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5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房屋土地租賃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
甲方:
乙方:
乙方因工地建築材料及機械工具回收堆放,向甲方租用位於三還北路三星雕塑西北角一村莊內的獨院一處(五間房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同意乙方租用此院作爲倉庫,堆放建築物資及其他雜品。
2、甲方必須協同乙方租用地的安全保衛工作。
3、乙方入住前的房屋維修、清理、通水、通電均由甲方負責,甲方必須保證房屋的安全穩固性。
4、乙方必須約束所屬人員不得在租用地周遍大小便,甲方指定地方供乙方建廁所。
5、房屋及院內租金爲每年壹仟伍佰元整。入住後付清全年租金,以後每年付一次年租金。
6、租用期限爲十年(政府拆遷除外),乙方可以在租地內搭建房屋,十年後歸甲方所有。
7、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簽定合同後十年,合同到期後,如不續簽合同,乙方需歸還所租用的地方,並清理租用場地內建築材料、生活垃圾和堆放的物資。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地址、號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地址、號碼:
甲、乙雙方透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租賃地址:威遠縣石油基地8棟2單元702;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1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另付押金200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後,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4.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30天;
(4)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氣、電話、電視等費用,租賃期結束時將相關繳費賬單交給甲方;
2.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
3.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後解除本協議;
4.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5.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並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爲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及時給予修復。
四、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3
【關鍵詞】 劃撥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賃作爲一種讓渡房屋使用權的一種民事行爲,對於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活躍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國有企業改制高潮漸遠,事業單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將釋放出大量的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進入市場。衆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後,仍然保留了房屋所佔用國有土地的劃撥性質。作爲市場主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後的公司,從物盡其用和追求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必然將閒置的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以獲利。本文擬以筆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爲切入點,對改變劃撥國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拋磚引玉,與司法實務人士進行交流和探討。
二、案件始末
位於武漢中心城區的某文化創意園,由武漢某汽車修造公司經營,名爲文化創意園實爲商業街,聚集了多家餐飲、服裝企業。武漢某餐飲公司承租其中1000餘平方米用於經營海鮮酒樓,後租賃雙方因房屋租金髮生糾紛,汽車修造公司將該餐飲公司訴至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筆者作爲餐飲公司的代理律師,憑藉多年爲國土規劃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判斷承租房屋原爲國有汽車修造企業廠房,所佔用的土地應爲劃撥工業用地,房屋性質應該爲工業、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變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則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存在合同無效的可能性。隨後,筆者作爲餐飲公司的代理人向國土和房產管理部門調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產證,證實了前述推定,確認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爲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爲劃撥,房屋設計用途爲工業交通倉儲用房的事實。
在獲取上述證據後,筆者建議餐飲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由,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並判令出租方賠償承租方的裝修損失二百餘萬元。經開庭審理,某區法院認爲出租房已經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爲由,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反訴請求。目前,餐飲公司已經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司法審判現狀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審判現狀
基於對上述某區法院判決的疑問,筆者查閱了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發現各地法院對於改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判決結果及其判決依據缺乏基本統一的尺度和標準,甚至同一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截然迥異,令人無所適從。各地法院判決結果和判決依據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承租人反訴某汽車修造公司擅自改變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案件數起,一律以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爲由,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但並未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是否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進行進一步闡釋,缺乏說理的深度,不能產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廣東佛山市某區人民法院的判決[①],認爲《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及《物權法》等法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旨在調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爲,其調整和規範的對象爲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建設單位,並非旨在規範和調整房屋建成後的利用和處分行爲。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xx年和20xx年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認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隊上訴重慶市墊江複合保溫材料總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②]判決認定,出租方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質的出租行爲,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強制性規定,其《租賃協議書》無效。昆明消防支隊房屋出租行爲具有改變土地用途的性質,是違法行爲,無論是否上繳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賃協議書》有效。但頗具戲劇性的是,時隔不到一年,對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卻以(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③]判決認定,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其判決理由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二)成因分析
1.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定究竟爲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解不一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肯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士認爲,《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相關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對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違反該規定,僅導致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不必然導致改變劃撥土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及其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並未禁止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繳國家,並不損害國家利益。
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否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則士認爲,《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目的在於否定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爲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導民商事主體遵循我國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則,土地用途管制將形同虛設。同時,由於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主動強制作爲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其監管只能是被動監管,即主要依賴於出租人自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但基於趨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數出租人不會主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
因此,寄望於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權人以國家利益爲大局,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是不切實際。
2. 未區分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出租和改變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質
有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稱《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爲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經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批准,滿足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以及按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條件,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只要房屋所有權人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筆者認爲,《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所調整和規範的對象主要爲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爲,而不包括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爲,理由如下:
(1)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不僅房屋和土地的物權歸屬應適用該規則,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應遵循該基本規則,土地用途直接決定房屋用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同時,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應當作爲強制性內容。綜上可知,房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終局的決定房屋用途,改變房屋用途,其實質是改變了土地用途。
(2)我國對土地用途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爲,都應當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序,即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經得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經過上述程序改變土地用途後,還應在土地登記主管部門作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3)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透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或以極低的對價獲得的土地,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對使用主體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劃撥用地目錄》第四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質是改變了劃撥土地的用途,已經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應當透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劃撥土地轉爲出讓用地。
3. 法不責衆的心態
部分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爲,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爲大量存在,不僅國有企事業單位存在該種情形,大量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也存在該種情況,還有大量國有企業改制後國有控股、民營企業因按相關政策保留房屋所佔用土地的劃撥性質,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獲利。因此,若否定改變劃撥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無疑會給既有的租賃業態造成巨大沖擊,牽涉面廣,涉及的利益羣體衆多,與當前高度重視審判社會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導思想相悖。反之,從物盡其用的角度出發,對該類房屋租賃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導思想。
筆者認爲,上述觀點同樣缺乏依據。作爲由國家財政負擔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司法機關不以營利爲目的,不同於一般的商事主體。因此,儘管其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爲,但不應以對一般的民商事主體之間合同糾紛所總結出來的儘量促成交易和維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審判指導思想來認定其出租行爲的效力。而更應從是否凡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角度認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賃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於嚴格限制部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濫用土地劃撥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設嚴重超過自身實際需要的房屋面積出租牟利的行爲,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再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但如何識別和認定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具體的標準。學界通說認爲,應從如下標準判斷和識別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範:一是審查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二是審查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審查其立法目的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還是禁止行爲本身;四是審查強制性規定的調整對象,即強制性規定針對的是行爲方式還是行爲結果,是針對准入資格還是行爲內容。
綜合以上識別標準,筆者認爲,《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六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關於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應當認定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首先,從其立法目的來看,上述規定原則上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爲本身,並嚴格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爲結果的實現,僅在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變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差異巨大,擅自將劃撥土地用作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用途,逃避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認定爲效力性強執行規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議
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規定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是否應一概否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則應持謹慎態度。筆者認爲,應當區分改變後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分別處理。對於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因其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可以參照合同效力補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審法庭辯論前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作爲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若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行爲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獲得土地主管部門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並且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可以認定租賃合同有效。肯定該種情形下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審判理念。
六、結 語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應視其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區別對待,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處理。否則,難以在追求和實現法律正義的同時,獲得較好的審判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①] 加陸勇山律師的文章《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租賃合同不會必然導致無效》;
[②] 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
[③]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4
甲方:
乙方:
爲發展地方經濟,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合理利用閒置資源,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地點、面積、租金
甲方將院內公寓樓以南原閒置複肥倉庫前佔用土地及平房十間租賃給乙方,面積 平方米,租金爲年租金壹萬元整(項目建設期間免租金)建複肥生產項目
二、租賃期限爲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屬於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 租賃費和服務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廠房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規定的項目經營或將土地轉租、買賣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租金及服務費,甲方可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間甲方不得擅自收回租賃廠房,因社會公益事業或不可抗力爲因素,甲方可以收回,但應提前 月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自20xx年起逐年交納租賃費,交納時間爲當年元月十日前,每年壹萬元整;
2、自20xx年3月1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納服務費,金額20xx元,交納時間爲每月10日前;
3、乙方承租後,只能從事合同規定經營項目;
4、合同期滿,如甲方繼續向外租賃,同等條件,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
五、違約責任
1、如乙方不按時向甲方繳納租賃費,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費用的10%繳納滯納金;
2、如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了合同規定的適當的補償外,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總租金的20%。
六、1、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5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乙方就該地塊長 米,寬 米,(包括一座廠房,佔地面積約爲 平方米)租給甲方使用事項簽定該協議,租用期暫定年,租金自 年 月
二、本協議所約定的租金,按照先支付後使用的原則,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並應於每年 月 日之前付至乙方,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日(簽定協議日)全額支付下年度租金,則自逾期之日起,按其未支付租金額的%,支付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全額支付下年度租金,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租用期內,乙方不得妨礙甲方對該廠地行使正當權利。
四、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終止協議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否則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全額賠償,租用期滿後,如甲方需要,可優先租用該廠地。
五、乙方負責交納與租用土地有關的土地稅、費用及其它法定的費用。
六、若因國家或地方政府徵用土地,對甲方所蓋的房屋及電力設施進行補償的款數應由甲方所得。
七、在租賃期內,主廠房所出現的一切質量問題應由乙方負責維修。
八、本協議雙方同意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6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乙方(轉租方):____________
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丙方由於業務發展需要,需租賃乙方原向甲方承租的土地,經甲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土地範圍、面積
位於____市____路____號(附圖),面積按土管部門勘定的爲準。
第二條、租賃土地用途
丙方開設汽車銷售中心。
第三條、租賃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租金爲3萬元/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租金爲____萬元/年。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自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一週內,支付當年租賃費的一半給乙方,____個月後的第一週內支付當年另一半租金。這二個付款日爲以後每年租金的付款日。
第五條、續租
合同期滿後,該土地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丙方享有承租優先權。
第六條、合同終止
國家徵用該土地時,合同終止。各自損失自行承擔。
第七條、合同解除
1、乙、丙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解除;
2、甲、乙方不能保證丙方行使該租賃土地使用權時,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且超過半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丙方不承租該土地,賠償乙方損失____萬元;
2、乙方不將該土地出租給丙方,賠償丙方損失____萬元;
3、乙方因其他原因造成違約的,除賠償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全部基建投入(該基建投入以丙方基建完工後提供給甲、乙方的基建清單爲準)外,另再賠償丙方損失____萬元。
第九條、其他
1、該租賃土地的審批手續由甲、乙方負責,丙方給予配合;
2、租賃期內未經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土地用途;
3、租賃期內丙方不得將租賃土地抵押給他人。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7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房屋坐落於麗江市 乙方租用 平方米。
二、乙方租房用途: 。
三、租房合同期爲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租賃期間租金爲每年叄萬元人民幣,付款方式爲一年一付,甲方在租賃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五、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電費、水費、保安費、衛生費。
六、乙方如在租借房屋期間,有非常行爲發生,和乙方在租用期間使用不當引起意外事故,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七、甲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但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作違法經營活動。
八、乙方租賃期滿後,若乙方有意向繼續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義務優先向乙方作出租賃。
九、乙方租賃期滿,乙方將租賃期間所作裝修房屋及所建房屋無償贈與甲方使用。
十、雙方如有特殊情況不租借房屋,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定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定前,本合同書仍有效。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五萬元作爲違約金。
十一、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二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三、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話: 授權代表(簽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8
甲方:
乙方: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願意將座落在松山區穆家營子鎮官倉溝處306國道路東路邊樓房八間,上下兩層1360平米和相對應院落樓前14米,樓後8米,租給乙方使用,租期爲三年。
二、年租金暫定人民幣十萬元整,年租金一次性繳清。
三、租金繳納方式(按年度繳納)。自簽定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憑收條),以後年度繳納租金按上一年度到期的約定日次日繳納。
四、在租賃期內甲方向乙方提供水、電由乙方自付,安裝80變壓器一臺,由乙方出資,甲方負責聯繫辦理一切手續,乙方如搬走後變壓器歸甲方所有。在租賃期內所發生和耗用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責,(如:煤、火、水、電費和政府攤派款捐等)幵負責對甲方提供的租賃物品等進行保養、保護、和進行必要的維修。
五、乙方財產和物品在甲方院內或屋內存放由乙方自己負責安全保衛,以防被盜。乙方在租賃期內一定要注意安全,安全用電,不違規操作,注意防火。
六、乙方在甲方院落內不論經營什麼行業、品種都要按國家法律、法規辦理各種合法有敁的證照,按規定繳納各種稅費,不準幹違法之事。
七、乙方在租賃內發生的一切傷亡事敀均由乙窮負責,造成甲方經濟財產等損失也由乙方按價全部賠償。
八、乙方在租賃期內,乙方的工人和其它人員一定要遵守本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講究衛生,必須聽從本院門衛人員管理,否則甲方有權將該人逐出該院。
九、在合同有敁期內雙方均不得違約,如有特殊情況違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年租金的一半。合同到期後如甲方下一年不再向乙方出租此房或乙方不再租用此房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的前半年通知對方,否則也按違約執行,如遇規劃國家徵用,合同無法履行此合同即終止,甲方退回乙方未到期的租金。徵用給付的機械設備搬遷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十、乙方在租賃期如房屋不夠用,需要在院建房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甲方同意,按甲方指定的地點、數量、質量建造。但出現的其它後果由乙方自負。合同到期後乙方在此所建的一切建築物和附着物均歸甲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決。
十二、本合同有敁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十三、本合同自簽定之日雙方簽字後生敁。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9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現甲、乙雙方透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租賃協議:
一、房屋坐落地點、面積及附屬物:
二、租賃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將出租房屋(包括附屬物)交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將出租房屋(包括附屬物)收回。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租金每年 元人民幣(大寫: )。最低須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後住。
四、租房押金爲 元人民幣,租賃期滿後,如乙方未損壞室內外裝修及設施,並保持室內整潔,再交清所有費用後,甲方將租房押金如數退還給乙方。
五、違約責任:本協議自簽訂後即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該協議。如發生違約情況,違約方應支付守約方一個月房租作爲違約金,並清算房租等所有費用。
六、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以乙方自願承租爲標準),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好相關租賃手續;乙方不得擅自破壞或改造房屋結構及室內設施,中途如有損壞由乙方自行修復;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的將房屋及其附屬物歸還於甲方。
2.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及當地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如發生任何違反國家及當地政府法律法規的行爲,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乙方須學會安全使用家用電器(如熱水器、空調、電視機、洗衣機等),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否則後果自負。
3. 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乙方支付,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4. 租賃期內,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房屋損壞或造成損失的,協議自動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5. 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
1) 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 乙方無故拖欠房租達 天;
4) 連續 天(月)不支付所有費用的。
6. 房屋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繼續租賃,需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並達成新的租賃協議;如不再租賃,也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
七、此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並做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八、補充規定: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0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爲合理利用空閒房屋及土地,甲方願意在社區居委會的房屋及土地出租,乙方自願承租。雙方根據棗陽市有關房產管理規定,經過友好協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在棗陽市襄陽路糧站東邊院內的門面貳樓房屋,壹樓西邊兩間門面房、壹間門衛房及院內車間叄棟,倉庫壹棟和土地及所有附屬物租給乙方做工廠使用。
二、院內面積_____,租期_____年,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院內的規劃、綠化由乙方負責,乙方在租賃期間投資的設備由乙方支付。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在所租土地上施工建設。若有自建設施合同期滿乙方拆除。甲方概不負責。
四、乙方每年繳納租金支票,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五、所有因租賃所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租賃期間門面房樓頂、車間、倉庫若有自然損壞,如漏水等,均由乙方負責管理維修。
七、租賃期間,甲乙雙方不得藉故解除合同。乙方若出現的一切安全和經濟責任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八、合同期滿,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續約。
九、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透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提請法院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生效。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爲了明確甲、乙雙方在租賃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 租賃情況
甲方將託縣電廠三監獄斜對過煤廠大院的1/3場地租給乙方使用,該塊土地佔地約50畝。地磅一臺,50KW變壓器1臺,警衛室磅房1間,往房4間、廚房、水井。
二、 租期及支付方式
1、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 元;
2、支付方式爲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付年租金的50%,半年後付年租金剩餘的50%租金。
三、 甲方的義務
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標底物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經營、生產、建設);如有違反,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並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損失。
四、 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費用;乙方因生產使用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五、 租賃期滿後,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如乙方不續約,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後30日內,乙方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
六、 在租賃期內,因不可抗力,如政策、城市規劃建設等,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進行補償(甲方負責協調),甲方應按實際租賃期結算乙方租金,剩餘租金全部退還。
七、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 房屋位( )__________室,面積________m2,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
2。 房屋產權爲甲方所有。
第二條 租期
1。 租期爲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 租期屆滿,甲方若繼續出租乙方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租賃。
第三條 租金
1。 房屋租金爲每年__________元,每半年付一次。
2。 簽訂合同時乙方付給甲方押金_______元,合同期滿甲方退還乙方。
3。 租期內未經協商一方不得變化租金。
第四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 甲方保證房屋符合質量標準,能用於正常辦公,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2。 甲方應於租期開始前將房屋交予乙方,延遲交付應承擔違約金。
3。 甲方保證房屋證件齊全真實,無所有權、使用權糾紛,因出賣、抵押等產生的房屋權利糾紛由甲方負責,並承擔由此給乙方帶來的損失;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甲方賠償損失。
4。 甲方負擔支付房屋物業費用。
5。 甲方對房屋進行裝修並提供供暖、供水、供電、電話、網絡、消防設施,對自然損壞應及時進行修理。
6。 房屋或其內設施非因乙方故意或使用不當而損壞,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通知2天內進行維修,若超過兩天未維修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損失;若乙方自行維修甲方應承擔費用。
第五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 乙方應及時足額繳納房租,若超過一月未繳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押金。
2。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如需改造房屋須經甲方同意。
3。 乙方因工作需要並經甲方同意方可對房屋進行裝修。
4。 乙方自行承擔水、暖、電、網、電話費用。
5。 乙方保證對房屋進行辦公用,不進行違法活動。
6。 乙方應合理使用房屋及設施,因故意損壞或使用不當應承擔修理或重換責任。
7。租賃期內甲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8。租賃期滿乙方不再續租則應自行搬離,但甲方應給予7天搬遷時間。
第六條 任何乙方若提前終止合同須提前一月通知對方。
第七條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義務。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如政府拆遷、地震造成房屋損壞雙方互不負責,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九條 產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應在房屋所在地起訴,訴訟中除爭議部分外合同其他條款效力不受影響。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3
出租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出租方將自有的坐落在 淮北市相山區**** 路 ** 號的房屋及其附屬院落__約***___ ___平房米出租給承租方作工人居住使用。
租賃期暫定2年,出租方從 20xx 年12 月 20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20xx 年12 月 19日收回。
雙方議定每月的租金爲人民幣 元整(¥ ),出租方不得向承租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租賃期間水電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半年支付一次房租,每半年租賃到期提前10天支付下期房租,出租方收取租金時提供可報賬發票。
出租方提供三通(上水、下水、用電)以保障承租方正常使用,協調與當地關係。承租方因使用需要,可以在院子內進行化糞池、門崗室、廁所、臨時房屋的建設和對於原有的房屋進行簡單改造。裝修期間免一個月房租。
出租方應保證房屋權屬清晰,主體結構完整,出租房屋己取得共居人同意,該房屋沒有權屬糾紛。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出租方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1、不按時交納房租;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轉租的;
3、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終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出租方承擔:
1、擅自變更租金的;
2、擅自將房屋再轉租給第三方;
3、房屋權屬出現糾紛的;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簽字) : 承租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4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平等、自願的原則,達成如下租賃協議:
一、甲方將甲方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位於 的土地(面積 平方米)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所承租的上述土地水、電、噴灌設備等設施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
二、租賃期限:從月年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爲元/年,乙方於合同簽訂時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年租金。租金必須按時交付,如合同到期乙方續租,必須提前兩個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甲、乙雙方續簽該土地租賃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年的租金,土地租金以新合同條款規定交納。
四、本合同有效期內,該土地及房屋所產生的水、電等一切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5.1由於乙方過錯原因即非自然災害所導致所租賃土地及設備、設施或相鄰承租人財產受損時,乙方必須賠償其造成的所有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5.2甲方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租賃土地完好的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權利、義務
5.3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將所承租的土地及房屋及院內外的所有設備、設施轉租、轉讓或轉借。如轉租、轉讓、轉借必須徵得甲方同意。
5.4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土地及房屋結構,不得在土地上亂搭亂建,否則乙方予以修復或賠償甲方損失。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6.1本合同在履行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和解除。
6.2本合同履行期內,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違約責任
7.1本合同履行期內,甲方如無故終止本合同,甲方所收取的租金退還乙方,乙方如無故終止本合同,所交租金不予退還。
7.2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義務行爲或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行爲,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收回乙方租賃土地。
7.3本合同到期後,如乙方逾期將租賃土地交回甲方,逾期除土地租金順延外,乙方還應向申方支付土地租金5%的違約金。
八、其他約定
8.1在租賃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變動(如國家收回土地、或開發等),乙方只收取國家所賠償地青苗款,國家其他補助歸甲方所有,與乙方無關。
8.2在租賃期間,如乙方發生任何人身事故,所有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8.3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8.4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賃合同15
甲方:xxx
乙方:xxx
甲方土地房屋地處xxxxxxx,空廠院一座,院內有平房八間及建築物和院內所有土地對外實行出租,乙方經考查後願意租賃,雙方就租賃事宜特訂如下:
一、廠院坐落位置與面積:
本院坐落在xxxxxxxxxxx土地段,東鄰北大街,西鄰xxx,北鄰xxx,南鄰xxx,總佔地面積xx畝。
二、租賃實物:
現坐落在本院內的一切土地的使用空地。臨高速引線路有平房八間,石棉瓦空房三間及所有建築物。
三、租賃、時間、價格及付款方式:
本承包期爲xx年零xx個月,自20xx年xx月xx日開始至20xx年xxx月xZxx日止。全院及所有門面房和建築物每年租金爲xxx元整(xxx元)。一年一交,每年在xx月xx日前交付當年租金。直到合同期滿。
四、甲方責任和義務和承諾
保證乙方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的人事安排和工作事務。除收取乙方租金外,不得加收乙方的任何雜項費用,不得以任何藉口對乙方賃金漲浮,如對外有任何糾紛甲方應出面調解。
附:門面房現租賃戶所用的房屋及一切到期由甲方負責要回並交於乙方,以後的經營權及租金由乙方經營和收取。
五、乙方責任
安全生產,合法經營,承包租賃期內的工商、稅收、水電由乙方承擔並保證在租賃期內房屋等一切設施完整。
六、規定承包期內乙方根據生產生活需要,需建設房屋和改建時,可自行建設和改造,到期恢復原狀。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因政府徵用土地,乙方建造的附屬物及經濟賠償歸乙方所有,甲方的附屬物歸甲方所有,甲方應退還乙方交該年的剩餘款。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因原因需轉讓時,必須通知甲方,甲方無權干涉,但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以任何藉口趕走乙方,如違反合同應退還乙方在租賃期內的所有租金。
九、在租賃期內和建設過程中如果與xx二組,xxx等人因此院內的一切糾紛,由xxxx負責解決,所造成的損失由xxx賠償。
十、本合同在未盡事宜情況下,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證明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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