不含稅價),首期租金的交付在合同簽字生效後20日內一次性付清,之後每年的租金交納時間爲合同次年的一個月內付清。

第四條:乙方所租甲方場地及校舍只允許辦學使用且不得轉租給第三人,在未與甲方協商之下不得擅自作其它經營所用。乙方必須取得相應辦學資質證明。

第五條: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擅自改變場地及房屋主體結構,如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經營所需,確需改變場地及房屋主體結構或增加永久性固定設備及設施,需與甲方進行充分協商並制定補充合同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乙方在租賃期內應守法經營,並對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

切不安全事故負責。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完善辦學條件,防止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租賃期間,乙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燃氣費、暖氣費、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等,以上費用甲方在儘可能的情況下收費標準同甲方村民同等收費。

第八條:租賃期間乙方因辦學所需增加的小型設施及裝修費用,在租賃期滿後甲方不承擔對乙方的任何補償費用。

第九條:甲方租賃給乙方的場地及房屋,應當符合辦學用房所需條件:如水、暖,電、氣總線管路的初裝與接通,並符合相應的承載標準;房屋的結構能夠滿足辦學所需,無不安全隱患等。以上標準由乙方聘請有資質的鑑定部門結論爲準,鑑定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租賃期間的小型維修甲方可以提供服務人員,但費用由乙方承擔,大型的涉及到場地及房屋主體結構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否則乙方有權在租金內除去相應的維修費用。

第十一條: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提供辦理辦學許可證所需的相關手續及證明。

第十二條:甲方應當積極維護乙方辦學期間校園周邊的安全與穩定工作,保證乙方的正常教學秩序。

第十三條:合同到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除、變更與違約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利無條件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辦學期間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無證經營的;

⑵乙方在承租場地及房屋內進行違法活動或承租給第三人,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⑶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長達半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利無條件解除本合同:

⑴甲方延遲交付出租房屋,或房屋不能滿足乙方辦學條件,導致乙方無法取得辦學資質的;

⑵因甲方不承擔維修責任等原因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 ⑶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乙方無法正常辦學的。

3、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未經協商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有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的,都需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5、任何一方違約,應當賠償對方違約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二:學校房屋租賃合同書

出租方(甲方):官路鎮吝家村村委會

承租方(乙方):官路鎮吝家村吝東組村民趙小坤

甲方爲發展地方經濟,帶動農村人口就業,充分利用當地的地區優勢和資源優勢,改善當地人民羣衆的生活水平,本着資源再利用的原則,經研究決定,現將閒置多年的原吝家村吝家小學出租給乙方使用。雙方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租房屋情況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學校坐落在官路鎮吝家村,場地約佔地15畝,校舍建築面積約爲800平方米。

二、租賃起付日期和期限

1.租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租賃期15年。

2.租賃期滿後,甲方如繼續出租該學校,乙方享有優先權; 乙方需繼續承租的,應於租賃期滿前二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約定,該學校租金爲肆仟元/年(4000元/年)。

2.付款方式:採取按年度付款方式。

3.甲、乙雙方一旦簽訂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租金,以後每個年度租金必須於上一個租賃年度期滿一個月前交清。如拖欠不付滿一個月,甲方有權終止租賃協議。

四、租賃期間其他有關約定

1.租賃期間,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學校場地進行非法活動。

2.租賃期間,甲方有權督促並協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衛生工作。

3.租賃期間,甲方收取租金的使用情況與乙方無關,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個人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代表應出面調停並且甲方需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4.租賃期間,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所承租的土地及房屋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5. 租賃期間,乙方有權在所租賃的土地上建築固定設施、利用土壤資源、植樹造林、或其它綜合開發利用等。乙方開發利用租賃土地除按本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納費用。

6. 租賃期間,房屋出現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

7. 租賃期間,出現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五、租賃期間其它條款

1. 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

除合同;

2. 租賃期滿後,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所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歸乙方,如歸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對價。

3. 因此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申請仲裁。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共同協商解決。

5.本合同一式貳分,雙方各執壹分,合同經蓋章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2013年 9月1日

篇三:學校房屋租賃合同

甲方:定西市安定區永定路小學

乙方:

甲方大門右側房屋予以出租,經乙方申請,甲方班子會議研究決定,由 租賃經營,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提供房屋壹間。

2.負責房屋及其它設施的維修(非人爲因素造成),保證水電線路暢通。

3.不定期對經營場所進行安全和衛生等檢查。

二、乙方責任

1.只許經營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的商品。

2.自覺遵守暫住人口管理規定,不得影響甲方師生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3.違法經營所造成的後果,負全部責任。

4.水電費自理,水費每月按 方交納,電費按照度量按時標準繳納。

5.室外宣傳張貼內容、樣式須報學校批准。

6.不準在經營場所內搞違法活動,並保持清潔衛生。

7.要愛護室內外設施,如損壞照價賠償。

8.因疏於管理出現的安全等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9.對甲方提出的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問題,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整改。

10.每年上交甲方租賃費元(人民幣大寫),簽定合同時交納。如不按時交納,每天按上交金額的2%交滯納金。

三、其它

1.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一方若中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對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擅自變更經營內容及項目,甲方立即與乙方中止合同,而無須再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兩份,蓋章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1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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